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划分注意事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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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2、受害人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全面的举证。3、对损害事实进行举证。4、受害人也要注意收集证明环境污染行为成立因果关系的证据。

环境污染责任划分注意事项有哪些?

随着时代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如何处理好环境污染责任划分对环境保护有着重要作用,通过环境污染责任的划分,可以有效地警示企业或个人实施环境污染行为,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作用。那么,环境污染责任划分注意事项有哪些?律图小编为您提供如下解答:

在具体的举证思路和方法上,原告方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

(2)受害人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全面的举证。环境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这里的违法性并非仅指加害人的污染环境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污标准,对于在国家规定标准内的污染行为,一旦造成了污染损害,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由于加害人经常以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作为抗辩理由,所以受害人在对此类案件举证时要特别注意从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上强调其违法性,而不应当纠缠于污染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标准进行举证。

(3)对损害事实进行举证。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一个人只有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侵权民事司法救济;未造成任何损害的行为或者事件,不能引起侵权民事责任。环境侵权责任也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

(4)受害人也要注意收集证明环境污染行为成立因果关系的证据。虽然在此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倒置给了加害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没有必要收集这方面的证据。《证据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旦加害人举证证明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就要承担提出证据予以反驳的责任。如果受害人不能举出充分的反驳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就被告方的举证思路与方法而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由于加害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进行抗辩,也就无须对自己无过错进行举证。

(2)加害人要注意对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给了加害人。因为加害人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力量等方面都处于优势地位,而且其是环境污染行为的实施者,对环境污染行为可能引起的后果比受害人更为了解。

(3)对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加害人的免责事由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主要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和不可抗力等几种。加害人若想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民事责任,就必须能够举证证明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存在。

通过律图小编为您总结的上述回答,相信您对环境污染责任划分注意事项有了一定的认识。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只需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全方位举证。无论您是原告人还是被告人,都需要对环境污染的危害有深刻的认识,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珠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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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是什么该如何划分环境污染事故等级
[律师回复] 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应主要根据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来划分,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一)Ⅰ级(特大):
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
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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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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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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