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质押合同注意事项

最新修订 | 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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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附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因此,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乃至质押权实现的可操作性。质押合同必须明确其所担保的债权:①债权人和债务人(即质押权人和出质人)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③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资产质押合同注意事项

一、资产质押合同注意事项

1、要仔细查看质押动产的原始发票

首先应仔细查看质押动产的原始发票是否属于正式票据,以进一步核实动产的产权归属问题。正规的销售发票应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章,同时应记录该设备销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2、要仔细了解质押动产的性质

对于动产性质的审查,重点是要查看该动产究竟是属于通用还是专用的。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提供动产质押物的价值充分的话,应尽量选用通用的动产作为质押,这主要是考虑到一旦借款人发生风险,无法偿还到期借款时,动产的易变现性。

3、要注意核实质押动产的存在性

在核实对方动产的所有权后,应进一步审查动产的存在性,以防止对方利用开假发票,造出一些莫须有的动产,使得资产质押实际上是空的。在这里,可以采用“突击核查”和“实地盘点”的方法进行,具体是将对方提供的动产清单与对应的动产相核对,是否属实?重点要关注清单上的动产的存放地点,对存放在别处的动产,要仔细查问、核实是否确属于工作的需要,还是其他什么原因存放在别处的。同时应对确定用于质押担保的动产进行拍照,作为抵押担保放款的相关影像资料收集存档起来,以待日后发生诉讼时,作为一个有效的证据

二、可质押资产与不可质押资产的区分

下列资产可以质押:

1、质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质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质押人依法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质押人依法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质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质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质押。

下列财产不得质押,具体为:

1、国家机关的财产;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我们在拟定资产质押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我们质押资产的原始发票以及要注意我们质押的资产是不是可以做质押的。这些问题我们平时一定要注意,有一些注意事项我们自己可能无法意识,这我们就需要律师的帮助,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忻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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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质押合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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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注意事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押移交的时间。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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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权利质押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权利质押的注意事项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针对上述规定,银行在接受出质的新型权利,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书面质押合同仍然是办理相关质押手续的必经环节。不能因为有登记手续而疏忽书面质押合同。
2、对于新型权利质押的登记,必须确定适格的登记机关,否则登记将无效。尤其是在“其他股权”的登记问题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能还会结合新法规的要求出台相应的具体登记管辖及操作的细则。银行在办理手续时,应确保程序上合法合规,防范利害关系人抗辩登记的合法有效性。
3、对于应收账款的质押,应建立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格式质押合同,因为此类权利的质押的合法有效和足值问题与其他权利的担保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是因为这里的“应收账款”既有具有物权属性的各类收费权,也包括了“债权”类的应收账款,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银行不仅应当关心这些应收账款自身的合法有效性,而且应该合理地评估其价值,以确保未来担保权益实现中变现的及时性和充分性。基于此,银行适当审查应收账款背景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有关当事人的信用、信誉都关系到应收账款担保的可执行性。
4、对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时,如果无权利凭证,则银行应注意选择适当的登记部门。显然这些不同类型的权利,其登记部门无法统
一,这也是立法未做出明确的原因,而且从这些不同类型权利的性质来看,一般的部门规章也难于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适当明确则颇具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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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权利质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针对上述规定,银行在接受出质的新型权利,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书面质押合同仍然是办理相关质押手续的必经环节。不能因为有登记手续而疏忽书面质押合同。
2、对于新型权利质押的登记,必须确定适格的登记机关,否则登记将无效。尤其是在“其他股权”的登记问题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能还会结合新法规的要求出台相应的具体登记管辖及操作的细则。银行在办理手续时,应确保程序上合法合规,防范利害关系人抗辩登记的合法有效性。
3、对于应收账款的质押,应建立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格式质押合同,因为此类权利的质押的合法有效和足值问题与其他权利的担保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是因为这里的“应收账款”既有具有物权属性的各类收费权,也包括了“债权”类的应收账款,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银行不仅应当关心这些应收账款自身的合法有效性,而且应该合理地评估其价值,以确保未来担保权益实现中变现的及时性和充分性。基于此,银行适当审查应收账款背景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有关当事人的信用、信誉都关系到应收账款担保的可执行性。
4、对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时,如果无权利凭证,则银行应注意选择适当的登记部门。显然这些不同类型的权利,其登记部门无法统
一,这也是立法未做出明确的原因,而且从这些不同类型权利的性质来看,一般的部门规章也难于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适当明确则颇具现实意义。
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以及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海珠区。涿州市。耒阳市。四会市。武冈市。固安县。泗水县。洞口县。存单质押贷款,它指的是借款人以银行签发的、其本人名下的未到期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设置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但有些人并不了解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范围。下面就由网的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以及其他手续的介绍。
一、存单质押贷款概念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或存单的到期日;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一般为5000元,每笔贷款不超过存单质押价值的90%,最高可达质押价值的95%;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可视借款人情况最多下浮10%。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
二、存单质押担保理解贷款人已经将存单质押贷款后,还可继续利用,也就是利用存单去质押担保,再次担保。
三、存单担保范围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主债权,是指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附随债权。利息,是指在实现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违约金,是指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动物作为动产出质时,对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饲料费等。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的费用等。质押担保的范围,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担保法关于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不超过主债务范围,而又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五、存单质押借款对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如果借款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的话,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六、存单质押贷款对质押品要求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七、存单质押贷款期限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八、存单质押贷款利率存单质押贷款利率按国家利率管理规定执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小编温馨提醒: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但是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另外小编再次提醒建议,存单二次担保一定要了解清楚其承担的其他债权,避免多重复杂纠纷。或者在贷款担保前就先咨询,了解清楚,做好充分的准备。
签订质押合同注意事项,什么时间抵押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一、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1、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抵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抵押,或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抵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行为无效。
2、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只在抵押合同上笼统地注明财产一宗,而没有详细清单的,不符合法律关于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规定,抵押行为无效。
3、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抵押合同无效。如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特定物作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4、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法律规定,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部分再行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5、对于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在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订立抵押合同;或经核实尽管有银行贷款,但企业不是在财产抵押后贷款的;或贷款中银行资金不到位的,抵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系保证合同的一种,是一种从合同,它以担保的主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条件,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法律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由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强制执行的物品,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有其他诉讼保全的财产等,均不能作抵押。
8、抵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抵押合同无效。如用财产保险单作抵押的,财产保险单的价值体现要依附于其他事件的发生,它本身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故不能用于抵押。
9、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抵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
二、签订质押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1、明确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企业间进行借款的,而对个人之间借款没有此规定,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2、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3、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此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4、用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比如房产、土地、汽车等作抵押物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用其他财产作抵押物的,可以自愿向公证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且只有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才有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抵押合同无效肯定是会严重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的时候,当事人一定要小心谨慎,千万不能出现导致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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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质押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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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签订质押合同注意事项,多长时间抵押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一、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1、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抵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抵押,或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抵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行为无效。
2、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只在抵押合同上笼统地注明财产一宗,而没有详细清单的,不符合法律关于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规定,抵押行为无效。
3、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抵押合同无效。如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特定物作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4、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法律规定,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部分再行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5、对于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在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订立抵押合同;或经核实尽管有银行贷款,但企业不是在财产抵押后贷款的;或贷款中银行资金不到位的,抵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系保证合同的一种,是一种从合同,它以担保的主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条件,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法律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由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强制执行的物品,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有其他诉讼保全的财产等,均不能作抵押。
8、抵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抵押合同无效。如用财产保险单作抵押的,财产保险单的价值体现要依附于其他事件的发生,它本身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故不能用于抵押。
9、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抵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
二、签订质押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1、明确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企业间进行借款的,而对个人之间借款没有此规定,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2、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3、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此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4、用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比如房产、土地、汽车等作抵押物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用其他财产作抵押物的,可以自愿向公证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且只有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才有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抵押合同无效肯定是会严重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的时候,当事人一定要小心谨慎,千万不能出现导致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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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质押担保要注意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是要考虑应收账款双方的信誉度,特别是在金融机构有无不良还款记录。结合贷款五级分类中关于企业非财务分析的要领,对企业的营业前景进行预测。要保留企业销售合同的原件、卖方企业的发货单、买方企业的收货单及货物验收合格入库的证明等,验证交易的真实性。
二是认真审查企业的财务报表。除企业资产负债率等基本指标外,重点看五项指标。一看应收账款在企业资产中的占比,这一比例,反映了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的状况,比例过高,要分析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状况。二看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了企业应收账款的流动性。三看应收账款的平均回收期。这一指标能够影响我们决定贷款的期限。应收账款的到期日就早于合同规定的还款日。四看应收账款的成分比例,是否集中于一个客户。这一比例反映企业贷款回收的风险性。五看付款单位是否为贷款申请企业的关联企业,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
三是要求付款方提供承诺书,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的指定账户内付款。同时要以书面形式规定,付款方在承诺书中签字确认到期不付款的违约责任,以及如果在未告知质押权人的情况下,擅自支付,对由此对银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
工程质量纠纷解决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工程质量纠纷解决注意事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质量纠纷处理注意事项在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中,应重点考虑证据收集与保全、合同要素、质量鉴定、法律法规索引等各个方面。
一、证据收集与保全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其证据的收集有其特殊性。
1.施工现场的证据收集,应当考虑证据的来源。
证据的固定方式与保全方式,因为施工现场随时间的推移,有些现场会被覆盖或破坏,而且有些招、摄影的背景很难区分现场的实际位置。除了摄像、拍照,还可以采用封样方式,比如工地用料、木材、钢材、墙砖、水泥等,可现场封样。
2.制作调查笔录、
通过对施工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或驻工地代表、监理人员、材料管理员、鉴定人员的调查,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书面证据。
3.工商查档的方式。
可以了解施工企业的资质及经营业绩,对于合同的有效性、法律文书的执行及诉讼的主体资格具有重要意义
4.收集一切可能收集到的书面证据。如合同,补充合同,备忘录,现场签证,开工令。设计变更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证明书,(材料)送货回单,施工日志,基础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的证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往来函件及律师公函,质监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等。
二、合同要素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对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比如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工程款及支付方式、合同工期期限及逾期或顺延的规定、工程质量要求、隐蔽工程的验收及中间验收、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赔偿、律师应当对这些合同要素进行分类,从中整理出对己方有利或不利的要素,然后进行分析,结合证据进行论证,以找到解决双方争议的突破口或切入点。
三、质量鉴定
在质量纠纷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关于质量是否合格或是否达到优良,往往各执一词。这样在诉讼中,质量检测部门的意见或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往往起到确定性作用。为此,在诉讼中,律师应当提请委托鉴定。并且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详尽的资料,比如双方设计变更的书面通知,现场签证,双方对三大材料价格的约定,对施工现场用水、用电的约定,对工期顺延的约定等等。
四、举证方式
向法庭举证,应当尽量提交能够相应印证或双方已书面确认的书证。而不应当提交难以自圆其说的书证。比如提交信函,还应当提交已经送达或已交邮的凭证,双方当事人代表签字的书证,应当同时提交这些代表有权签收的证据或构成代理的书证。另外,有些书证可以在对方当事人出示全部书证后再视情况提供。
五、法律、法规检索
在向提交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文件前,应当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检索,包括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做到使用法律上无懈可击。特别要注意新旧法规适用的期限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六、案件讨论制度与专家论证制度
建设工程案件专业性强,使用法规多,因此,律师承接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应当组织法学专家、工程专家、质监机构的工程师代表对案件进行研讨,对某些工程上的数据应当进行计算论证,比如楼板的荷载等因素。律师在获得技术数据及专家意见后,才能理清案件的基本思路。
七、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
尽管在庭审中代理人可以发表辩论意见,但代理人仍然应当将代理词等一些书面意见提交法庭。比如可以将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及相应证书、合同中约定及实际支付的工程款进度、对方当事人违约的基本事实列成图标,提交法庭。使承办法官等一目了然地了解代理人希望表达的代理意见。这样能更好地表达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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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注意事项有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质押合同注意事项有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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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质押担保是什么意思,进行质押担保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质押担保是什么意思质押担保是贷款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借款人可以用银行存款单、债券等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贷款银行保管,当借款人不能还款时,贷款银行依法处分质物偿还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目前对质物有较严格的要求,仅限于银行存款单、国家债券、国有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及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且银行存款单必须是此项贷款经办银行的存单,且银行承诺免挂失;凭证式国债仅限于此项贷款经办银行代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债。进行质押担保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在使用质押担保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1)质押的财物,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

2)使用质押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4)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5)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是折价,拍卖或变卖三种途径。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工程质量鉴定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事项包括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1)建筑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塔桅及高耸建(构)筑物,建筑构配件质量检测,振动测试,结构应力测试,结构性能现场试验);灾后结构承载力鉴定。
(2)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安全性、适用性、适修性、耐久性、可靠性鉴定;建(构)筑物抗震鉴定;沉降观测,采光日照鉴定、分析,容积率分析,面积测量,建筑物功能评价;民房检测鉴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3)市政工程及施工安装质量检测,道路桥梁功能性能和结构安全性能检测及维修加固鉴定
(4)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空气成分鉴定、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鉴定、噪声与振动鉴定、电磁辐射鉴定、遮光污染等鉴定。
2、建筑热工及设备系统检测鉴定
建筑热工(节能)检测;建筑设备(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电气及防雷)系统、锅炉房系统、冷库系统、厂房净化系统安装质量检测与运行测试;小区供热系统、小区排水系统质量检测与运行测试;建筑设备系统能耗分析与评价、节能性能检测;室内湿度、风速场、温度场测试;地下管网探测。
3、建筑物扩建、改造鉴定
(1)建筑物整体平移、顶升、纠倾的设计与施工鉴定;
(2)建筑加层、室内空间改扩、托梁换柱的设计与施工鉴定;
4、建筑物结构加固鉴定
(1)建筑主体结构加固、补强设计与施工鉴定及混凝土裂缝修复鉴定;
(2)建筑地基、基础加固的设计与施工鉴定;
(3)建筑抗震、防灾、建筑结构灾后抢修及修复鉴定;
5、工程造价及建筑图纸设计标准复核鉴定等。
 
二、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的注意事项
1、质量鉴定申请应由当事人申请,或仲裁机构一般不主动委托鉴定;
2、诉讼案件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仲裁案件要求不严格。
3、申请质量鉴定应附初步证据,如照片、检测报告、证明等。
4、申请质量鉴定应列明申请鉴定的具体范围及项目,鉴定收费与此相关;
5、如存在质量问题,应考虑要求出具质量缺陷修复处理建议;如存在质量问题,应考虑要求根据修复处理建议进行修复费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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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融资多长时间到账,设定质押要注意哪些事项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股权质押融资多长时间到账,设定质押要注意哪些事项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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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质押合同的需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签订质押合同的需注意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质押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质押合同需从以下几个方注意:
一、明晰质押合同中的担保债权
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附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因此,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乃至质押权实现的可操作性。质押合同必须明确其所担保的债权:
①债权人和债务人(即质押权人和出质人)
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③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
这些信息越是详尽越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避免纠纷。
二、明确质押合同质押标的的相关信息
1、质押合同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质押的权利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有些权利质押的需要注意出质登记手续的办理,如股票出质。注意
①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
②权利出质时,质押合同当事人必须清楚了解该权利权属,是否为出质人单独所有或是与他人共有。如以股权出质时,出质人是否有权以该股权出质,是否征得公司股东会议同意。最好在增加出质人的权属声明保证。
2、质押合同担保的债权范围及清偿顺序
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当事人可另行协商。质押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中注明债务人未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利息及费用,质权人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就该质押物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本息。
3、质押合同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质物的移转是质权成立的条件,并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成立是两回事。因此,签订质押合同时需注意明确质物交付的具体日期,防止歧义。
三、其他事项
1、不得约定事项当事人不得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获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即转归债权人所有。有违法律规定。
2、意外事件的处理办法质押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需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不应免除或减少合同当事人的相关权利或义务。最大程度的减少因偶发事件所产生的风险和纠纷。
3、质押合同引发争议的解决途径注意,在质押合同中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解决的途径,可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提讼。对于履约过程中的费用和诉讼费用的承当方可在合同中给予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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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房产抵押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间借贷房产抵押注意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而进行的民间个人借贷日趋活跃,但民间抵押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民间借贷抵押中几种情况值得注意。
1、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不签订借款合同,仅仅有借条,而借条内容过于简单。以住房作为抵押,不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仅以口头约定,极易产生纠纷。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当事人的主张存在法律上的举证困难,即便到了诉讼,有时也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住房为债务人的借款做担保,不签订抵押合同。在实际操作中,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为保障自己的权益,约束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往往会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提供反担保。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而且应当签订书面的反担保合同,这样,才能敦促债务人及时还款,保障自己的住房不至于被冻结、执行。
3、民间借贷当事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担保时,不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合同登记手续。仅仅将其自己住房的房产证交付债权人质押。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办理抵押登记,有可能导致抵押无效。同时,由于不办理登记,房管部门屡屡发现,在民间个人借贷中有制作假房产证交付债权人作为担保的。
4、大部分民间借贷抵押人均是以自己的现住房(许多是唯一的住房)提供担保的。这就有可能造成债权的落空。
因此,专家建议,民间借贷抵押当事人,在发生借款时,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信用,查实借款人的房屋状况,签署好所有的法律文件,并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抵押合同登记,领取他项权证。
交租房押金要注意什么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租房押金要注意什么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租房合同中对于房屋情况一定要约定清楚
租房合同中还存在一个共性问题,这就是虽然合同上说明某些情况下会扣掉违约金,但并未清楚的指明什么情况下会归还押金。
租房之前租客一定不能偷懒,除了简单的家具和电器的试用外,租客应该和房东或中介协商,列出所有的家具、电器状况清单,有些如果有必要,还需要房东提供电器的购买发票,并通过照相的形式保存租房时的现状,避免押金纠纷。
(二)为避免纠纷,押金条款应详细
为了避免因租房押金引起的纠纷,双方一般都会在租房合同中加入租房押金这一项,以下是详针对于租房押金的详细说明:
1、租房押金一般是房客与房东双方约定,实际押金一般不会超过两个月。
2、房东为确保房屋及其家电不被非法转卖,及水电费的扣除,租客一般同意支付房东租房押金,在收到押金后会有相应的发票。
3、其中要寻找正规的中介公司,最好是全国连锁的那种中介公司,最好由中介介绍房主出面审查相关证件后签订租房合同,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
4、除租房合同另有约定外,租客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房东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租客。
(三)房屋设施无毁损的话,押金应该全额退还
租房者合同期满要求退租时,房主可能会以房屋设施损坏或者其他藉口作为条件来克扣租房者押金,造成租客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就应当注明租约期满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及其设施无毁损的情况下,业主应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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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股权质押时有哪些注意事项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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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合同包含什么必备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专利权质押合同包含什么必备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专利权质押合同有哪些必备事项
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或者包含质押条款的其他合同。专利质押合同应该具备以下内容。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必备事项有: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专利号
5、质押担保的范围
除了以上说到的五项内容,为了保障质权人的合法利益,专利质押合同最好还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一项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当在授权后的每一个专利年度届满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年费。为保证质押专利处于有效维持状态,针对缴纳年费的义务,可以进行明确约定,有利于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2、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专利权处于质押期间的,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许可该专利。但是,因专利权转让、许可,尤其是专利许可,是专利运用并获取收益的重要方式,出质人和质权人就此问题及相关收益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可能会有利于债务的提前清偿、按期履行。
3、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的,该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其财产权将不存在,这种情况下会对质权人利益造成较大影响。为保障质权人利益,双方在质押合同中可以对此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尽量避免后面的纠纷。
质押期间,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的,可能会造成质押专利的权利人主体有问题,进而影响质押专利的财产处分,对于这一问题,双方在质押合同中应尽量予以明确,以尽量避免后面的纠纷。
4、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因有些专利权的交易、实施,与相关的技术诀窍、试验材料等技术资料有紧密的关系。为保障质权人的利益,在遇到无法按期履行债务的情况有效实现质权,双方在质押合同中应尽量对此问题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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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可以进行权利质押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注册商标可以进行权利质押吗问题解答如下, 注册商标是否可以进行权利质押
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债务或者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客体
既然商标权包含使用权和禁止权两方面内容,使用权又可细分为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又可授予被许可人分许可使用权(是指经许可人同意或明确授权,被许可人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该注册商标),则究竟哪项一容能够成为商标权质押的客体?当我们笼统地讲“商标权质押”时,是不是指商标权的各项内容必须一并出质呢?禁止权和分许可使用权是否可以单独出质?我们认为,对禁止权而言,因为其仅是一项隐含的、消极的和保护性的权利,其本身并无财产性价值,因此,以商标权的禁止权单独出质实无意义,禁止权只能与使用权一起共同出质。而对于分许可使用权,情形则大不相同。尽管商标权人授予被许可人以分许可使用权这一方式可能蕴涵很大的商业风险,但被许可人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获得了商标的使用权,而且还获得了商标再许可使用权,使得被许可人可以通过流动商标使用权的方式(当然是在一定的时期内)来获得收益。如果我们承认可以用通过许可商标使用权来获得的收益作为实现债权的方式之一的话,则至少在理论上,被许可人获得的这种于许可人本身的特殊的分许可使用权,是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而单独设定质权的。
商标专用权质押的作用
(一)有利于完善金融创新体系
商标权质押贷款方面的探索和实践,需要由人民银行与工商局共同推动,这种创新模式与传统的金融产业内部纵向创新模式有明显的不同:它以行政区域为基础,突出中观主体的作用,具有某种横向联合的特点,体现了中观经济主体对技术进步的积极反应、试图推动金融创新的主动作为及产业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互相协作,也体现了中观金融主体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特点主动创新,在制度上满足微观市场主体对扩展信用担保方式的需求。
(二)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中小企业成长初期大都只能租用厂房或设备进行生产,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存在的自有资本并不多,难以满足银行在传统信贷体制下对风险控制的要求。以商标权作为贷款质押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抵押资产不足的问题,进而缓解融资难的问题。企业商标意识也不断增强。
(三)有利于积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通过对商标的外部评估,使中小企业真正了解自己在市场中的商标竞争优势,并进一步增强技术创新和树立商标意识,保持较长时期的市场优势,为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提供长期的保障。
(四)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商品化、加速知识产权向生产力转化
2006年5月,湖南省湘潭市出台了《湘潭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9月,在湘潭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研讨会上,举行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签约仪式。2家民营企业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押,从湘潭市银信部门获得了1150万元贷款。商标权质押贷款在湘潭推广应用后,受到了企业、政府部门的广泛关注和欢迎,现在不仅在湘潭市形成了全社会尊重知识、促进知识产权商品化、加速知识产权向生产力转化的良好氛围,越来越多的企业向承办银行申请此种贷款,甚至吸引了部分外地商标权持有人专程来湘潭咨询或申请贷款;而且逐步产生了外部扩散效应,同时出现了中小金融机构向分支机构指导推荐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国有商业银行向上级主动申请增加信贷质押方式、省工商局在全省推广、人民银行总行重点研究推介等多种创新互动行为。体现了中小金融机构自主创新的效能和活力。受科技进步和知识产权转化能力提升的影响,湘潭市经济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商标专用权质押的权利
根据《担保法》第79条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出质登记。
近年来,随着全国社会商标法律意识的提高,商标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其价值为越来越多的债权人所认可,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数量逐年上升。根据《担保法》、《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依法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质权的实现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防止重复质押,保护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合法权益。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前期工作对于质权人而言,一旦债权得不到偿还,可以通过行使质权以优先受偿,因此如果质押商标不能变现或变现价值低于债权价值,质权人都可能遭受损失,因此《担保法》的特别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才能是质押的标的。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申请前,应作好认真仔细的准备工作,尤其对于质权人,更应认真仔细地调查清楚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质商标的权利状况等内容,具体准备工作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质押商标的权利状况和价值进行认真、彻底的调查和评估
1:质押商标的价值
2:出质人应当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3:出质商标应当是有效注册商标
4:在先是否办理过质押登记或被人民采取了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5:质押商标在质押前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
6: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确权案件或诉讼或权属诉讼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和/或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及其从属的主合同,合同内容完整,并符合法律规定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质押条款,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对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出质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可以依法转让是商标出质的前提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 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因此在办理质押登记申请时, 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以保证质押商标可以依法转让,从而保证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将质押物变现以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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