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第三人可以进行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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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存单质押第三人可以进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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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是一种普遍的质押方式,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一些人会以第三人存单作为质押,那么问题就来了:存单质押第三人可以进行吗?今天,律图的小编就为各位讲解一下以第三人的存单作为质押的情况和相关的机构在从事这方面的质押应当注意的一些方面。

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1、质押的涵义

依据《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优先受偿。

2、存单核押的法律效力

出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包括邮政储蓄机构,以下同)在存单协议书上进行确认,这在金融业务上称为核押。经过核押的存单,被认为是具有完全权利内容的权利凭证。因此,存单无论有何种情形,都可成为质押的标的,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承担兑付存单记载款项的责任。同时金融机构受理存单核押后必须登记备案,对该笔存款止付,保证债权人的质押不落空。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在确认止付回执上加盖邮政储蓄所的公章,无论内部是否经过了审批程序,邮政企业对外都得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得以没有履行内部规定的审批程序而对抗第三人。

3、信用社是否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

存单质押在质押活动中运用得比较广泛,实践中不但有借款人用自己的存单进行质押贷款的情形,使用第三人的存单质押贷款的也不鲜见,这样做与《担保法》六十三条并不相违背。质押关系合法的前提是,出质人(存单所有人)与质权人(贷款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将质物转给质权人占有。

邮政企业必须加强对质押贷款存单核押(确认)管理。在接受核押(确认)时,应当认真与底账核对,核对的内容包括:

(1)存单所载的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金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2)借款人提供的密码是否一致;

(3)经过确认存单内容真实,在确认书回执上由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核押(确认)后应当立即对该笔存款止付,并登记备案;质押期间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以上便是存单质押第三人的使用情况的说明,由上文的介绍我们看出假如以第三人的存单质押来进行存单质押,该行为其实是有效的,因为这并不违法相关法律的规定,但是这给进行存单质押的有关机构带来了更多谨慎的义务,因此,对于要进行该类存单质押的客户而言,自身为保证质押能够顺利进行,事先也得查清楚存单是否有瑕疵。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山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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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对抗第三方吗
存单质押经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质押的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属于民事法律上的债法。债法根本上是私法范畴。法院查封,行使的是国家机关的公权利,具有优于民事私法的强制执行效力。任何债务处置行为均不可能对抗国家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的财产或财产权,其流转和使用都要受到相应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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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第三人可进行吗
10w+浏览2023-09-13
第三方存单质押担保是什么意思?
所谓第三方存贷质押担保,是指企业在商业银行协议存款后,为第三方从商业银行贷款提供存单质押,作为第三方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存款行和贷款行可为同一家,也可是不同银行,后者即为跨行存单抵押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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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经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质押的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属于民事法律上的债法。债法根本上是私法范畴。法院查封,行使的是国家机关的公权利,具有优于民事私法的强制执行效力。任何债务处置行为均不可能对抗国家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的财产或财产权,其流转和使用都要受到相应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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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第三人可以进行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存单质押第三人可以进行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br/>1、质押的涵义<br/>依据《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优先受偿。<br/>2、存单核押的法律效力<br/>出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包括邮政储蓄机构,以下同)在存单协议书上进行确认,这在金融业务上称为核押。经过核押的存单,被认为是具有完全权利内容的权利凭证。因此,存单无论有何种情形,都可成为质押的标的,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承担兑付存单记载款项的责任。同时金融机构受理存单核押后必须登记备案,对该笔存款止付,保证债权人的质押不落空。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在确认止付回执上加盖邮政储蓄所的公章,无论内部是否经过了审批程序,邮政企业对外都得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得以没有履行内部规定的审批程序而对抗第三人。<br/>3、信用社是否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br/>存单质押在质押活动中运用得比较广泛,实践中不但有借款人用自己的存单进行质押贷款的情形,使用第三人的存单质押贷款的也不鲜见,这样做与《担保法》六十三条并不相违背。质押关系合法的前提是,出质人(存单所有人)与质权人(贷款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将质物转给质权人占有。<br/>邮政企业必须加强对质押贷款存单核押(确认)管理。在接受核押(确认)时,应当认真与底账核对,核对的内容包括:<br/>(1)存单所载的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金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br/>(2)借款人提供的密码是否一致<br/>(3)经过确认存单内容真实,在确认书回执上由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核押(确认)后应当立即对该笔存款止付,并登记备案质押期间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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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第三人
10w+浏览2024-10-25
第三方存单质押贷款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l、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定位,不能盲目追求业务扩张而忽视 风险的存在。2、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3、提高银行员工的操作风险意识。4、完善内部治理,明确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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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质押是否必须进行银行登记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相城区。江汉区。天长市。龙湾区。龙泉驿区。荥阳市。武陵区。霍邱县。存单质押是如今贷款的一个常见方式了,同样存单质押也存在很多。。读者也会有很多疑惑。比如存单质押是否需要登记呢在哪登记呢以及存单质押又存在哪些。呢接下来网的小编为您简要分析一下。<br/>一、存单质押如何生效质押和抵押的本质区别在于交付,也就说质押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占有转移后则生效。但是这并不意味质押的登记无意义,登记以后的债权都会高于未登记的债权。因此登记也是很重要的步骤。<br/>二、存单质押在哪里登记存单质押登记需要向该存单的银行进行登记。<br/>三、存单质押的。<br/>1、存单质押,即《担保法》中规定的权利质押。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就是以权利凭证为质物的担保方式。<br/>2、哪些权利可以质押,《担保法》第75条作了列举性和概括性的规定,其中第一项明确规定存款单可以质押,第四项则概括性的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其他可以质押的权利在《担保法解释》第97条作了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从理论上讲,质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即质物具有可执行性,除此之外的其他动产或者权利不宜出质。例如财产保险单,它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不是有价证券,不具有可执行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宜用于担保质押。以存款单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6条的规定,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与抵押的本质区别就是质物的转移占有,这也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br/>3、在存款单质押的实务中还存在一个。:存款到期日(指定期存单)与债务到期日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呢《担保法》第77条规定,存款单到期日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与出质人约定向第三人提存。存款到期日后于债务履行期的,按《担保法解释》第102条的规定,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因此,作为质权人,如果想及时实现自己的债权,最好选择存款到期日先于或者近似于债务届满日的存单接受出质。对于银行而言,在接受存单出质时,一定要仔细认真地进行核押。存单核押虽不是《担保法》所规定的权利质押的必经程序,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它对于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br/>4、存单核押是为了证实存单的真实性,经过核押之后,开具该存单的金融机构不得再向存款人支付存单上的款项,更不允许挂失,否则,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00条的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实践中存在着以借用的甚至是盗用的存单,或者虚开的存单出质的情况,如果质权人不进行核押,对于自身质权的实现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在以第三人的存款单出质的情况下,除了核实存款单的真实性外,还要核实第三人确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对于以单位定期存款质押的,除遵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外,还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比如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开户证实书,存款人在存款银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贷款人要妥善保管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质押贷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确认数额的90%等等。<br/>四、「注意事项」在接受权利出质的情况下,债权人应注意以下几点。:<br/>1.对于以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权利出质的,不予接受;<br/>2.债权人要取得对权利凭证的占有;<br/>3.出质人有提供担保的明确意思表示;<br/>4.出质权利存在实现期限的,尽量选择先于或者等于债务届满期限的权利;<br/>5.认真仔细地进行核押综上所诉,存单质押是否需要登记并不是有个肯定的答案,但是小编还是建议最好是登记,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及存单质押贷款本来就有利有弊,不要盲目听银行一面之词,有条件的最好向。咨询后再办理存单质押。这样才能保护将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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