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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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哪些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哪些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规定是对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的一般性规定。

所有民事行为均必须首先同时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所以它也必须符合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违反者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二)违反收养法的收养行为无效违反收养法的收养行为,是指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原则、实质要件和程序的行为。

1、违反收养法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无效。

2、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反收养法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二、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经法定程序可以依法解除。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两种:

(一)登记解除。

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

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应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养子女的意见;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应当由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协议。

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二)判决解除。

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的被送养人。

收养行为并不是一定就会有效,这点一定要注意,避免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在满足了收养条件之后,一定还要按照规定办理收养手续。若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势必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韶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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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解释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基于此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上述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可见,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度,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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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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