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权质押的赔偿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发生

最新修订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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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接受下列股权时1、本行的股权。2、银行章程、有关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禁止出质,或其他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银行股权2、发生下列情况时银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1、银行被质押股权达到或超过全部股权的20%。2、银行被质押股权涉及冻结、司法拍卖、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其他权利限制。
银行股权质押的赔偿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发生

一、银行在什么情况下接受股权质押需要赔偿

(一)接受下列股权

1、本行的股权;

2、银行章程、有关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禁止出质,或其他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银行股权;

3、权属关系不明、存在纠纷等影响到出质股权价值和处分权利的,或价值难以评估的银行股权;

4、被依法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银行股权;

5、证券交易所停牌、除牌或特别处理的上市银行股权;

6、按要求出质前应向股权所在银行董事会备案而未备案造成备案未通过的银行股权;

7、涉及重复质押或银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审慎行为的银行股权。

(二)发生下列情况时银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1、银行被质押股权达到或超过全部股权的20%;

2、主要股东(即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商业银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

3、银行被质押股权涉及冻结、司法拍卖、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其他权利限制。

二、股权出质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1)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2)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四)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书;

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对“银行股权质押的赔偿”问题的回答。银行可以接受股权的质押,贷款给质押人资金。但是银行不可以就受所有的股权质押,一些特定的股权银行是没有权力质押的。而且当银行质押股权时,遇到一些情况也应该即使公告。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云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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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权质押的赔偿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发生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银行股权质押的赔偿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发生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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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质押什么情况下禁止出质
[律师回复] 对于股权质押什么情况下禁止出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质押什么情况下禁止出质
一、有关股权出质的法律规定
《担保法》
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出质的申请程序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上述第
(1)至第
(4)项材料,概括地讲,就是申请书、质权证明、质权合同和主体证明,属于股权出质法律关系的核心证明材料,也是申请出质登记的必备材料。第
(5)项是国家工商总局设立的弹性条款,目的是为了将来在不修改《办法》的情况下,适应股权出质登记需要,对特定材料的提交提出要求。
此外,如果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且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出质登记的,以及出质人和质权人是单位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分别指定或委托,也可以共同指定或委托。可以指定或委托一人,也可以指定或委托多人。
三、股权出质的注意事项
对出质人来说,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将有关情况全面、真实地告知质权人。质权人则应当对有关情况做认真的审查,特别是下列情况,对质权的影响较大,应逐一进行审查:
(1)股权所对应的出资是否已实缴到位。如果未实缴到位,即使通过行使质权,取得股权,由于还要承担缴付出资的义务,质权也无实际意义。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是否已经将该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3)出质股权是否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是否未被人民依法冻结。如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股权,或者已经被人民依法冻结的股权。即使设立质权,也不会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是否有禁止性规定。如果有,将对质权的行使构成障碍,产生纠纷。
(5)出质人为公司,且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是否履行了《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程序。《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如果事前未履行上述规定程序,可能在事后产生纠纷,影响质权效力。
(6)是否质权人为股份公司,出质人为该公司股东,如果是,则出质股权不可以是该公司股份。依据是,《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7)出质股权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该股份公司股权是否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如果已经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则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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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哪些情况下禁止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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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股权出质的法律规定
《担保法》
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出质的申请程序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上述第
(1)至第
(4)项材料,概括地讲,就是申请书、质权证明、质权合同和主体证明,属于股权出质法律关系的核心证明材料,也是申请出质登记的必备材料。第
(5)项是国家工商总局设立的弹性条款,目的是为了将来在不修改《办法》的情况下,适应股权出质登记需要,对特定材料的提交提出要求。
此外,如果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且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出质登记的,以及出质人和质权人是单位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分别指定或委托,也可以共同指定或委托。可以指定或委托一人,也可以指定或委托多人。
三、股权出质的注意事项
对出质人来说,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将有关情况全面、真实地告知质权人。质权人则应当对有关情况做认真的审查,特别是下列情况,对质权的影响较大,应逐一进行审查:
(1)股权所对应的出资是否已实缴到位。如果未实缴到位,即使通过行使质权,取得股权,由于还要承担缴付出资的义务,质权也无实际意义。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是否已经将该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3)出质股权是否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是否未被人民依法冻结。如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股权,或者已经被人民依法冻结的股权。即使设立质权,也不会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是否有禁止性规定。如果有,将对质权的行使构成障碍,产生纠纷。
(5)出质人为公司,且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是否履行了《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程序。《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如果事前未履行上述规定程序,可能在事后产生纠纷,影响质权效力。
(6)是否质权人为股份公司,出质人为该公司股东,如果是,则出质股权不可以是该公司股份。依据是,《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7)出质股权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该股份公司股权是否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如果已经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则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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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2、质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3、应该办理质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质押合同无效。4、质押物重复抵押的,质押合同无效。5、对于通过签订质押合同规避法律的,质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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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银行才能做存单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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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存单质押贷款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
二、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且最长不超过一年。若为多张个人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时间确定贷款期限。办理预约转存的存单视自动转存期限长短确定。
三、存单质押贷款金额个人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贷款质押率不超过质押存单面额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四、申请资料
1、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申请表;
2、出示借款人、出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3、银行有效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原件;
4、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或资料。
五、办理流程申请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为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须提交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文件;
2、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持有中国银行开具的未到期的个人定期本外币储蓄存单,定期一本通存折;
4、申请人持非本人名下存单,还应出示存单所有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存单所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
5、持外币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须持本人名下存单;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贷款发放贷款到期后,可用现金或在银行的存款偿还贷款本息。经银行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提前还款按原借贷双方签定的质押贷款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息。从上我们可以知道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以到期日为止,且在一年内,而多张的则以近到期日的为准。且贷款最低为1000元。想要申请的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明资料。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濮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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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股权质押贷款,但是我不知道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有哪些,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银行贷款股权质押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信贷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浙江省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贷款行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股权质押贷款泛指各类贷款、票据承兑、保函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股权”指在本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借款人以股权质押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该股权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并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股权质押贷款对象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第六条 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贷款增加其他形式担保的,信用等级、财务指标要求可适当放宽: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所属行业或产业符合国家政策,发展前景良好;
(三)企业和经营者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在贷款行所在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企业信用等级为AA(或aa)级(含)以上;
(四)产权清晰,经营稳定,能按期还本付息,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必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六)企业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正常有效的贷款卡。
第七条 出质人必须拥有相对控股权,或为质押股权所在公司主要股东。
第八条 质押股权所在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如借款人增加其他形式担保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一)注册实收资本300万元(含)以上,资产总额15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含)以上;
(二)经营年限三年(含)以上,经营正常稳定,状况优良,年净资产收益率5%(含)以上;
(三)资产负债率在60%以内;
(四)对外担保额与借款合同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
(五)信用等级为AA(含)以上;
(六)属于本地企业。
第三章 贷款期限、金额、利率
第九条 股权质押贷款以短期贷款为主,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贷款最高额度不得大于出质股权评估价值的50%,股权评估价值参照质押股权的原始价值。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利率上浮10%(含)以上执行,按月或按季结息。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调查
第十二条 符合股权质押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申请贷款,除符合贷款基本条件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营业执照(含年检证明)、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
(三)税务登记证明、上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个人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五)出质人、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含年检证明)、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同意提供股权质押的股东会决议、出质人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等;
(六)持股证明书,该持股证明书不得为借款人公司所发行的;
(七)经工商部门办理出质设立登记后的股权凭证;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借款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第十三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相关资料后,除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外,应重点审查、核实以下内容:出质人及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拟出质股权份额,股权凭证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实现质权的可能性。必要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相关登记档案。
第十四条 贷款人调查、核实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符合要求,拟准备发放股权质押贷款的,还应了解、掌握该股权的市场价值,组织开展对股权的价值评估,合理确定质押贷款金额。
第十五条 贷款审核人员应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借款人贷款对象和条件的合规性,分析授信的风险状况,合同的合法有效性,贷款金额、利率、用途、期限等的合理性,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贷款人对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贷款:
(一)以被人民法院依法登记冻结的股权出质的;
(二)以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
(三)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四)以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十七条 股权质押贷款的审批权限参照《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授信审批人员应出具审批意见,并对审批意见负责。
第十八条 授信审批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根据《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在约定的时限内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 借款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持股证明;
(三)股权质押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二十条 在办妥股权出质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后,贷款人方可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贷款信息录入、登记台账、档案管理、贷款分类、不良贷款管理等参照执行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 如质押股权所在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增加新的担保方式,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可采取相关保全措施:
(一) 净资产小于该公司对外担保额与借款合同贷款额之和的;
(二) 该公司净资产小于实收资本;
(三) 资产负债率大于60%,净资产收益率小于5%;
(四)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亏损、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或诉讼,或者解散、注销、吊销、停业;
(五) 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
(六) 被税务机关查处或者发生其他税务风险的;
(七) 主要经营者逃逸、被羁押的。
第二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债务履行完毕,或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押等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及信贷管理有关办法,制订本操作流程。
一、股权质押贷款申请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有效期内的资料可一次性提供):
(一)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营业执照(含年检证明)、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
(三)税务登记证明、上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个人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五)出质人、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含年检证明)、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同意提供股权质押的股东会决议、出质人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等;
(六)持股证明书,该持股证明书不得为借款人公司所发行的;
(七)经工商部门办理出质设立登记后的股权凭证;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经营行指定客户经理受理申请
经营行确定主办客户经理和协助人员办理股权质押贷款。
三、客户经理作贷前调查、核实
客户经理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后,进行调查核实。
(一)审查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要求:
1、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贷款增加其他形式担保的,信用等级、财务指标要求可适当放宽: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2)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所属行业或产业符合国家政策,发展前景良好;
(3)企业和经营者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在贷款行所在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企业信用等级为AA(或aa)级(含)以上;
(4)产权清晰,经营稳定,能按期还本付息,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5)必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6)企业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正常有效的贷款卡。
2、出质人必须拥有相对控股权,或为质押股权所在公司主要股东。质押股权所在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如借款人增加其他形式担保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1)注册实收资本300万元(含)以上,资产总额15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含)以上;
(2)经营年限三年(含)以上,经营正常稳定,状况优良,年净资产收益率5%(含)以上;
(3)资产负债率在60%以内;
(4)对外担保额与借款合同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
(5)信用等级为AA(含)以上;
(6)属于本地企业。
(二)调查核实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有效性。重点调查核实以下内容:出质人及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资信。
以上是银行贷款股权质押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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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意思,股份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对有权处分的且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
二、股权质押的条件
1、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2、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受偿权
包括两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2、质权保全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就是所谓的质权保全权。股权质押,尤其是股票质押,因为股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市场行情(例如本次股灾)、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所以该质权保全权对于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当股权明显低于质押时的价值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出卖该股权,提前清偿债务。
3、转质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所以,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可以向第三人转质股权。
四、股权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
依照中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因此,出质人仍享有表决权。
2、余额返还请求权
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
股权质押的含义,股份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对有权处分的且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
二、股权质押的条件
1、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2、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受偿权
包括两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2、质权保全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就是所谓的质权保全权。股权质押,尤其是股票质押,因为股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市场行情(例如本次股灾)、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所以该质权保全权对于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当股权明显低于质押时的价值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出卖该股权,提前清偿债务。
3、转质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所以,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可以向第三人转质股权。
四、股权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
依照中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因此,出质人仍享有表决权。
2、余额返还请求权
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
朋友在刚毕业的时候就和别人一起开了一个公司,现在他是股东想要质押股权,请问股东股权质押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经出借人___________与借款人____________充分协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在 投资的股权作质押,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总金额为________的借款,借款年利率为____ ,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 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现签订此质押合同。本质押合同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是上述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质物
  
1.质物是质押人(即上述合同中借款人)在 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
  
3.质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存入出借人开立的保管账户内,受出借人监督,作为本质押项下借款偿付的一项保证。
  
二、质押人声明及保证
  
1.质押人的质押行为已经 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
  
2.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质押人未曾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3.质押人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出借人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4.本股权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时,质押人将相应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规定要求相一致。
  
5.本质押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时,质押人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出借人在本质押合同项下所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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