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司法鉴定机构有哪些职责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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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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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2、负责组织在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培训考试、考核及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申报颁发。

青岛司法鉴定机构有哪些职责

司法鉴定是一种十分专业的的行为,经常受到大家的关注和热议,司法鉴定机构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只有符合相关的条件的才能够进行司法鉴定,而鉴定机关也要严格遵守自己的职责,那么,青岛司法鉴定机构都是有哪些职责呢?下面小编将带来相关内容介绍。

一、什么是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机构。或者说,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活动的专门单位。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司法鉴定的相关的法规

2007年8月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三、司法鉴定所内设机构职责任务是什么?

镇司法所一般为县市级司法所在各乡镇的内设机构,承担的司法行政在乡镇区域范围的执行。 镇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在乡镇一级的组织机构,下设村调解委员会,镇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全镇重大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也包括一部分乡镇派出所的轻伤害的刑事案件的调处,主要目的,以人民矛盾人民内部消化的宗旨,依据《人民调解法》。而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为乡镇综治干部,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等。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是政法系统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在乡镇一级的体现。综治、信访、维稳、平安,基本上同属一条考核线。

综上所述,关于青岛司法鉴定机构这个问题,通俗点讲就是,司法鉴定机构对需要进行鉴定的东西,运用专业的知识和设备以及专业的鉴定人员,给予鉴定。这也就要求鉴定机构严格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不要私自进行修改或者删减程序,以免鉴定结果不够准确,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吉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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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温馨提示: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青岛地区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不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一般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六)定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
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
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则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比如,青岛目前社平工资为4910元,则丧葬补助金为4910元×6=2946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青岛职工要怎样认定工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在职工档案中认定工龄
1.军队转业干部的参加工作时间。入伍时间一律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算起。已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原军队干部也按此规定执行。
2.工人的参加工作时间。《劳动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决定》明确: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工人参加工作时间应为一般工龄的起始时间。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1992年7月23日)前招收的,以劳动者初次参加工作时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时间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后至2008年1月1日之前,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招用劳动者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3.关于下乡知识青年的参加工作时间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规定:参加工作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算。档案中须有审批材料或能查找到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4.工人参加普通大中专院校考试上学毕业后重新派遣的,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正式工以招工时间为准
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按照《关于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考入大学毕业分配后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的函》(劳人干局〔1983〕14号)规定,“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
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认定,一定要以法规为准绳,以档案记载和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准确核定。
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为依据,该草案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可以看出,参加工作时间应当认定为职工参加劳动并获得工资收入的时间,在实践中存在办理了招工录用手续后并未马上上岗,而是参加企业安排的上岗前培训,之后再上岗从事有工资报酬的工作,这种情况下,应当将从事有工资报酬的工作起始之日认定为参加工作时间,并开始计算工龄,表现在档案中一般以首次工资定级表中标明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
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按毕业分配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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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哪里?
青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各地的社保局,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提交相关材料到社保局来办理社保的登记工作,具体情况下还需要符合有关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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