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区别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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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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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区别主要是,行政制裁是指尚未构成犯罪的法人或公民的处罚或处分,而刑事制裁又称为刑罚,是指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实施的法律制裁,是审判机关对违反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实施刑罚。
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区别有哪些内容

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区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都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常见的形式。它们之间有一定的区别也有一定的联系。那么,说到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区别,大家了解多少呢?下面,律图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的区别:

1、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法律制裁。即根据法律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分,或违反内部纪律的人员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2、行政制裁分类

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行政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行政处罚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七种形式。

依据制裁者与被制裁者的隶属关系,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凡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如公安、税务、海关等机关)对个人或法人采取的制裁措施叫行政处罚;而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给予其所属人员的制裁叫行政处分,在中国亦称纪律处分。

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三种。

①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行政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行政处罚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制裁。

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七种形式。

③劳动教养是由公安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危害社会秩序和他人人身安全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者所实施的惩罚措施。

3、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刑事制度又称为刑罚,是指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实施的法律制裁。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制裁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制裁。

4、刑事制裁分类

刑事制裁主要的制裁方式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民事制裁的方式,按照《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行政制裁:主要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降职、撤职、开除等。

综上所述,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区别主要是,行政制裁是指尚未构成犯罪的法人或公民的处罚或处分,而刑事制裁又称为刑罚,是指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实施的法律制裁,是审判机关对违反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实施刑罚,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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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以前曾借过一家公司的一百万,只是现在还不上,他们就把我们告了,但还没开庭,他就拿着一份裁定书来强制查封我们的财产,我怀疑有假,请问准予强制执行行政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上级法院复议非诉不予受理、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用)

(××××)×行非执复字第××号
复议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原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不服不予受理裁定的不写此项)。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复议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行非执字第××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写明原申请事项、理由及下级法院原审查意见)。
……(写明复议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围绕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参照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听证部分的样式,概括写明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果没有听证,此项不写)。
经审查查明,……(写明法院在复议期间另查明的事实;如果没有,此项不写)。
本院认为,……(写明法院复议裁定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发回重新审查的不写)。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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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强制催告书的内容有哪些 行政强制催告书的内容包括: 1、行政强制执行人; 2、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 3、要求执行的具体事项; 4、强制执行的日期等内容 行政强制催告书何时送达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该条明确设定了在申请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但催告程序未明确催告书何时送达,仅原则性地规定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送达催告书。怎样理解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履行催告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形成了二种催告书的送达方式。 (一)、是行政决定送达后,法律所赋予的行政当事人行政复议权和权期限尚未届满,就送达了催告书。认同这种方式的理由是: 1、将行政催告限定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并未要求必须在执行期内,更未明确不能在诉讼期内。由此可知,的行政催告无论何时提出,只要满足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即符合法律规定。从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本意也可看出,该条规定通过增设的行政催告义务来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履行了行政催告义务,履行催告义务在申请执行前即可,更不能因未在执行期内履行催告义务认定为程序违法。 2、若要求行政催告必须在申请执行期间内进行,无形中推迟了的申请执行时间,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我在公司办理制裁事情的时候,到了有关拘役属于行政制裁+民事制裁的关键问题,所以就来问问你们可以给出一些好的答案吗?最好简单
[律师回复]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中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一种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半年)。所以,拘役是中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由于拘役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所以与管制具有明显区别。由于拘役是刑罚方法,所以它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适用期限上都有明显区别。
4.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以上特征,决定了它与其他短期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治安)行政拘留、民事拘留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主体、法律依据等方面均有所区别:
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方法;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以防止其逃避侦查、审判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民事拘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具有司法性质,又称司法拘留。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所适用的其中一种行政处罚方法。
2.适用对象不同。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适用于具有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7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民事拘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6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之一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行政拘留的对象是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人。
3.适用的机关不同。拘役由人民法院判决;民事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而刑事拘留、拘役属于行政制裁+民事制裁 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直接适用。
4.法律依据不同。拘役的依据是《刑法》;刑事拘留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民事拘留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而行政拘留的依据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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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的裁定内容都有哪些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裁定书的基本内容都由法院的名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详细信息,法院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整个审查过程,对行政强制执行作出的最终裁定以及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法律依据,结尾的部分是审判长、审判员的签名,法院的公章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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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交通部内河海工作,现在因为要对工作上面的事情处理,交通部内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三类: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限制,该行政处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我的房屋被强制给抵押了,之前有过贷款,法院已下达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要怎么写呢?什么内容呢?
[律师回复] 法院已下达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范文
行政裁定书
(××××)×行×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和地址)。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
相同。)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
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以……(简写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为由,向本院申请停止执行……(简写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应当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裁定停止执行的,尚需写明“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
一、停止执行的,写:“在本案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写明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第
二、驳回申请的,写:“驳回原告×××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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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制裁与行政制裁的区别是什么
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的区别在于行政制裁主要是对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人进行处罚,而刑事制裁主要是对触犯了《刑法》,达到犯罪标准的犯罪分子进行处罚。因此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处罚的对象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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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他的老家在乡下呢,在那里有一个土房,正巧现在进行棚户区改造,所以把他家的房子拆迁了。动迁行政裁定书如何书写!
[律师回复] 乡村在进行棚户区改造。动迁行政裁定书如下,申请执行人**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浏阳市行政中心1栋。
法定代表人余**,市长。
委托代理人潘**,系**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陈**,系**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干部。
被执行人肖**,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人民政府依据其作出的(2013)第15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搬迁房屋,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审判员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5月26日组织了听证,对浏阳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3)第15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理查明,为缓解本市车站路、北正路交通压力,加快新北路周边旧城改造步伐,黄泥湾新北路修建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已纳入国浏阳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13年7月23日,申请人浏阳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发布浏政函(2013)218号《关于黄泥湾新北路修建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一期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公告》。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组织召开了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发布了浏政函(2013)297号《关于黄泥湾新北路修建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一期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公告》,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浏政发(2013)第19号《关于黄泥湾新北路修建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了浏政函(2013)341号《关于黄泥湾新北路修建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经核实,被执行人肖**所有的位于**市准川街道办事处新北社区北岭组黄泥湾17号房屋在黄泥湾新北路修建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肖**属于搬迁户。其应被征收的房屋系2002年建造,混合结构,规划用途为商业和住宅,产权面积为28
7.4㎡,其中商业5
6.22㎡、住宅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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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产权调换房增加15%的安置面积,住宅可调换面积为26
8.44㎡)。2013年8月21日,浏阳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通过被征收人投票方式确定湖南志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肖**等搬迁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同年11月4日,湖南志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肖**房屋评估价值为1084197元。在征收实施期限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与肖成阳就房屋征收补偿一事进行协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就房屋征收补偿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同年12月9日,浏阳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对肖成阳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告知书》,拟定了肖**房屋的补偿方式、补偿范围和标准。同年12月11日,浏阳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告知书》送达给了肖**,并依据该告知书拟定的补偿内容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2013年12月26日,申请人**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浏政房征(2013)第15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书内容:
一、对肖**位于黄泥湾新北路修建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黄泥湾新北路修建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一期安置楼(期房),建筑面积为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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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做的房屋2套)房屋产权调换后超面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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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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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楼盘开盘市场销售优惠价格的92%支付购房款,产权调换后被征收房屋面积23
3.43㎡部分,根据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互相找补差价并结算;对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补偿金额根据补偿方案按被征收房屋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上浮20%计算,货币补偿金额为580865元(8610元
5
6.22㎡、)。
二、搬迁费计5864元,其中住宅部分4854元;商业用房部分1010元。
三、住宅临时安置费每月计2801元,过渡期30个月,按实际过渡期补偿。
四、商业用房停产停业补助费10165元。
五、房屋装饰装修及其附属设施补偿,在房屋搬迁时由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评估机构确定价值后,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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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浏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浏政房征(2013)15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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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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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制裁与行政制裁的区别包括两者的执行机关不同,两者的制裁的对象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两者的制裁的程序不一样,并且两者的制裁的形式不同,需要按照实际的情况确定制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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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强制催告书的内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强制催告书的内容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强制催告书的内容有哪些
行政强制催告书的内容包括:
1、行政强制执行人;
2、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
3、要求执行的具体事项;
4、强制执行的日期等内容
行政强制催告书何时送达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该条明确设定了在申请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但催告程序未明确催告书何时送达,仅原则性地规定在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前送达催告书。怎样理解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前履行催告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形成了二种催告书的送达方式。
(一)、是行政决定送达后,法律所赋予的行政当事人行政复议权和权期限尚未届满,就送达了催告书。认同这种方式的理由是:
1、将行政催告限定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并未要求必须在执行期内,更未明确不能在诉讼期内。由此可知,的行政催告无论何时提出,只要满足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即符合法律规定。从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本意也可看出,该条规定通过增设的行政催告义务来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履行了行政催告义务,履行催告义务在申请执行前即可,更不能因未在执行期内履行催告义务认定为程序违法。
2、若要求行政催告必须在申请执行期间内进行,无形中推迟了的申请执行时间,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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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催告书的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强制催告书的内容有哪些 行政强制催告书的内容包括: 1、行政强制执行人; 2、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 3、要求执行的具体事项; 4、强制执行的日期等内容 行政强制催告书何时送达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该条明确设定了在申请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但催告程序未明确催告书何时送达,仅原则性地规定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送达催告书。怎样理解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履行催告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形成了二种催告书的送达方式。 (一)、是行政决定送达后,法律所赋予的行政当事人行政复议权和权期限尚未届满,就送达了催告书。认同这种方式的理由是: 1、将行政催告限定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并未要求必须在执行期内,更未明确不能在诉讼期内。由此可知,的行政催告无论何时提出,只要满足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即符合法律规定。从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本意也可看出,该条规定通过增设的行政催告义务来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履行了行政催告义务,履行催告义务在申请执行前即可,更不能因未在执行期内履行催告义务认定为程序违法。 2、若要求行政催告必须在申请执行期间内进行,无形中推迟了的申请执行时间,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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