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具体该如何实施?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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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2、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制度3、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面积标准4、农村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5、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六、努力节约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七、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

赣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具体该如何实施?

近年来,随着国家人口的不断增加,国内耕地面积,建设住房用地面积不断缩减,人口与用地矛盾不断加剧,各地纷纷出台一系列政策规范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由于耕地原因,农村地区更是重中之重,那么,在此背景之下,赣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具体该如何实施?由于赣县隶属于江西省赣州市,所以赣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为基础,接下来,律图小编为您整理此相关知识。

一、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建设住宅,应当使用国有土地。在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的住宅,必须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非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申,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根据上述规定,城镇居民、异地农民或外地人员不得在农村包括城市规划区内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不能为其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三、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面积标准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一)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二)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三)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地少人多的地方,住宅用地必须从严控制,标准就低不就高。

四、农村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先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村委会审查后,由所在地国土资源中心所实地勘查,签出查勘意见和审核意见,再报乡镇(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和县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经批准的宅基地,两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六、努力节约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要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七、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土资源《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市政府下达我县的农民建房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由县政府分解下达到各乡镇(场)。各乡镇(场)按计划逐宗落实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建房户,不得超计划审核宅基地。

八、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房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平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必要时可以对其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强制拆除。”

综上所述,赣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该办法从加强村规划管理、严格审批程序等八个方面进行,从而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此管理办法规范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范围,转让、租用的条件,以及具体面积,进而严格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用地规划管理,最后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惩罚,此方案可谓是面面俱到。以上便是律图小编对“赣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具体该如何实施?”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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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现在农村宅基地要进行确权了 我们家也有几块宅基地 想问一下农村宅基地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是如何确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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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江西省余干县有宅基地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r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r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r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r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r第十条建房农户人口计算:r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r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r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r第十一条宅基地面积计算:r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r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r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 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r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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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施工合同简单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二、工程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及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合同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1、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除质量保证书外,甲乙双方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并验收达到约定标准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七、图纸
  提供方及份数:
  
八、甲方工作:
  
1、提供经当地消防部门审批的设计资料,如在施工中发生变化应及时协调乙方及设计单位予以解决。
  
2、对乙方施工现场的设备、配线、管路等予以保护。
  
3、如工程需基建方预留、预埋等基建配合工作,甲方应提前和乙方及基建单位协商解决。
  
4、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5、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并接至施工场地
  
6、双方约定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九、乙方工作
  
1、必须按消防部门审批合格的设计图纸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2、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技术要求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国家消防验收规范》时应向甲方提出,由甲方和设计单位与消防部门协商解决。
  
3、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和提供服务。
  
十、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开工及延期开工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后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始施工。甲方应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时间,工期顺延。
  
2、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a)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b)工程量改变和设计变更;
  c)因停水、停电、停气等原因造成的停工;
  d)不可抗拒力;
  e)因甲方无法达成约定义务造成的工期延迟;
  f)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工程竣工
  a)乙方按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顺延的工期竣工,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另议。
  b)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合同,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合同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追加的合同价款等内容。
  十
一、工程质量
  a)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b)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c)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d)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除此之外严重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e)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f)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进行过验验、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修复。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
  g)本工程约定的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本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质量保修金为(大写)
  质量保修金应在保修期过后一周内由甲方一次性返还。
  本工程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一年后如出现故障,乙方只收更换设备款和施工成本费用。
  十
二、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确定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_方式确定。
  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3)甲方应按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由于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如影响工程进度的相应顺延工期。
  4)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十
三、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因工程设计变更所产生的工程费用应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与工程款同期调整支付。
  十
四、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和行业现行各项验收标准及甲乙双方的有关约定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之后双方参照本合同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补充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等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甲、乙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合同中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十
五、索赔和争议
  1)违约的处理:
  除不可抗拒力外,因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违约行为,由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工程总造价的0。5%每天计收,但误期赔偿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2)索赔
  除非双方合同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
  十
六、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一方根据上述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的前10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转移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应支付的工程价款。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贷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贷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
七、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
八、补充条款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听说现在农村的宅基地都开始改革了,尤其是西安的高陵区,爸爸很喜欢关注这些新闻,让我上网查查高陵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试行办法以及实施细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农村宅基地村民自建住宅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8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除城市规划区及开发区内)农村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住宅的用地和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 村民自建住宅应当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新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
新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之间结余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应由土地部门收储。
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禁止在宅基地上乱搭乱建,随意加层加盖。
第二章 建房程序
第四条 各街镇(管委会)组织编制该区域内村庄规划或社区规划,对需要新建、扩建、改建的农户,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群众放弃原有宅基地,进入规划的新社区进行安置房自建。
第五条 村民自建住宅的,依据市政办发〔2011〕183号文件要求,应在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依法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根据西安市村民自建住宅实际需要,村民自建住宅建议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以下,层数为2层,屋顶至地面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
第七条 村民个人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一)村民个人建房申请(原件一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核原件,复印件一份);
(三)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
(四)建设跨度超过九米或者二层以上的房屋,应选用建住部门认可的通用设计或标准图集或聘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专用设计方案;
(五)建设跨度超过九米或者二层以上的房屋,应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提供与有相应建筑资质的施工队伍签订的施工合同)。
村委会应当根据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整治规划要求,控制建房户的标高、红线及建筑风格和建筑立面。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材料和村民建房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村民个人建房申请中签署意见,并报街办(镇政府、管委会)。
对放弃原有宅基地到规划的新区自建房屋的农户,完成以上申请程序后,由街办(镇政府、管委会)上报高陵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到实地勘测,对申请人的建房条件、所选地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相邻界址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分新建、扩建或改建两种情形报批。
第九条 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由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根据街镇、村庄规划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新建、扩建的村民建房,应先在国土高陵分局申请宅基地,国土高陵分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核发宅基地划拨批准文件。新建、扩建的村民建房在取得宅基地划拨批准文件后,向街办(镇政府、管委会)申请建房。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将村民自建住宅申请报国土高陵分局,由国土高陵分局接收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用户,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村民完成规划审批手续和用地批准手续后,报街办(镇政府、管委会)申请开工建设。街办(镇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验线、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经现场验线后,即可开工。
同时,区建住局给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选派1-2名工程监理,巡回检查,指导村民建房。
第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负责安排专人到现场监督,确保按批准的面积、高度、层数施工建设。
第十三条 村民自建住宅建成后,由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房管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章 职能分工
第十四条 规划高陵分局指导、协调、审查区县村镇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市规划局的授权做好村镇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国土高陵分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同时应当对农村宅基地的用地情况进行监管,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程序、批准情况向社会公告,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督促指导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
第十六条 区建住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施工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一)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民住宅技术规范;
(二)无偿向村民提供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设计图;
(三)定期对村镇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进行技术培训;
(四)向村民普及住宅建设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
(五)免费选派监理加强村民自建住宅质量及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区房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村民自建住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八条 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住宅的规划许可批后管理工作及宅基地用地报批工作。建立村民住宅建设档案,做好放线、核样工作,并加强施工期间的规划实施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做好本辖区农村住宅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制止,依据授权或委托进行查处,并及时报告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职责,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完善相关审核程序。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确定各村的标高、红线,统一建筑风格及建筑立面。
村民委员会认真落实村庄和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各项规定,对村民建设住宅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批准文件、用地批准文件的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并将违法行为及时报街办(镇政府、管委会),由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处,并报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公安、安监、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非法占用土地新建住宅的,由国土高陵分局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未获得规划批准文件、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违反批准文件内容非法建设住宅,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村民自建住宅在两层以下,跨度不超过9米的,可选用建住部门推荐使用的标准图集,村民个人自行组织施工的,应当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村民自建住宅跨度超过九米或者二层以上的房屋,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对设计、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二十四条 村民自建住宅跨度超过九米或者二层以上的房屋,未选用建住部门认可的通用设计或标准图集或聘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专用设计方案,由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村民自建住宅跨度超过九米或者二层以上的房屋,施工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或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由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乡村规划区域内,村民自建住宅同时违反下列行为的,由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组织规划、国土、建住、公安、安监等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执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获得乡村规划批准文件;
(二)未获得用地批准手续;
(三)跨度超过九米或者二层以上的房屋未选用建住部门认可的通用设计或标准图集或未聘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专用设计方案;
(四)跨度超过九米或者二层以上的房屋施工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行为,由区安监局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未对村民住宅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未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未对村民进行住宅建设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未建立巡查报告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国土高陵分局未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合法用地监管、未建立动态巡查制度、未督促指导街办(镇政府、管委会)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区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于宅基地建设中的许可事项,区人民政府和各工作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期限进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区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严禁非法转让、倒卖、租赁宅基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发生宅基地住宅建设事故的,根据以上职责分工及签订的责任书分别进行责任追究,对失职、渎职人员根据情节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2016年5月28日至2018年5月27日。
如《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83号)进行修改,本《细则》将进一步完善。
附件:
1.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
2.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所需资料
附件1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常住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村委会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及相邻住户意见(现场勘查认为需征求四邻意见的提供原件1份);
5.改建的提供土地使用证,新建、扩建的提供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
6.建筑设计方案图;
7.宅基地所在位置示意图;
8.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件2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所需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薄和户主个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来源证明(村宅基地审批表原件);
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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