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辩状解析以及行政答辩状原告告错处理方式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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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否提交答辩状有你自己决定,不提交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开庭以后,你主要围绕答辩状的事实与理由进行抗辩,当然如果有其他证据,也可以提出,不受答辩状的影响。申请撤诉,法院退一半诉讼费,能够再次诉讼,要找好被告。
行政答辩状解析以及行政答辩状原告告错处理方式

行政答辩状原告告错是指原告在上诉的过程中出现纰漏并导致原告告错;被告人可以通过上诉法院来解决此事件。原告告错这个问题不仅会给原告带来复杂的更改流程,同时也会对被告人产生不利的影响。接下来由律图的小编来为您解答一下什么是行政答辩状,以及行政答辩状原告告错处理方式。

一、行政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的期限内,针对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举出证据,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回答和辩解的书状。

行政答辩状是行政案件被告提出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在行政案件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作为答辩的论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行政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行政答辩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提出答辩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又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可见提出答辩状,对于行政案件被告来说,既是义务,又是权利。

就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性进行答辩: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就法定程序方面进行答辩:其一,如果起诉状指责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而且这种指责是没有根据的,应当依法据理予以驳斥。其二,如果原告起诉违背法定程序,而人民法院又未发觉时,应当明确予以提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些行政案件在起诉前有其特定的必经程序。对于法定的在起诉前必须经过一次或者两次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没有经过必要的申请复议程序,或者是虽经申请复议,但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尚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就直接提起诉讼的,被告在答辩状中应当摘引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指出原告起诉违背法定程序。

二、行政答辩状原告告错处理方式

如果原告主动提出变更被告,应同意其变更;如未主动提出,法官应通过行使释明权,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同意变更,变更被告后,继续诉讼; 原告不同意的,则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

这么做的法律原因在于:

首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禁止原告主动更换被告的相关规定。

其次,在诉讼中对被告的更换系原告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根据诉权理论,原告主动申请更换被告的请求,应当属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具有处分权性质的诉讼权利。

最后,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则,是更换当事人的法理依据,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始终的、普遍适用的原则。无论从便于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讼累角度出发,还是从便于法院及时审结案件,提高审判效率出发,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法院都应当及时告知原告,对当事人主动申请更换被告的,法院应予允许。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对行政答辩状以及行政答辩状原告告错的解释说明,在上诉的过程中需要的举出证明、提交各种材料,在此过程中有专业人士的陪同可以更有效地收集需要的材料,少走弯路。希望我们的建议能给您带来帮助。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徐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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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告称在1987年4月在该宅基地盖了四间正房和两间西厢房与客观事实不符因为原告从来没有盖过两间西厢房,事实上只有四间正房,原告如此伪造事实,目的何在
4、原告诉称其现在面临无房居住的困境,此处更是无稽之谈这么多年来,原告与二被告的弟弟居住在一起,这是原告的选择,而且二被告每个月都给原告支付800元的赡养费,也多次请求原告到我们家居住,我们负责其饮食起居,尽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可原告均予拒绝综上四点,原告多处捏造事实,其目的就是想非法占有二被告的房屋尽管如此,二被告依然没有责怪原告的意思,因为原告是长辈,尊老爱幼是每个人应有的品德,何况我们是原告的子女,原告将我们到,我们真的很无奈,只恳请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二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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