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假政策对于产假天数以及产假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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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假期。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北京产假政策对于产假天数以及产假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北京产假政策对于产假天数以及产假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1、产假天数不变

之前,北京市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体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北京法规规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经单位批准可享受3个月独生子女奖励假。

变更后,北京市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假期。此产假二胎家庭同样享受。

这样,相当于取消了独生子女假,用生育奖励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原有产假时长保持不变。

2、增加配偶陪产假

北京女职工生育后,其配偶可享受陪产假15天。

这是在原本产假时常不变的情况下新增的假期,二胎家庭同样享受。

3、北京市产假工资多少钱?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本通知执行之日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按照本通知规定,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相信在了解了北京产假政策后,不少家庭已经开始蠢蠢欲动的造人计划了,从政策上来看,取消了独生子女和晚婚晚育的假期优待,产假时长跟过去的晚育假一样,同时增加了配偶的陪产假时间,二胎家庭也一样享受,相信对于不少人来说是一个利好。二胎的生育往往对于职场女性来说面临了更多的劳动纠纷和职场歧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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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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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对北京工伤保险待遇提高政策内容有哪些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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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统筹管理后,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现行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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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现在宫外孕,是休产假待遇?还是病假待遇?
[律师回复] 劳动者在病情医疗期内,依法享有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但是劳动者也必须提供病假条、诊断证明等材料。rnrn根据《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rnrn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rnrn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rn(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rnrn(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nrn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rnrn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不享受产假待遇
[律师回复] 能否享受产假,根据2012年4月28日的公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企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无论是未婚怀孕,或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首先女职工享有“三期”特别保护,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还应该顺延至三期期满。相应的产假也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第七条给予相应职工。
一、那么违反计生政策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能否享受相关生育津贴待遇呢  根据相关生育保险规定,只有符合计生政策生育的女职工才能享受生育险的报销及津贴待遇,而违反政策的女职工则无法通过生育险获得相关费用的报销及产假津贴。  同时参照我国原《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的处理原则,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基于女职工怀孕生产后的生理变化,用人单位对于怀孕的女职工可酌情给予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同时,提供与产假待遇相同的休息时间是女职工复原身体、照顾婴儿之必须,不可剥夺;但如果完全与遵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享受的产假待遇无异,则不免不公,更有可能产生部分女职工恣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长期不能在岗提供正常劳动,造成用人单位经营负担的情形,对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内对相应情形进行规定。  2011年11月21日,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二、女职工生育二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故不能享受产假待遇。原因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可见,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单位都应当无条件批准。但根据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90天以外的另外给予晚育妇女30天的晚育产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是不能享受的。  
其次,女职工生育二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故不能享受产假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各省(市、区)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了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福利)、医疗服务等生育保险待遇,即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同时,不能报销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总之,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及至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超生人员将受到以上的处罚。
北京投靠子女落户待遇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北京投靠子女落户待遇问题解答如下, 享受的待遇:北京市老人可享受大病医疗,无退休费的可每月补助200元。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二)审批程序: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法律依据:依据《关于外埠进京落户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批复京劳社就复》([2004]287号文件)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进京落户人员,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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