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可以去法院解除同居吗

最新修订 |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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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玲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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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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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同居是双方自愿的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但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解除同居关系时,关系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问题,因此必须慎重处理。可以去法院解除同居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可以去法院解除同居吗

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根据前述对非法同居的分类,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对于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因此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二、结束同居关系时子女由谁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同居一方当事人可以去科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是否解除同居关系,只能有同居当事人协商决定,法院不管。但是对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法院依法受理。因此,当事人分手想去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一般是不会被法院受理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海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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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适情况而定。【诉请选择】最高《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如果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是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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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想要解除同居关系的,可以去法院起诉办理解除同居关系,不限于因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范围。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如果同居期间经济混同,双方对共同购置的财产有争议,首先要看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有没有对该财产进行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会按照一般共有关系来处理,视为按份共有。
分配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来确定具体的份额。
同居期间涉及到的财产,一定要明确好其用途和性质,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才能在日后出现纠纷时捍卫自己的权利。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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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或者当事人解除同居的请求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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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案情:赵某与王某于2006年7月开始同居,同年10月王某怀孕。2007年1月,赵某向提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依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王某在庭审中辩称,其还在怀孕期间,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赵某不能提起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案例评析:如何处理本案,可以比照《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一般情况下确实只适用于合法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但是,《婚姻法》关系到千家万户,立法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妇女权益。《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是为了照顾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特殊情况,保护胎儿,婴儿的健康,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而设立的。不能仅仅因为没有进行登记,就忽视这一重要的立法本意。在怀孕这个特殊期间,一方面胎儿或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正需要父母的合力抚育;另一方面妇女也需要身心的健康,不说是男方全心全意的照顾,至少是不能有额外的不良干扰。如果此时男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对妇女的精神过重,既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保护胎儿或婴儿,其造成的不良后果不亚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男方提出离婚请求时怀孕的女方,当初设置这一条时就已经是充分考虑了,女方是否会存在过错,存在怎样的过错,换句话说,只要将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利益和妇女以及胎儿或婴儿的健康相比较,就能够得出应该侧重保护哪一方。因此,在本案中,完全可以比照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该条款的精神,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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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需要按照上述法定原则提出。
2、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二条规定,婚姻法3条、32条、46条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的、稳定的、共同居住。
3、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五条规定,未按照婚姻法8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属于同居关系。婚姻关系的解除,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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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我的解答,如果还有其他关于怎样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 的问题,欢迎您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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