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内部融资风险分析与相关对策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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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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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数量安排不合理。支付方式的选择对并购双方来说都是重要的,能以最低成本达到控制目的的支付方式就是恰当的。2、融资渠道过于单调。3、投资银行媒介作用的弱化。对策1、合理安排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数量。2、拓宽融资渠道。
企业并购内部融资风险分析与相关对策

一、企业并购内部融资风险有什么

内部融资的筹资成本最小,且筹资速度快,仅从成本角度考虑,应当成为并购融资的首选。但仅依靠内部融资也有很大的局限性。首先,企业并购需要的资金量较大,而企业的内部资金(主要指存留收益)往往有限;其次,企业的内部资金一般都有其必要的用途,如日常经营、弥补亏损、研发投资等,若被并购大量地占用,可能会危及企业的经营发展;最后,若大量使用内部资金,尤其是流动资金,会降低企业对外部环境的应变能力。

二、降低企业并购中融资风险的对策

1、合理安排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数量

不同支付方式选择带来的风险最终表现为支付结构不合理,恰当的支付方式就是要以最低的成本实现足够恰当的控制。如今跨国并购的支付方式日益多样化和规范化。我国企业应当视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过多地依赖现金支付会使得整合运营期间的资金压力过大。

同时,还应注意企业最佳融资机会的选择问题。企业在进行内部融资时,一是要考虑自己是在初创期、发展期还是成熟期;二是要能够及时掌握国内和国外利率、汇率等金融市场的信息,合理分析和预测能够影响企业融资的各种有利和不利条件及变化趋势,降低融资风险,果断决策。当然对融资也应引起足够重视,进行科学分析。资金需要量通常与企业的收购价格、维持被收购公司的正常营运所需的短期资金及收购目的等因素密切相关。

2、拓宽融资渠道

首先,应大力促进金融创新。金融工具的多样化使得企业在并购支付方式上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从而在资金来源和资金成本上有更多弹性。为此,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适时地推出行之有效的金融工具。

其次,对社会闲散资金应科学疏导和利用。我国股市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至今年八月下旬,上证指数已过5000点大关,市值突破4.7万亿(包括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公司),超过日本股市。这对那些长期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迫切要求拓宽资本市场渠道的企业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尤其对于那些成绩优良的并购方来说,不失为解决资金问题的好路子。

3、积极培育投资银行业务

和债券进行筹资,仅靠企业本身的资本很难进行大规模的并购。在我国,直接融资市场起步晚、规模小,间接融资市场仍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主体。作为直接融资市场的重要角色,投资银行尚未发展起来。因此,应尽快出台利于投资银行参与企业跨国并购的法规政策,为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提供更好的服务。

首先应进行结构调整,合理制定其发展业务;同时要注重人才的培养,招聘或培养一批熟悉并购法律以及企业价值评估,且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咨询人才。此外,还要加快同行业间的联合,增强自身的资金实力。

4、聘请律师进行融资风险的资信调查

凭借多年项目融资市场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金融学、法学理论知识以及对国际融资市场的熟悉,律师能有效甄别国内外投资集团的真假融资骗局,并对其诈骗伎俩也有其独到的辨别能力。律师提供的融资法律服务对降低融资风险和规避融资骗局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为并购方避免由此而造成经济损失筑起一道屏障。

5、加大对汇率变动风险分析的力度

国际融资不可避免地伴随着汇率变动的风险(如汇率上升将增加企业外债的还本付息的负担)。所以在融资之前,要对汇率的变动趋势作预测分析。能否准确地预测未来汇率的变动,对于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筹措资金具有重要的意义。要提高我国对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融资风险的重视程度,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水平,借鉴成功经验,培养大量的专业人员,加大对汇率变动风险管控力度。

企业并购所具有的风险相当复杂和广泛,各种风险最终都会影响到财务方面,所以如何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集到足够的资金就成为企业并购成败的关键和企业并购流程中的重要环节。企业并购内部融资风险关乎企业未来的发展,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中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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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杠杆交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同普通交易一样,要面临判断失误、遭受亏损的风险。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在投资者自有投资规模上提供了一定比例的交易杠杆,亏损将进一步放大。例如投资者以100万元普通买入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资者的损失是20万元,亏损20%;如果投资者以100万元作为保证金、以50%的保证金比例融资200万元买入同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资者的损失是40万元,亏损40%。投资者要清醒认识到杠杆交易的高收益高风险特征。
此外,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支付利息费用。投资者融资买入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价格下跌,则投资者不仅要承担投资损失,还要支付融资利息;投资者融券卖出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的价格上涨,则投资者既要承担证券价格上涨而产生的投资损失,还要支付融券费用。
二、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
投资者应特别注意可能引发强制平仓的几种情况:
(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证券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投资者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投资者如果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追加担保物,证券公司有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执行强制平仓,投资者可能面临损失;
(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可能被证券公司执行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
三、监管风险
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都将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甚至可能暂停融资融券交易。这些监管措施将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产生影响,投资者应留意监管措施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密切关注市场状况、提前预防。
(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公司提高追加担保物和强制平仓的条件,造成投资者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交易限制的措施,比如单一客户融资规模、融券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担保证券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等指标,当这些指标到达阈值时,投资者的交易将受到限制,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四)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公司有可能因融资融券资质出现问题,而造成投资者无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四、其他风险
(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相关信息的通知送达至关重要。《融资融券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通知送达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要求。当证券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即视为送达,如果投资者未能关注到通知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就可能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信用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保管不善或者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遭受意外损失,因为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交易申请,都将被视为投资者自身的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均由该投资者承担。
(四)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投资者的信用额度,从而造成投资者交易受到限制,投资者可能遭受损失。
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学习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融资融券业务规则,阅读并理解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条款,充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好财务安排,合理规避各类风险。
影响
对投资者的影响
1、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机会和风险回避手段
一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投资者要想获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一旦市场出现危机时,往往又出现连续的“跳水”,股价下跌失去控制。因此,在没有证券信用交易制度下,投资者在熊市中,除了暂时退出市场外没有任何风险回避的手段。融资融券的推出,可以使投资者既能做多,也能做空,不但多了一个投资选择以赢利的机会,而且在遭遇熊市时,投资者可以融券卖出以回避风险。
2、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的资金利用率
融资融券具有财务杠杆效应,使投资者可以获得超过自有资金一定额度的资金或股票从事交易,人为地扩大投资者的交易能力,从而可以提高投资者的资金利用率。例如,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被称为“买多”。当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可以通过提供一定比例担保金就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投资者到期偿还本息和一定手续费。当证券价格符合预期上涨并超过所需付的利息和手续费,投资者可能获得比普通交易高得多的额外收益。但这种收益与风险是对等的,即如果该证券的价格没有像投资者预期的那样出现上涨,而是出现了下跌,则投资者既要承担证券下跌而产生的投资损失,还要承担融资的利息成本,将会加大投资者的总体损失。
3、有利于增加反映证券价格的信息
信用交易中产生的融资余额(每天融资买进股票额与偿还融资额间的差额)和融券余额(每天融券卖出股票额与偿还融券间的差额)提供了一个测度投机程度及方向的重要指标:融资余额大,股市将上涨;融券余额大,股票将下跌。融资融券额越大,这种变动趋势的可信度越大。因此,在融资融券正式推出以后,公开的融资融券的市场统计数据可以为投资者的投资分析提供新的信息。
以上便是“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包括什么”的相关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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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eset)的提单。NYPE93格式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对于所呈提单的形式未作任何限定。船长签单后最终的责任由出租人承担。此时出租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提单,提单已成为出租人与善意第三者提单持有人之间划分、义务的绝对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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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如果出租人依据提单承担的责任高于依据定期租船合同所承担的责任,出租人在向善意提单持有人履行责任后,可依据租船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追偿。但如果承租人信誉不佳,或者就是一个皮包公司,那么出租人往往很难实现追偿。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出租人往往在定期租船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负责签单。但允许承租人直接签发提单对出租人仍存在很大风险。如果承租人签单存在欺诈或违法,出租人作为实际承运人仍要承担责任。  中国《海商法》第72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同时在第61条规定:本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即实际承运人也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航运实务中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提单的情况不多,一般由委托的船舶代理人来签单。船舶代理人即可能是出租人的代理人,也可能是承租人的代理人。  二无单放货的风险  随着航运技术的发展,船速越来越高,而提单的流转速度并没有加快,因此,船舶到了卸货港而提单未到的情形越来越多。特别是集装箱海运及近洋运输,这种情形更加频繁。为了加快船舶周转速度,不在目的港延误船期,承运人在这种情形多选择凭保函(letter ofidemity )无单放货。关于保函的效力问题,我国《海商法》及《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均未作规定,《汉堡规则》中有明确的规定,即规定保函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承运人凭保函无单放货后,若有善意正本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承运人必须赔偿其损失,之后可凭保函向保函另一方当事人追偿。因此,保函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誉问题、保函出示机构的信用问题对承运人至为重要。  虽然我国《海商法》及《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对保函效力未作规定,但航运实务及司法审判实务承认保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同时否定其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这一点与《汉堡规则》的规定是一致的。  中国《海商法》第63条规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joitdseverl
bities)。在定期租船合同下,无论出租人是否负有签单的义务,作为实际承运人,均要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  无单放货问题是承运人所面临的风险之一,也是定期租船合同下出租人作为实际承运人所面临的风险之一,无论双方租船合同如何约定(即使出具的是合并了租船合同的提单,但其合并的效力不确定,且通常使用信用证结汇时,银行拒绝接受这类提单),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都要负连带责任,善意第三者提单持有人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向实际承运人索赔全部损失。  上为了解决无单放货的问题,出现了海运单(se—wybill)和电子提单(electroicbillofldig),但由于技术及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两者适用范围均极其有限。  三船舶被扣押的风险  扣押船舶是最典型的海事请求保全。由于各国海事立法的差异,导致船舶被扣押的海事请求也不尽相同。依据中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可以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包括22项,涉及船舶物权、船舶营运中中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以及油污染、船舶使用或租用协议、共同海损、海难救助、拖航、引航、船员工资等各方面因素。同时在第23条规定扣押当事船舶的五种情形。在定期租船合同情况下,出租人的船舶存在因租方的违法行为而作为当事船舶被扣押的风险。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定期租船合同中约定由此所造成出租人的一切损失由租方负责赔偿,那么出租人事后可对其遭受的损失向承租人索赔,但这毕竟只是一种约定,如果租方信誉不好,出租人就存在索赔无法实现的风险。  无论是生产性活动还是商业性活动,都存在风险。海上运输活动是一种生产性活动,当然存在风险。为了最大可能的避免上述风险一方面出租人要在合同中与租方进行明确的约定,另一方面就是要选择信誉好的租家,同时选任经验丰富、负有责任心的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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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有什么风险?股权融资有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融资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融资方风险 法律风险在海外融资上市的过程中,国内企业最大的风险既是国家对并购及外汇严格监管的风险,如何成功架构和重组,将是中国企业走出国门的关键所在。 控制权稀释风险这是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时面临的最大风险。投资方获得企业的一部分股份,必然导致企业原有股东的控制权被稀释,甚至有可能丧失实际控制权。 机会风险由于企业选择了股权融资,从而可能会失去其他融资方式可能带来的机会。 经营风险创始股东在公司战略、经营管理方式等方面与投资方股东产生重大分歧,导致企业经营决策困难。 市场风险由于缺乏对海外资本市场游戏规则和对国际法律规则的运作的了解,国内企业家将会在很多方面错失良机,或者决策不当。 (二)投资方风险 法律风险由于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内在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有效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以及中国法律体制的不完善,导致投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道德风险在融资过程中,企业管理团队做出的有利于企业而不利于投资方的行为,导致投资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经营风险企业未能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组建高效的管理团队,导致企业经营管理缺乏效率甚至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从而导致投资方可能遭受损失。 市场风险由于不可预知的因素导致企业产品的市场需求萎缩,增长潜力大幅下降,从而导致投资方投资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财务风险由于企业财务账目不清、结构不清、内控不力,导致投资方预期投资收益下降的可能性。 防范措施 (1)初步接洽时,只提供计划书的摘要; (2)拟定商业计划书时,尽量不要披露特别机密的信息和数据,只要把拥有的产品和技术能够带来的好处和它能满足的市场需求讲清楚即可; (3)有些关键性的商业秘密或技巧诀窍,不到最后的关键时刻不要急于讲出来; (4)询问与该投资公司打过交道的其他企业家和中间人士;该投资公司员工的职业操守情况;了解其目前是否已经或即将投资你的竞争对手;以及其他可能与本公司有利于冲突的问题; (5)签署保密协议:包括保密范围、保密义务对象范围、对信息接收方的要求、保密期、违约责任等。 (6)在增资扩股或引进投资时,应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和董事会结构,及早防范法律风险,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进行周全的法律策划,以防止企业控制权旁落,甚至落入内耗。
股权融资有什么风险,股权融资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融资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融资方风险 法律风险在海外融资上市的过程中,国内企业最大的风险既是国家对并购及外汇严格监管的风险,如何成功架构和重组,将是中国企业走出国门的关键所在。 控制权稀释风险这是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时面临的最大风险。投资方获得企业的一部分股份,必然导致企业原有股东的控制权被稀释,甚至有可能丧失实际控制权。 机会风险由于企业选择了股权融资,从而可能会失去其他融资方式可能带来的机会。 经营风险创始股东在公司战略、经营管理方式等方面与投资方股东产生重大分歧,导致企业经营决策困难。 市场风险由于缺乏对海外资本市场游戏规则和对国际法律规则的运作的了解,国内企业家将会在很多方面错失良机,或者决策不当。 (二)投资方风险 法律风险由于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内在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有效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以及中国法律体制的不完善,导致投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道德风险在融资过程中,企业管理团队做出的有利于企业而不利于投资方的行为,导致投资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经营风险企业未能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组建高效的管理团队,导致企业经营管理缺乏效率甚至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从而导致投资方可能遭受损失。 市场风险由于不可预知的因素导致企业产品的市场需求萎缩,增长潜力大幅下降,从而导致投资方投资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财务风险由于企业财务账目不清、结构不清、内控不力,导致投资方预期投资收益下降的可能性。 防范措施 (1)初步接洽时,只提供计划书的摘要; (2)拟定商业计划书时,尽量不要披露特别机密的信息和数据,只要把拥有的产品和技术能够带来的好处和它能满足的市场需求讲清楚即可; (3)有些关键性的商业秘密或技巧诀窍,不到最后的关键时刻不要急于讲出来; (4)询问与该投资公司打过交道的其他企业家和中间人士;该投资公司员工的职业操守情况;了解其目前是否已经或即将投资你的竞争对手;以及其他可能与本公司有利于冲突的问题; (5)签署保密协议:包括保密范围、保密义务对象范围、对信息接收方的要求、保密期、违约责任等。 (6)在增资扩股或引进投资时,应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和董事会结构,及早防范法律风险,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进行周全的法律策划,以防止企业控制权旁落,甚至落入内耗。
最近上法学课的时候老师给我们讲到了融资决策方法,我不是很明白,到底什么叫做融资决策?怎么定义的?
[律师回复] 企业筹资面临着内外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要制定合理的筹资政策,只有充分研究和分析这些因素把握各种筹资方法,才能作出准确的筹资决策。
不同的研究者对于融资决策影响因素有不同的划分,划分标准各异,且有的因素之间存在耦合,不利于融资决策的进行。本文按照系统分析的思想,运用 系统分析的方法,综合考虑影响融资决策的因素。将融资决策影响因素分为两类:间接因素;直接因素。其中间接因素通过直接因素发生作用。
1.影响融资决策的间接因素。“间接因素”是指相对稳定的,不随具体融资方案而变化,因此对融资决策起间接作用的因素,包括:内部因素;外部因素。
(1)影响融资决策的内部因素。即与企业自身所处状态有关的因素。
①企业的组织形式;
②企业的规模及业绩、信誉;
③企业的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
④企业的资产结构;
⑤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⑥企业的资本结构。
(2)影响融资决策的外部因素。
①经济环境;
②法律环境;
③金融环境:金融
政策、利率。而每一项因素又包括许多子因素。
2.影响融资决策的直接因素。“直接因素”是指随具体融资方案的不同而变化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融资成本、融资效益、融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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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相关政策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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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朋友他们公司现在办理的是融资债券的业务,之前融资债券有了一些金融风险,公司的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是什么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一、杠杆交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同普通交易一样,要面临判断失误、遭受亏损的风险。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在投资者自有投资规模上提供了一定比例的交易杠杆,亏损将进一步放大。例如投资者以100万元普通买入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资者的损失是20万元,亏损20%;如果投资者以100万元作为保证金、以50%的保证金比例融资200万元买入同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资者的损失是40万元,亏损40%。投资者要清醒认识到杠杆交易的高收益高风险特征。
此外,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支付利息费用。投资者融资买入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价格下跌,则投资者不仅要承担投资损失,还要支付融资利息;投资者融券卖出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的价格上涨,则投资者既要承担证券价格上涨而产生的投资损失,还要支付融券费用。
二、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
投资者应特别注意可能引发强制平仓的几种情况:
(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证券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投资者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投资者如果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追加担保物,证券公司有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执行强制平仓,投资者可能面临损失;
(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可能被证券公司执行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
三、监管风险
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都将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甚至可能暂停融资融券交易。这些监管措施将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产生影响,投资者应留意监管措施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密切关注市场状况、提前预防。
(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公司提高追加担保物和强制平仓的条件,造成投资者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交易限制的措施,比如单一客户融资规模、融券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担保证券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等指标,当这些指标到达阈值时,投资者的交易将受到限制,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四)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公司有可能因融资融券资质出现问题,而造成投资者无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四、其他风险
(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相关信息的通知送达至关重要。《融资融券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通知送达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要求。当证券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即视为送达,如果投资者未能关注到通知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就可能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信用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保管不善或者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遭受意外损失,因为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交易申请,都将被视为投资者自身的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均由该投资者承担。
(四)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投资者的信用额度,从而造成投资者交易受到限制,投资者可能遭受损失。
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学习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融资融券业务规则,阅读并理解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条款,充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好财务安排,合理规避各类风险。
快速解决“金融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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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法律风险分析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委托合同须具备条款r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或姓名)应写全称,不可简化或使用代号。r
2、委托标的。也称委托事项,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这既可以是具体事物,也可以是利益。r
3、受托的权限范围:在合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受托人只能在授权范围之内从事自己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从事有关事务,其后果应自己负责。r
4、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合同中应明确委托事项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完成时间等具体要求。r
5、委托期限:是指自委托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完成委托事项、全部清结之日止的具体时间,如超越这一期限为逾期。r
6、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应明确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约束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r
7、报酬支付: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是有偿合同,则应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量、期限等。r
8、违约责任:委托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以便合同一方违约时守约方、仲裁机构改革、人民在处理时有所遵循。r
9、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时,是通过某仲裁机构解决,还是诉请某解决。r
二、委托合同的法律风险r
1、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自己受到损失。法律风险: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损失。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r
2、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法律风险: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的,可能存在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受托人没有过错,但基于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而要承担责任。r
3、解除委托合同。法律风险: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r
4、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法律风险: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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