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答辩状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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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麒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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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答辩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答辩人就答辩人与任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答辩。答辩意见如下:说明事实及理由,被答辩人诉称其承包的工程范围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诉称其承包的实际工程量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应当支付给被答辩人的工程价款与事实不符。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答辩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         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答辩人:         ,男,                           日生,汉族,住         .

因被答辩人         诉答辩人         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作出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存在严重违约情形,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工程未能通过验收,无从谈起工程已经超过了质保期。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

答辩人:         公司

                          

答辩状其实就是一种辩解和反驳,可以在其中针对原告、反诉人、上诉人的相关内容作出。实践中并没有限制答辩状必须要由律师书写,因此当事人要是有能力的话,也是可以自己书写答辩状的,以上就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答辩状的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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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答辩状是:因上诉人姚某某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2民初48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案的涉案工程虽然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就涉案工程的价款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已经过两次结算,并签订有会议记录,作为结算的凭据,该结算记录,如实记录了结算的面积、单价、工程款的组成等等,并不存在结算面积错误等情形。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按照图纸结算,以及重新测绘等问题,答辩人认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案的工程总量,工程价款,停工补偿,停工损失等等,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并签署了两次结算单价确认书,确认了工程价款的事实,上诉人提供一份不实的图纸,并主张面积争议,不符合客观事实,不能够实现其证明主张。而且,上诉人在一审中也未申请要求对面积进行测绘,并不存在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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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答辩人:南京××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区××街××号
答辩人因江苏××公司对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所提上诉,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认定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支付条件业已成就,符合合同约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双方于2008年7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明确约定“该项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乙方把所有原材料的质保书、合格证、检测报告提供给甲方后一星期内付至总价的80%,其余付款条件及其他所有条款和未尽事宜按2008年5月5日签订合同及2008年5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履行”,其中的“该项工程”系指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上诉人与答辩人所签的三份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内容构成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出现的“该项工程”的含义是统一的、明确的,这一用语如无特别说明应指合同标的,即上诉人分包给被上诉人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上诉人将“该项工程”理解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项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中的验收系指上诉人对该项工程的内部验收,而不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作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的一项子工程,只能在全部工程完工后才能进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而答辩人对全部工程的进度完全无法掌控,更何况分包合同只能约定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而不能对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做出约定。事实上,直至一审庭审,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仍未完工,更谈不上竣工验收,如果将“验收合格”理解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对答辩人是极不公平的。补充协议(二)第三条规定“乙方必须在2008年8月7日前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协议签订于2008年7月9日,当时双方都很清楚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不可能在2008年8月7日前完工并进行竣工验收,如果将“验收合格”理解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则该条款实际无法履行。双方签署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积极履行,只有将“验收合格”理解为上诉人对该项工程的内部验收才符合双方真实意思和合同目的。
您好,我们单位因为建筑施工的时候逾期,我想咨询一下律师,哪里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逾期竣工答辩状
[律师回复] 答 辩 状
答辩人:×××,女,汉族,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
被答辩人:昆明市×××屋业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人民中路××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答辩请求:
  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申请撤销仲裁的请求。
事实与理由: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根据《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法院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的根本目的,是保证既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切实维护仲裁“一裁终局”的权威,又能确保仲裁严格依法进行,促进仲裁这一重要的争端解决机制健康发展。本代理人认为,本次开庭无权就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审理。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法院行使的是《仲裁法》第58条所赋予的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审查范围只能依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着重审查程序问题,对实体问题仅审查证据的真伪以及是否隐瞒了关键性证据。撤销仲裁裁决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情形。
《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现被答辩人以裁决违反《仲裁法》第58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为由申请撤销生效裁决,答辩人认为其申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昆仲裁[2005]175号至208号裁决”从受案到作出裁决历时七个多月,经历一次听证、两次庭审,仲裁庭也几次咨询过相关主管部门,对所有事实已审查清楚,裁决书对所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问题都阐述得非常清楚,对被答辩人在《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中提出的问题已经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从实体上来看,是公正及客观的,实体裁决认定事实非常清楚,确认证据也是非常客观的;仲裁的程序是符合《仲裁法》及《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不管是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此仲裁反映真实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结果是客观公正的;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答辩人延期交房,仲裁庭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及仲裁条款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裁决,裁决结果完全符合合同、法律及社会公益的要求。
一、被答辩人
首先确认答辩人仲裁请求中违约金的要求是计算至房屋符合交付条件且实际交付之日止,但却认为因答辩人所交的仲裁受理费只是按仲裁申请之日所计算的违约金等仲裁请求金额为基数计算出来的,对于未交仲裁受理费的超出部分违约金昆明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被答辩人进一步认为,该裁决违反了《仲裁法》第58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这种观点是极端荒谬的。
首先,被答辩人并未提出撤销部分仲裁裁决(即:撤销自仲裁申请之日至房屋符合交付条件且实际交付之日止的延期交房违约金)的申请;
第二,何为仲裁协议的范围?双方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方式”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1]提交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选择的是第[1]种方式。该条款是合法有效的,昆明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本案进行仲裁。双方约定的仲裁事项也是明确的,并未将合同列明的某一具体事项如延期交房排除在仲裁解决之外,因此,该合同列明的任何事项都应当属于仲裁范围,而被答辩人延期交房需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中是有明确约定的;
第三,答辩人的仲裁请求中违约金的要求是计算至房屋符合交付条件且实际交付之日止,裁决支持违约金是计算至被答辩人将符合法定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答辩人使用之日(或答辩人自愿接收不符合法定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之日)止,丝毫不存在超请求裁决的问题;
第四,仲裁费用交到仲裁申请之日,并不表示申请之后的权利就放弃了。答辩人也是完全按相关规定和昆明仲裁委员会的交费通知预交仲裁费用的。《仲裁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也有“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的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应交金额”的规定。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后果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而不是认定裁决是否超范围的理由。何况法律也允许减交、免交、缓交仲裁费(答辩人也曾书面提出请求),如何交纳仲裁费是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的结果,与仲裁庭对案件的裁决是两回事,更跟裁决的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仲裁毫无关联。
二、被答辩人提出裁决违反《仲裁法》第58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简直是造谣中伤,恶意诽谤。索贿受贿:索要贿赂,接受贿赂。徇私舞弊:为了私情通谋作弊,徇私:因照顾私人关系而做不合原则或不合法的事;舞弊:用欺骗的方式做违法乱纪的事。枉法:执法的人为了私利或某种企图有意歪曲或破坏法律,枉:歪曲、违法。请被答辩人举证证明哪位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或仲裁该案前后、在何时何地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相反,正因为各位仲裁员抵抗了可能存在的各种外来诱惑,严格执法,才作出了充分维护普通弱势消费群体合法权益的公正裁决!
三、至于被答辩人所提的其他几点理由,均属于法律的具体适用及如何根据案件情况具体裁量的问题,均是案件的实体部分,本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但为了澄清是非,纠正被答辩人的错误观点,以防被答辩人继续陷入错误认识之中,我对被答辩人所提出的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被答辩人认为:×××等65户青青小镇业主的裁决和答辩人的裁决认定了两种不同的交房标准,本代理人认为被答辩人的理解是错误的。
对于被答辩人与青青小镇业主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的延期交房问题,两个仲裁庭作出了相同的认定,只在文字表述上有所不同,这只能反映不同仲裁庭的不同风格而已。在被答辩人向法庭提交的×××的裁决书第11页第三行至第六行阐述道:“该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建设单位承担的是何种验收义务,所以只能从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的角度来审查其是否违约。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是交付使用的法定条件之一。”该裁决书接着从被答辩人交付没有完成消防验收的房屋以及履行合同的方式违反了《合同法》第62条第5款的规定,从而导致业主不能实现获得包含使用权在内的该商品房的所有权的合同目的的角度,认定被答辩人存在违约行为的,在该违约行为没有消除前,被答辩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该裁决并未就何为交房标准进行进一步阐述,更未认定消防验收合格是房屋交付的唯一的、充分的条件。因65户业主只主张延期交房违约金计算至2005年5月11日,消防验收不合格这一项法定要件不满足就足以判定被答辩人违约,无须对其他条件一一阐述。答辩人的裁决是将符合法定交付条件的标准明确了,跟×××等65户业主的裁决并不矛盾。该裁决认定的法定交付条件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枉法裁决问题。
对于违约金额不同的问题,也是由于被答辩人拒绝履行其义务造成的:65户业主的裁决支持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每天为已付款的1.5‰,只所以计算到2005年5月11日,是因为65户业主或其代理人当庭放弃了以后的权利和提前接收了并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将仲裁请求的违约金金额只计算至2005年5月11日。答辩人等××户业主的裁决支持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每天仍为已付款的1.5‰,只因接房时间稍晚和被答辩人拒绝将法定验收项目组织验收而造成违约金较高一些。
(二)被答辩人认为: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就是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自检合格,而其证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就可证明其已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不存在违约行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也是自相矛盾的。
首先,合同第七条“将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交付给乙方”,并未限定验收的对象只是房屋主体,不包括水电气等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外工程(消费者不仅购买了房屋主体,也购买了水电气等附属设备及小区公建设施),也未限定验收的项目只是主体工程土建施工质量验收,不包括消防验收、环保验收、规划验收、人防验收等法定验收。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自检合格并不是房屋交付的唯一的、充分的条件。
其次,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自检也必须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答辩人裁决书第16页底至第17页开头虽有仲裁庭查明被答辩人于2005年1至2月间实施了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这一行为的陈述,但在该裁决书第61页倒数第四行至第八行“在此状况下,不可能进行给排水、照明用电、管道煤气系统照明全负荷试验,给水管道清洗、灌水、通水试验,排水干管通球试验,消防管道、燃气管道压力试验、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等,这些分部工程不可能验收合格,单位工程质量当然也不可能达到国家规定的验收合格标准”否定了被答辩人出具的“验收合格” 结论的法律效力,当建设单位自检合格的单方证明书与客观事实不符时,当然不能违背客观事实而将建设单位出具的自检合格的单方证明书作为房屋是否具备交付条件的唯一证据进行采信,仲裁庭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是客观公正的,符合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规定。
最后,从被答辩人向法庭出示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可以看到,其在合同约定交房时间2005年2月28日前,全部42幢住宅均已取得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按被答辩人的观点其不存在违约行为,那为何要对210户业主进行主动赔偿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三)被答辩人认为:如按昆明仲裁委裁定的交房标准,双方《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就是一种无效条款,双方均应承担责任。这种理解错误的。
合同第七条“将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交付给乙方”,并未限定验收的对象只是房屋主体,不包括水电气等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外工程,也未限定验收的项目只是主体工程土建施工质量验收,不包括消防验收、环保验收、规划验收、人防验收等法定验收。该合同并未对建设单位承担的验收义务进行限制性规定,没有将任何一项法定验收明确排除在外,该条规定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是无效条款,而是合法有效的条款,其规定的交房条件理应包括:青青小镇小区设计图纸以及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中按照国家标准规定需要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交付使用法定要件的项目按相关验收标准及法律规定进行验收合格,这是对该条款的合法合理的解释。
另外:抛开交房条件不谈,合同第十条约定,由于甲方原因,未能按期交接的,责任由甲方(按延期交房违约条款)承担。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第二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0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消防、环保、规划、人防均须验收合格,房地产开发项目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答辩人依法拒绝接收未经合法验收合格的房屋的行为是正当行为,是应该得到法律肯定评价的行为,未能交接房屋的责任是由于被答辩人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的,理应由被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仲裁庭适用上述法律法规裁决该案,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或枉法裁决的问题。
被答辩人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交房,只应承担行政责任,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但问题是,被答辩人并未能够完成交付这一行为,答辩人拒绝接收“不得交付使用的房屋”有合法根据,未能按期交接的民事责任就应由被答辩人承担。在房屋实际交付前,被答辩人应同时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而在房屋实际交付后,被答辩人才有可能逃避承担逾期交房的民事违约责任。
(四)被答辩人认为:裁决逾期交房违约金按已付总房款的1.5‰计算没有法律依据,超过了其预见能力。这种辩解与事实不符,是不成立的。
本案事实是:合同约定了延期10天后逾期交房违约金每日按已付款的1%计算。仲裁庭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认定该违约金属约定过高的情形,于是大幅度减少到每日按已付款的1.5‰计算。被答辩人仍然认为过高,超过了其预见能力,认为只应按租金计算。答辩人想请问:作为开发了数十个楼盘的专业的开发商,在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每日按已付款的1%计算时,到底预见到了什么?预见到巨额资金源源不断流入公司,巨额的利润装入腰包,唯独不能预见不能按期交房会给消费者造成什么损失?我想,仲裁庭对被答辩人的预见能力是予以充分尊重的。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对于约定了违约金的合同,守约方对损失不负举证责任。在损失无法具体测算时,法律交由法院或仲裁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过高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至于何为“适当减少”,如何理解上述条款的含义,本代理人在仲裁代理词中已进行详细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对于何为“适当减少”或是否超过预见能力,属于法律授予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不属于《仲裁法》第58条规定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法院无权对是否“适当”、是否“超过预见能力”进行评判,更不能以此为由随意撤销生效裁决。
“昆仲裁[2005]175号至208号裁决”早已生效,×××等××位答辩人已于2005年12月15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山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与此相似的×××等65户业主的裁决已由五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执行前被答辩人提出了“不予执行申请”,被五华法院依法驳回。
被答辩人认为其在不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前提下仍应当得到利润,而答辩人却无权要求居住经法定验收合格的房屋,或要求被答辩人支付违约金,这样的逻辑恐怕是强权思想在作怪。裁决书为了平衡双方利益,虽要求被答辩人依法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答辩人使用,但对于提前接收了并不符合交付条件房屋的业主,违约金只计算到接房之日。被答辩人完全可以和答辩人协商并主动赔付违约金从而减少赔付金额,答辩人代理人也曾数次向被答辩人代理人表达和解的良好愿望,被答辩人代理人均以没有公司老总授权而拒绝,甚至在答应调解时又突然反悔,导致接房时间推后,引发答辩人的愤怒。
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被答辩人无视法律规定,至今仍然毫无道理地拒绝交付房屋给×××、×××二人,导致这二人无法得到房屋钥匙,无法入住自己花巨资购买的新房,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新房将变成旧房,购房人却只能望房兴叹,毫无办法。由此可见,被答辩人对法律、对生效裁决是极端不尊重的,一方面不履行法定义务,一方面声称法律对其不公平、不公正。
现被答辩人昆明市某屋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的情况下,以其在仲裁时早已陈述而已被仲裁裁决否定的相同理由向贵院提出所谓“撤销仲裁申请”,且其所提事项涉及到法律的具体适用及如何根据案件情况具体裁量,均是案件的实体部分,这一部分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故被答辩人的证据及理由不能支持被答辩人的请求,不足以撤销“昆仲裁[2005]175号至208号裁决”,请求贵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被答辩人是想借毫无道理的“撤销申请”拖延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裁决一旦被撤销,被答辩人就可以转移财产,逃废债务,众多弱势消费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答辩人恳请贵院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严格依法审理本案,维护合法的、公正的生效裁决的权威,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使法律的威严让抱着侥幸心理的以身试法者怯步,让普通民众看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请求,本案将成为房地产市场参与者一块醒目的警示碑!
此致
有一个朋友,他有一个施工队,最近创建了一个民房的工作,做的过程中房屋出现了质量问题,建筑施工合同盖民房纠纷答辩状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不承担对原告的付款责任 答辩人根本不认识被答辩人,从未将明亮苑12、13#二次结构劳务承包给被答辩人,双方从未签订任何劳务承包合同。根据被答辩人民事起诉状的陈述可以证实,被答辩人施工的明亮苑12、13#抹灰活系在本案被告山云凤、马蓉处承揽的,其结算也是由山云凤、马蓉完成的。答辩人从未与龙明亮结算过劳务费。至于被答辩人陈述的以上事实,因为答辩人不知情,所以其陈述是否真实,应由被告山云凤、马蓉确认。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即使答辩人真的承揽了山云凤、马蓉发包的明亮苑12、13#抹灰活,也应向合同的相对方山云凤、马蓉索要劳务费。因此,答辩人不是本案的合同相对方,不承担对原告的付款责任。
二、答辩人已全额结清属于被告山云凤、马蓉的劳务费,不承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答辩人支付工程款241677元法律责任
2014年11月被告山云凤、马蓉与答辩人结算,山云凤班组工程总价为1467000元,结算时暂扣后期砌砖、修补费为10万元,应支付临工签证合计为31707元,应扣款为3000元,已支付劳动费为136万元,在以上结算扣减后应支付劳务费为35707元。答辩人于2015年2月4日支付原告85000元,其中包括以上结算的应支付劳务费35707元,并支付暂扣的后期砌砖、修补费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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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答辩状如何书写,怎么写答辩状
1、首先写明答辩人信息。2、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贺某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3、答辩内容: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4、结尾: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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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亲爱的,时间我包了一项工程,但是不知道要怎么写合同,而且要进行起诉,请问有关建设合同诉讼答辩状范本是什么样子的?
[律师回复] 答辩人:
住址:
被答辩人:
住址: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与法律,现答辩如下:
一、在送货单上收货签章的并非答辩人,答辩人没有与被答辩人发生买卖关系,因而答辩人无需支付其货款。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在送货单上“收货人签名”一栏上签名分别是“_______”、
“_______”“________”等人,经查,答辩人公司内并无与其同名的员工;而且在“公司盖章”一栏上盖的是一枚方形的“________厂收货章”,而答辩人公司的收货章一直都是圆形的,答辩人从未启用过方形的收货章,因此答辩人并没有收到过被答辩人的货物,依法不需要支付货款。
二、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发生过交易,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答辩人并不完全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且其起诉的数额有错误。
1
(一)被答辩人提供的送货单有很大一部分(共计________元)并非归其所有,而是一叫做“________公司”的企业,经查询“__________公司”的主体并不存在,故该部分货物的利义务的承担主体应该是在送货单上签名的实际送货人而非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并非该部分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之一,因此,被答辩人依法并不具有就该部分送货单起诉答辩人的权利,答辩人不需向被答辩人支付该部分货款。
(二)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显示,被答辩人送货单上的重量与答辩人实际收到的重量是有差别的(双方在送货单上对实际收到货物进行了标注),因此计算货物的金额应该以答辩人实际收到的货物的重量来计算(后附表)而非被答辩人所主张的送货重量,所以被答辩人主张的数额是错误的。
(三)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有一部分并非是送货单,而是热处理单据(数额共计_____元),这部分单据是因为答辩人将钢材送到被答辩人处进行加工而产生的,属于加工承揽的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被答辩人在买卖合同案件中请求答辩人支付加工承揽的费用于法无据,答辩人无需在本案中向其支付该部分费用。由此可见,被答辩人请求的总金额_______元,应当减去属于“______公司”的送货单货款_________元,还应减去热处理的加工费用_______元及实际送货的差额,答辩人充其量只需要再向其支付货款_______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并无与被答辩人发生过交易
你好,我们这边因为建房的事情,于是村民和其他施工的人起了纠纷,请问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答辩状你怎么写
[律师回复]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泰安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上诉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阐述的上诉的事实和理由属于歪曲客观事实,曲解合同条款,其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是不成立的。
一、答辩人***是涉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利以被答辩人为被告主张权利,一审判决将答辩人***列为一审被告,没有错误。
答辩人***曾经是济南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在签订涉诉合同时济南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经吊销营业执照,涉诉工程是答辩人***实际施工,并且履行完毕涉诉合同。2010年11月28日被答辩人泰安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也很清楚的证明被答辩人明知并认可答辩人***是实际施工人的客观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答辩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以被答辩人为被告主张权利。
二、被答辩人主张涉诉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为附条件民事行为,所附条件未成就不应该支付工程款,是对合同条款的曲解,是不成立的。
1、涉诉工程于2010年11月8日验收合格,依据涉诉合同约定,涉诉工程竣工验收后被答辩人就应当支付总造价的70%。
2010年11月28日被答辩人泰安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验收合格证明,证明2010年11月8日涉诉工程全部通过白浪河工程业主潍坊市规划局验收合格。依据涉诉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1.2条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间和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总造价的70%,工程款的30%按建设方要求执行,”一审判决被答辩人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总造价的70%,是正确的。关于工程款的30%按建设方要求执行的问题,答辩人拟申请法院责令被答辩人或者向被答辩人调取被答辩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以便查清本案事实,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2、涉诉合同38条约定:“工程量造价按实际评审决算为准”,很显然 “实际评审决算”并不是也不可能是被答辩人与建设单位的结算价。
涉诉合同履行中,答辩人垫付大额的工程款和人工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答辩人仅支付很小数额的工程款。答辩人将工程预算书递交被答辩人结算,但是被答辩人无理推脱,拒不进行结算。无奈,答辩人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依据涉诉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8条约定:“工程量造价按实际评审决算为准。”被答辩人不与答辩人进行结算或者达不成结算协议的情况下,对涉诉工程量造价进行审计评估,按照实际评审确定涉诉工程造价是没有错误的,也是双方约定的内容。
另从涉诉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8条的字面意义和实际内容上分析,很显然 “实际评审决算”并不是也不可能是被答辩人与建设单位的结算价。
为此,被答辩人主张支付工程款所附条件未成就,不应该支付工程款,是对合同条款的曲解,故意的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是不成立的。
三、一审法院委托潍坊***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涉诉争议的合同价款进行司法鉴定,符合法律规定,潍普信鉴字(2011)第002号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应当作为本案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1、本案涉诉合同对合同价款没有明确约定,双方有不能达成结算协议的,一审法院委托工程造价审计部门对工程款数额予以审定,是正确的。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涉诉合同第38条约定:“工程量造价按实际评审决算为准。”这是双方涉诉合同约定的条款,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双方签订的涉诉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程款的计价标准和办法,也没有约定以被答辩人主张的“财政评审的四方认质认价工程实际结算价”认定为涉诉合同价款。
《山东省高院2005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关于建筑工程纠纷指导意见:“合同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工程竣工后,当事人双方又不能达成结算协议的,也无法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工程款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审计部门对工程款的数额予以审定”。为此,一审法院委托对涉诉争议的合同价款进行评估审定,没有错误。
2、一审诉讼中,对鉴定结论经过庭审质证,鉴定人员也出庭答复,鉴定机构和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鉴定程序合法。
一审庭审中,虽然被答辩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是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一审庭审中,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对鉴定结论进行了合法质证。
《山东省高院2005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关于建筑工程纠纷指导意见:“在一审诉讼中已经委托鉴定,如果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具有相应的资格,鉴定程序合法,且经过一审庭审质证,鉴定人也出庭答复的,当事人就鉴定的事项上诉请求二审重新鉴定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为此,潍普信鉴字(2011)第002号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应当作为本案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是不成立的,故意曲解合同条款,拖延或者逃避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答辩人垫付资金履行完合同义务,被答辩人仍然拖欠工程款拒不支付。答辩人不仅支付大量费用起诉索要工程款,还要安抚农民工耐心等待不要闹事。工程验收交付长达两年之久,被答辩人拒不支付工程款,还无依据的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于情于理于法都是相违背的。
为此,特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以上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答辩状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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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里要写明答辩请求吗
答辩状对起诉状的反驳,当然应当包括答辩请求。1、首部:标题写民事答辩状。当事人栏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列。案由部分主要写明对原告某人为什么案件起诉进行答辩。2、答辩的论点和论据: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对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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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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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怎么写
答辩状的内容包括了首部、正文、尾部和附项。(一)首部:写答辩状名称,“民事答辩状”或“答辩状”。(二)正文:1、答辩人。2、案由。3、答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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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反诉状和答辩状,是否可以同时提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合并书写的。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反诉书一般包括民事反诉书和劳动争议仲裁反诉书两类。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基于同一事实提出相反的新的诉求。
答辩状和反诉书所要取得的目的并不相同,无法合并书写。扩展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提出答辩状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不是诉讼义务;但被告人或被上诉人逾期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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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答辩状答辩状答完了,我不想离婚,怎么办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女,汉族,年月日生,住,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联系电话:。
年月日,答辩人收到市区人民送达的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的民事状副本,经认真阅读,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并没有将案件事实如实向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
二、答辩人不同意将婚生女交由被答辩人抚养。

首先,是女孩子,已经10周岁多,读五年级,处于青春期,正是课业负担日益加重与个人人格性格建立健全的关键时期,需要家长给予更多的陪伴与照顾。可事实上,被答辩人本人长期在外打工,甚至时常出国打工几年都不回家,倘若将交由被答辩人抚养,实际上被答辩人本人根本无法承担起照顾女儿的职责,最终的结果就是将孩子丢给被答辩人的父母,但两位老人现毕竟上了年纪,照顾孩子会越来越吃力。考虑到两位老人年龄较大且文化程度不高,未来无法有效负担起对孩子生活的照顾与学业辅导,更谈不上对孩子精神世界的交流与引导。答辩人作为的母亲现长期在生活,很少外出打工,会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陪伴与照顾孩子的成长。因此,答辩人认为孩子的抚养权交由自己,会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其次,需要向法庭澄清的是,答辩人并非像被答辩人诉状中所言的那样对孩子不闻不问,缺乏承担作为母亲的责任。而事实情况是这样的,答辩人因婚后至今只生育有一个女孩,被答辩人及其父母重男轻女的思想导致被答辩人父母对答辩人多有埋怨,一家人时常为了生育二胎一事争执不休,家庭关系日趋紧张。孩子出生后的奶粉、衣物等用品大多都是由答辩人用其婚前辛苦打工积累的钱支付的,被答辩人收入明显高于答辩人,却鲜有在孩子身上花过钱。
综上,答辩人已长期居住在,不再外出打工,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照顾关心孩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的抚养权归于答辩人一方更为妥当。
三、关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答辩人的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诉状中提出的位于市路号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答辩人用婚后夫妻财产去购买时,答辩人并不知情,且被答辩人在第一次时也未予提及,存在故意隐瞒的嫌疑,有剥夺答辩人合法财产的主观故意。答辩人认为,租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理应予以依法分割。

二,除了被答辩人诉状中提及的商铺,还有一些夫妻共同财产,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未予提及。
四、除了上述财产的分割问题,答辩人还有如下事项请求在判决时予以支持。
首先,关于拆迁房屋的问题,因答辩人婚后将户口调到了被答辩人处,在农村拆迁房屋登记时,答辩人也分到了5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庭在查清案件事实情况的基础上,予以采纳,从而维护答辩人合当的权益。
此致
市区人民
答辩人:
年 月 日
以上是离婚案件的答辩状范本,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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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格式范文离婚答辩状怎么写
离婚案件中答辩状的格式是居中为答辩状的标题,开头是答辩人、委托代理人的相关信息,并写清楚答辩的原因,正文的内容主要是阐述答辩人的答辩理由,并提出答辩请求,在答辩状结尾的部分要标注法院的名称,答辩人和法定代理人的签名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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