最新江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何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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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1、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2、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3、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最新江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何规定?

宅基地管理办法实施已久,但是各个地方的宅基地管理办法都会有着细微的不同之处,作为农业人口大省的江西省它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涉及到无数农民的利益,所以尤为重要,那么江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何规定呢?下面律图小编为你解答。

江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建设住宅,应当使用国有土地。在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的住宅,必须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非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申,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根据上述规定,城镇居民、异地农民或外地人员不得在农村包括城市规划区内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不能为其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三、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面积标准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一)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二)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三)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地少人多的地方,住宅用地必须从严控制,标准就低不就高。

四、农村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先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村委会审查后,由所在地国土资源中心所实地勘查,签出查勘意见和审核意见,再报乡镇(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和县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经批准的宅基地,两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六、努力节约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要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七、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土资源《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市政府下达我县的农民建房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由县政府分解下达到各乡镇(场)。各乡镇(场)按计划逐宗落实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建房户,不得超计划审核宅基地。

八、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房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平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必要时可以对其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强制拆除。”

江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规定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将会受到严惩,对于非法建设的房屋,将会对其采取强制性的措施。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不能够的出卖给城镇人口的,对于宅基地的申请在采纳后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才能够建设自建房。对于江西省宅基地管理办法想必大家已经了解了,如果大家还想知道其他知识可以致电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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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从加强规划管控、严格用地审批、强化监管责任和创新工作机制等方面出台了13条具体措施,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新增宅基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宅基地管理应与新农村建设、“空心村”治理、旧村改造和危旧房改造相结合,与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鼓励拆旧建新和利用低丘缓坡地。
申请农村宅基地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各地要严格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大力推行定期预约制度,落实批前、批后、建成“三到场”要求;严格执行公示规定,将宅基地申请人批前、批后相关情况在相应村、组所在地进行公示,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农民建房占用耕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结合本地资源状况,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各地可实行人均占地面积和户均占地面积双控制标准,合理制定、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但不得超过有关规定标准的上限面积。
我省鼓励各地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和农民自主管理。对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已经实施建设的农村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进行有偿使用;探索对符合建房条件无房户自愿放弃建房资格,以及按规定标准面积建房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给予补偿奖励。
这是江西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希望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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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村宅基地被征收补偿价款怎么确定?
江西农村宅基地被征收的补偿价款比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计算,具体可以获得多少补偿价款,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政府在征收农村地区的宅基地等土地前,一般会公布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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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们这边的宅基地最近需要拆迁征用了,不知道江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内容是啥,怎么补偿呢?
[律师回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
第六条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
(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应按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八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扩大村庄规模。
第九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年度计划指标中分配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依法逐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条 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应按“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验收。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并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限额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村庄规划建设的宅基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第三章 宅基地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
(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所在地标准宅基地面积0.8倍以上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出卖、转让、出租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其他不宜批准的情形。
第十四条 鼓励各村建设老年公寓,统一安排老年人居住;也可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个人或村委会申请,采取个人投资或集体投资的形式集中建设老年人住房。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宅基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建房户应及时动工建设,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用途等依法进行施工。乡镇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要对建设过程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视为自动放弃,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收回其使用权。
第四章 超占多占宅基地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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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 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第二十条 对收回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使用费每年收缴一次,且由村民委员会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第二十二条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85%由村集体使用,主要用于村庄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10%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使用,5%由乡镇国土资源所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实行村有乡(镇)代管,专户储存,并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有关村需使用时,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将使用情况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建宅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江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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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r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r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r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r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r第十条建房农户人口计算:r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r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r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r第十一条宅基地面积计算:r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r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r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 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r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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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余干县的宅基地是多少平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r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r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r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r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r第十条建房农户人口计算:r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r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r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r第十一条宅基地面积计算:r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r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r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 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r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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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江西余干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r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r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r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r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r第十条建房农户人口计算:r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r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r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r第十一条宅基地面积计算:r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r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r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 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r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江西余干市农村宅基地征收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r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r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r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r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r第十条建房农户人口计算:r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r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r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r第十一条宅基地面积计算:r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r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r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 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r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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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四章,宅基地审批与登记,第十七条严格落实宅基地审批“四公开、四到场”制度,即建房用地指标、申请建房户名单、被列入当年建房对象、审批结果公开;选址踏勘、定点放样、砌基检查、竣工验收到场。第十八条实行限时办结,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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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同学,大学毕业出来工作有几年了,之前是在一家单位工作,现在是要回家乡发展,那江西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1.关于科学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保障制度
  要进一步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做到指标够用、申请便利,凡是符合条件的,都能及时得到批准,决不能让群众长期处于“被违法”的状态。要充分发挥村集体自治组织作用,加强监督和管理,做到公平公正,让群众既满足需要,又不多占土地。
  
2.关于多占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问题
  这个问题成因复杂,必须具体分析。从时间上看,是历史形成的,还是新发生的?从现状来看,是普遍多占,还是极个别“搞特殊”?从面积上看,是占地过多,还是略有超标?这些都需要区别不同情况,细化政策措施,采取不同方式解决。决不能简单地收取多占宅基地费用,否则,群众就难以理解和支持宅基地制度改革。
  
3.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自愿有偿退出问题
  不少农民都愿意退出宅基地到新的村庄布点去建房、或者到城镇买房,但前提是“有偿”退出。如果没有利益补偿,群众就没有获得感,就会缺乏积极性。对政府来说,新村庄建设点的道路、供水、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需要先期投入,进城购房需要给予奖励,旧村庄的土地复垦和整治也需要大量资金,这些都要有足够的财力支持,否则很难推进。单一指望从旧村庄复垦土地中很快获得收益是不现实的。总的考虑是,地方财政或土地出让金可以设立专门的奖励基金;也可以通过金融创新,以复垦土地预期收益作担保,获取信贷资金支持,通过多种途径逐步实现收支平衡。以上就是对江西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黑龙江宅基地纠纷诉讼管辖法院
[律师回复] 对于黑龙江宅基地纠纷诉讼管辖法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黑龙江宅基地纠纷诉讼管辖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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