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质押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有哪些相关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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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质押登记,未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质押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向审批机关审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转质押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有哪些相关内容

质押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

1、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弄清所签订的合同的性质抵押合同还是质押合同。对于债务人来讲,质押合同须移转占有出置物或权利,因而自己将忍受丧失物的使用收益的利益,因而应当谨慎从事、权衡利弊。对于债权人来讲,质押的担保作用更为强大,因而选择设定质押权更有利于自身的债权的实现。

2、在合同签订后,质权人应当积极要求出质人交付或办理有关手续。因为动产质押和一部分权利质押合同为实践合同,须由交付行为质押合同才成立,质权才得以设定,而另一部分权利质押合同则须办理质物登记,否则不生效力。另外,动产质权人要注意,不应当让出质人代为占有质物。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力;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的,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交付的四种方式中,占有不改变对于质权来讲是不生效力的,只有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才能使动产质押合同发生效力。同时,债权人应当了解,质权仅仅存在于出质人已交付的动产上,而非约定的动产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的规定:“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财产为准”。因此,质权人应当尽量要求出质人按约交付质物,如果出质人拒不交付有关财产,债权人应及时保存债务人或第三人拒不履行的证据,以便将来在诉讼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请求赔偿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8条、99条的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公司债券出质的,也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否则不得对抗公司和第三人。因此,对于出质人来讲,在交付上述权利证书,更应该注意记载“质押”字样,以防止质权人转让,导致其丧失所有权,造成损失。

4、在以存款单为质押标的物时,质权人应当防止出质人交付存款单后又向银行挂失,因此质权人应向银行核押以防止此种情况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题的解释》第100条的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办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可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综上所述,转质押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主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题的解释》的相关的解释,比如质权人应当尽量要求出质人按约交付质物,如果出质人拒不交付有关财产,债权人应及时保存债务人或第三人拒不履行的证据等,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天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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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贷款到期时实际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2、在贷款当地是常住居民户口,够固定的居住场所,借款人有正当的职业,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且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3、借款人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机构认可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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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未经同意转质质权人权利救济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未经同意转质质权人权利救济是怎么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未经同意转质质权人权利救济是如何的
案情简介
2004年7月18日,胡黎青与某首饰公司(以下简称“首饰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首饰公司向胡黎青借款,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7月18日至2004年10月17日,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利率为5%。为保证所借款项顺利收回,胡黎青要求首饰公司提供价值30万元的首饰作为质押。双方于是在借款合同中增加了首饰公司向胡黎青交付价值30万元的首饰作为质押的约定。合同签订后,胡黎青依约将30万元交付给首饰公司、首饰公司将30万元首饰交付给胡黎青作为质物。
胡黎青后因生病住院,急需20万元支付手术费,于是向付升恒借款20万元,付升恒要求胡黎青提供担保,胡黎青已无其他可以提供担保的钱物,于是将首饰公司出质给其的首饰转给付升恒作为质物进行担保。
胡黎青与首饰公司之间的借款到期后,首饰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归还了借款,同时首饰公司要求胡黎青返还价值30万元的首饰,但是胡黎青数次推诿,后首饰公司听说其已将30万元的首饰转质押给付升恒,于是向当地,要求胡黎青返还作为质物的30万元首饰。
原告首饰公司提出,我公司与被告胡黎青签订借款协议,胡黎青借给我公司30万元,我公司向其提供30万元的首饰作为质押。在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胡黎青擅自将30万元质物转给了付升恒,我公司现在已经按照约定偿还了其借款本息,胡黎青应当将我公司提供的质物返还给我公司。
被告胡黎青提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转质,现质物已经转给付升恒,因此,首饰公司无权要求返还质物。
律师点评
?
本案涉及的是转质的问题。
转质的法律含义
转质,是指在质押关系有效设定之后,质权人根据法律规定以自己的责任或经出质人明示承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将出质人提供的质物交付给自己的债权人占有而设定一个新的质权的法律行为。这一行为基于两个债权债务关系而形成了一个质物上的两个质权并存,从而产生出质人、质权人、转质权人三方主体的权责利互动关系。
转质是质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分为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两种类型。
1、承诺转质
承诺转质又叫同意转质,是指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或他人的债务,以其占有的质押物为
第三人再设定质权的行为。
从民法理论及各国担保实务看,承诺转质的成立须符合以下要件:

一,须在原质权存续期间内设定。虽然承诺转质而成立的新质权于原质权,但转质毕竟是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因而必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而且转质权的设定并不影响原质权的效力,只不过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也就是说在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得清偿前,即使质权人的主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质权人亦不得实行其质权。但是,一旦转质所担保的债权未经实行质权而得以实现,或者转质权人虽实行其质权而质物价值尚有剩余的,那么,原质权人则可就质物或质物的剩余价值实现其债权。所以,本文认为,承诺转质必以原质权的存续为前提条件,否则,即使出质人同意以原为“质权人”设质的动产(质物)为“质权人”的债务设定质权担保,那么,也只能是一个与承诺转质有本质区别的质权。 例如:为担保乙方之债务,甲以其所有的一台电视机为债权人丙设定质权,在丙之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质权人丙的债务,经出质人甲同意,丙将其占有的甲为其设定质权的电视机(质物)移转于其债权人丁占有,而为丁设定质权,这一行为系承诺转质行为;反之,如果丙享有的质权因主债务人乙届期履行而消灭,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仍同意以原为丙设定质权的一台电视机为债权人丁设定质权,此时的质权设定行为系一般质权设定行为,而不是承诺转质行为。其本质区别在于承诺转质关系中的质权人(债务人)与一般质权关系中的债务人对质物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不同。
质权人对质物仅因转质所生不可抗力损失不负责任,而因过错所致质物损失,则负赔偿责任;一般债务人除因质权人实行质权而致出质人损失应予补偿外,对质物不负任何责任。

二,须经出质人同意,这是承诺转质的本质条件,也是其与责任转质的根本区别之一。

三,须订立转质合同。由于中国担保法尚未规定转质,因而转质合同在法律上亦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应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转质合同中的出质人问题。一般质押的出质人则为质物的所有人,而承诺转质系质权人将其占有的出质人的质物为第三人再设定质权,因此,转质合同中的出质人是原质权人而不是质物的所有人——原出质人。这是承诺转质与一般质权的又一区别。
其次,转质合同从成立时起生效,而不是从质物移交于转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四,须移转质物的占有,转质权自质权人将质物移交转质权人占有时成立。
2、责任转质
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于质权存续期间,不经出质人同意,而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设定新质权。该种转质无视出质人的意见,质权人自信以自己的责任可在任何情况下对转质负责(包括不可抗力的情形),这对于出质人来讲,易发生心理隔阂,还难免对质权人能否负责承担可能发生的全部风险产生疑问,并会增加出质人的风险负担和债务履行之约束。所以,法律上基于便于社会资金融通、物尽其值而又须保护出质人利益之两难考虑,一方面不得不开口子允许责任转质的存在,另一方面又不得不给予相应限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只承认承诺转质的效力,不承认责任转质的效力,即责任转质无效。
责任转质于质物移转于转质权人占有时成立,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作为设定人的质权人的责任被加重。质权人对于因转质所受的不可抗力的损失,应承担责任。例如转质权人存放质物的仓库,因失火而致质物灭失时,质权人即应负赔偿责任。当然,对于纵不转质,质物仍不能够避免被毁损灭失的,其毁损灭失,质权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2.对原质权的约束。转质权一经设定,质权人的质权虽然存在,但其实现受到限制。质权人因转质权的设定,已将其所占有的质物的担保价值赋予转质权人,因而质权人便负有不得使原质权与债权消灭的义务,即他不得实行原质权、抛弃原质权以及为债务的免除行为和使债权发生抵消等。只有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超过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时,质权人才得于其超过的范围,受主债务人的清偿或实现其质权。
3.质权人将转质的事实通知主债务人后,如果债务人未经转质权人的同意而对质权人为清偿时,其清偿额应予提前清偿转质权人的债权,否则不得对抗转质权人。
本案中,胡黎青与首饰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因此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中约定了首饰公司提供30万元首饰作为质物的条款,但并未写明对于转质如何处理。作为质权人的胡黎青以首饰公司提供的30万元首饰再次出质给付升恒,并未征得出质人首饰公司的同意,胡黎青的转质行为属于责任转质,即以自己的名义将质押财产为第三人付升恒设立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责任转质,胡黎青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首饰公司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占有的首饰公司提供的30万元首饰上为付升恒设定的质权无效。首饰公司要求其返还质物30万元首饰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未经同意转质质权人权利救济是能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未经同意转质质权人权利救济是能怎么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未经同意转质质权人权利救济是如何的
案情简介
2004年7月18日,胡黎青与某首饰公司(以下简称“首饰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首饰公司向胡黎青借款,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7月18日至2004年10月17日,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利率为5%。为保证所借款项顺利收回,胡黎青要求首饰公司提供价值30万元的首饰作为质押。双方于是在借款合同中增加了首饰公司向胡黎青交付价值30万元的首饰作为质押的约定。合同签订后,胡黎青依约将30万元交付给首饰公司、首饰公司将30万元首饰交付给胡黎青作为质物。
胡黎青后因生病住院,急需20万元支付手术费,于是向付升恒借款20万元,付升恒要求胡黎青提供担保,胡黎青已无其他可以提供担保的钱物,于是将首饰公司出质给其的首饰转给付升恒作为质物进行担保。
胡黎青与首饰公司之间的借款到期后,首饰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归还了借款,同时首饰公司要求胡黎青返还价值30万元的首饰,但是胡黎青数次推诿,后首饰公司听说其已将30万元的首饰转质押给付升恒,于是向当地,要求胡黎青返还作为质物的30万元首饰。
原告首饰公司提出,我公司与被告胡黎青签订借款协议,胡黎青借给我公司30万元,我公司向其提供30万元的首饰作为质押。在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胡黎青擅自将30万元质物转给了付升恒,我公司现在已经按照约定偿还了其借款本息,胡黎青应当将我公司提供的质物返还给我公司。
被告胡黎青提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转质,现质物已经转给付升恒,因此,首饰公司无权要求返还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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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是转质的问题。
转质的法律含义
转质,是指在质押关系有效设定之后,质权人根据法律规定以自己的责任或经出质人明示承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将出质人提供的质物交付给自己的债权人占有而设定一个新的质权的法律行为。这一行为基于两个债权债务关系而形成了一个质物上的两个质权并存,从而产生出质人、质权人、转质权人三方主体的权责利互动关系。
转质是质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分为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两种类型。
1、承诺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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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再设定质权的行为。
从民法理论及各国担保实务看,承诺转质的成立须符合以下要件:

一,须在原质权存续期间内设定。虽然承诺转质而成立的新质权于原质权,但转质毕竟是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因而必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而且转质权的设定并不影响原质权的效力,只不过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也就是说在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得清偿前,即使质权人的主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质权人亦不得实行其质权。但是,一旦转质所担保的债权未经实行质权而得以实现,或者转质权人虽实行其质权而质物价值尚有剩余的,那么,原质权人则可就质物或质物的剩余价值实现其债权。所以,本文认为,承诺转质必以原质权的存续为前提条件,否则,即使出质人同意以原为“质权人”设质的动产(质物)为“质权人”的债务设定质权担保,那么,也只能是一个与承诺转质有本质区别的质权。 例如:为担保乙方之债务,甲以其所有的一台电视机为债权人丙设定质权,在丙之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质权人丙的债务,经出质人甲同意,丙将其占有的甲为其设定质权的电视机(质物)移转于其债权人丁占有,而为丁设定质权,这一行为系承诺转质行为;反之,如果丙享有的质权因主债务人乙届期履行而消灭,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仍同意以原为丙设定质权的一台电视机为债权人丁设定质权,此时的质权设定行为系一般质权设定行为,而不是承诺转质行为。其本质区别在于承诺转质关系中的质权人(债务人)与一般质权关系中的债务人对质物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不同。
质权人对质物仅因转质所生不可抗力损失不负责任,而因过错所致质物损失,则负赔偿责任;一般债务人除因质权人实行质权而致出质人损失应予补偿外,对质物不负任何责任。

二,须经出质人同意,这是承诺转质的本质条件,也是其与责任转质的根本区别之一。

三,须订立转质合同。由于中国担保法尚未规定转质,因而转质合同在法律上亦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应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转质合同中的出质人问题。一般质押的出质人则为质物的所有人,而承诺转质系质权人将其占有的出质人的质物为第三人再设定质权,因此,转质合同中的出质人是原质权人而不是质物的所有人——原出质人。这是承诺转质与一般质权的又一区别。
其次,转质合同从成立时起生效,而不是从质物移交于转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四,须移转质物的占有,转质权自质权人将质物移交转质权人占有时成立。
2、责任转质
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于质权存续期间,不经出质人同意,而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设定新质权。该种转质无视出质人的意见,质权人自信以自己的责任可在任何情况下对转质负责(包括不可抗力的情形),这对于出质人来讲,易发生心理隔阂,还难免对质权人能否负责承担可能发生的全部风险产生疑问,并会增加出质人的风险负担和债务履行之约束。所以,法律上基于便于社会资金融通、物尽其值而又须保护出质人利益之两难考虑,一方面不得不开口子允许责任转质的存在,另一方面又不得不给予相应限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只承认承诺转质的效力,不承认责任转质的效力,即责任转质无效。
责任转质于质物移转于转质权人占有时成立,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作为设定人的质权人的责任被加重。质权人对于因转质所受的不可抗力的损失,应承担责任。例如转质权人存放质物的仓库,因失火而致质物灭失时,质权人即应负赔偿责任。当然,对于纵不转质,质物仍不能够避免被毁损灭失的,其毁损灭失,质权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2.对原质权的约束。转质权一经设定,质权人的质权虽然存在,但其实现受到限制。质权人因转质权的设定,已将其所占有的质物的担保价值赋予转质权人,因而质权人便负有不得使原质权与债权消灭的义务,即他不得实行原质权、抛弃原质权以及为债务的免除行为和使债权发生抵消等。只有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超过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时,质权人才得于其超过的范围,受主债务人的清偿或实现其质权。
3.质权人将转质的事实通知主债务人后,如果债务人未经转质权人的同意而对质权人为清偿时,其清偿额应予提前清偿转质权人的债权,否则不得对抗转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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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质押合同是明确质权人和出质人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是将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纠纷的重要根据。所以,当事人订立质押合同条款时,对主合同的内容,质押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应当准确、完善,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地说,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虽然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上述各项内容,但质押合同本身是千差万别的。因此,不要求每个质押合同都必须具备上述所有内容。一般来说,质押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权利、义务明确,能够据此实行质权,就是有效,受法律保护的。例如,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没有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质押合同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到影响,该质押合同的质押担保范围可以依照担保法第67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在订立质押合同后认为需要再完善有关内容,还可以事后补正,但前提条件是需要当事人双方的协商同意。一般来说,如果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中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和质物未作约定,事后又不能补正的,质押合同不成立。
质押担保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质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三、质物的状况 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五、质押移交的时间 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动产质押合同书的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版动产质押合同书样本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_____年_____字第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1)质物名称: (2)规格: (3)数量: (4)帐面价格: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_____(大写)元整,质押率为_____%,实际质押额为_____(大写)元整。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_____ 第四条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_____元整。 第五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_____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_____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_____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 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6)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三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质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_____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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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优先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质押权优先是指在有质押和没有登记的抵押同时存在的情况下,质押是优先于抵押的,但是在于登记的抵押权相比较,质押并不享有优先权,最后当同时也存在留置权时,留置的效力是最高,然后是质押,最后才是抵押。所谓的质押、抵押都是担保的一种,质押优先权是对于其他没有任何担保的债务而言是具有优先权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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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银行承兑汇票能否做为质押物质押贷款,有哪些相关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1、背书不连续
  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由此可见,当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时,可通过法律形式证明其合法性,以此来保证其连续性,承兑银行也应解付。
2、委托收款错误
  属于如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和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等结算凭证错误,可说明情况,重新填写正确凭证,承兑行应该给予解付。但属于因不懂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填写而造成多处委托收款背书时,则逐个要求其合法取得承兑汇票背书的前手证明背书的连续性,以此依法举证,承兑银行也应给予解付。
3、背书转让给个人错误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不允许背书转让给个人,当银行承兑汇票出现一处背书为个人时,解决办法有二:一是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退还给前手。依次类推,直至追索到出票人,要求其更换票据或退票;二是个人的前手与个人后手达成协议,通过书面证明的形式证明背书无效,然后,由个人前手的单位委托银行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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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质押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被担保的主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二)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四)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质押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合同,所以其法律效力也是要遵守法律对抵押合同的规定。同时,由于质押合同的特殊性,因此如果质权人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话,那么质押合同是不能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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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优先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质押权优先的相关内容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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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质押申报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质押有哪些申报情形 一、职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讼。 二、利息请求权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三、待定债权 叉称“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四、连带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五、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六、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七、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八、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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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内容不是权利质押客体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哪些内容不属于权利质押客体
物权法规定了权利质押的客体,不在物权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的,就不属于权利质押客体。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押应注意什么问题
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操作的问题,尤其是登记问题,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证券债权、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都有明确的登记机构,操作性强,但是普通债权的登记往往在登记机构的确立问题上,要么登记机构不明确,要么登记机构虽然经指定,但是实践中登记机构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登记(事实上这种推脱、拒绝的情况在担保法明确规定的抵押的登记事项的登记部门中,除了房地产管理部门等已经形成正规的操作的部门以外的部门中也或多或少地存在),尤其是水电收费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的收费权的质押登记。在温州,出租车的经营权是温州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其为可转让的财产性权利,并明确其可继承、转让、质押,但是由于没有法定的或指定的质押登记机构,相关的主管部门或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或以办理登记的各项条件未成熟为由予以推脱。但是温州的实际情况是民间对资金的要求非常需要,银行也急需相关部门为出租车经营权质押贷款办理质押登记,经温州中信公证处与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等部门充分协商研讨并在此基础之上根据温州的实际情况,比照担保法第43条和司法部《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决定由温州中信公证处办理出租车经营权的质押登记工作,并在实践的操作中取得了成功,社会效果非常明显。当然,公证处承担上述质押登记工作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和途径,但是由于公证处办理质押登记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授权,目前还只是一种尝试、暂时的经各部门协商一致的结果,希望我国担保法相关的立法中能尽快明确公证处在质押登记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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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利好吗?相关内容有哪些
短期是利空,长期是利好1、大股东质押股票融资,资金的流入使公司经营业务变好,公司积极开拓新项目,盈利能力大增,刺激企业短期内的股票上涨,是一种利好消息。2、如果上市公司本事的财务状况非常糟糕,债务沉重,利息支出无法承当,企图用股票质押融资来还清债务的话,那么就是利空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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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权利质押合同的范本及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权利质押合同范本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有效证件(照)名称: 号码: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 的《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担保借款合同》项下本金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月利率为 ,月综合费率为 ; 担保期限自 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_ 年_____月______日止。 二、担保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 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_________,编号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复印件附后) 2、质物有效期限_________.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折价率为百分之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折价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当金、利息、综合费、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拍卖费、评估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权利质押的登记与记载 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甲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将股份出质有关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乙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甲方对此应提供足够的协助。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共同到工商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四、以应收账款出质的,由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 五、以存单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共同到存单开户银行办理存单确认和止付手续; 第五条 质物需要由签发银行等有关 第三方签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并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面证明,同时,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和质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转让、出租、许可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质押期间,质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随附于债权证书的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借款的利息、综合费,担保借款的本金。 三、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当物,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四、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非因乙方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窃、被抢劫等造成质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补救不成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当物或提前清偿。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甲方有权另行追索。 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七、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期限先于借款履行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收回借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质押期间,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出现绝当后,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四、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五、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 质物的返还 借款期限(含续当)届满,甲方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应当返还质物。 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转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担保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债权数额每日千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三条 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甲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七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出质登记/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质押期限的,质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借款合同项下或协议项下借款期限届满后_________年止。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或向长沙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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