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通知时间和形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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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条文过于简略,未规定债权人应于何时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的通知时间和形式是什么

一、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条文过于简略,未规定债权人应于何时通知债务人。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合同后,因债权人不知道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或债权人虽通知了债务人,但只用口头形式通知,债务人出于达到拖延履行债务的目的,不承认债权人将债权转让已通知他的事实。因口头通知形式一般情况下无法保存证据,导致无证据证明已通知的事实。据此,债务人就会提出因债权人未按《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的抗辩。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因债务人抗辩理由成立,法官便判决驳回原告即受让人的诉讼请求。

债权转让通知是形成权,一经通知便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原债权人脱离债的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告起诉时虽未取得权利,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了该权利,法院应支持其主张。因受让人起诉时未享有权利,债务人先前的抗辩符合法律规定,债务人没有向其履行的义务,但经债权人通知后债务人便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

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简称《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由此确立了在诉讼中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的法律制度。

二、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

关于债权人应用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条未作限定,因该规定对起诉能否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未予明确,对此,目前在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均存在着严重的分歧。一般来说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特定情况下,还可用公告形式。

1、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实践中较为常用,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为妥。

2、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如《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3、公告是一种事实上的推定,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即推定债务人已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笔者认为,为保护债务人利益,对公告通知形式的适用应从严掌握,一般因债务人人数众多或债务人住所地不明的,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又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公告形式。

债权转让当由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综上可知,债权转让的通知在时间和形式上都有一定的要求,这个规定一方面是为了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如果在操作上需要帮助,可联系律图网站云南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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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债权转让
外文名
CreditAssignment
别称
债权让与
适用范围
合同关系
性质
债权关系变动的形式之一
相关概念
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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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让的合同债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不得进行合同转让的合同主要包括三种: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主要有:合同的标的与当事人的人身关系相关的合同债权,不作为的合同债权,与第三人利益有关的合同债权。例如,特定演员的演出合同,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当事人不得转让。
此外,合同债权转让协议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还需注意的是,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在到达债务人时产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通知应当由债权人对债务人发出;合同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应当在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之前进行,如果通知到达债务人的时间晚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的,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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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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