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易调解的离婚案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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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富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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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家庭暴力离婚案件。2、缺席审理离婚案件。1、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开庭。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缺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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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的调解来看,可能出现三种结果,就包括调解和好、调解离婚以及调解失败,然后由法官作出判决。但实践中,也有一些离婚案件是不易调解的。那到底不易调解的离婚案件有哪些?本文为你做详细解答。

1、家庭暴力离婚案件。

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在很多情况很难达成调解协议。这是因为调解需要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家庭暴力关系中的受害方往往因惧怕施暴方而不敢主张或坚持自己的主张,因此缺乏与受害人平等协商解决问题的能力。

双方之间的这种权利结构的失衡,使得调解应具备的最重要的平等和自愿荡然无存。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对冲突的发生都有责任,而受害人即使在婚姻中有“过错”,也不应该挨打,因此,不能对自己受害负任何责任。社会心理学告诉我们,驱使暴力行为发生的,是加害人内心强烈的控制欲。所谓受害人过错只是加害人为自己的行为寻找的借口而已。要求受害人改掉所谓的“毛病”以换取不再挨打的“待遇”,等于在说受害人有错才挨打。

调解要求双方都要放弃一部分权益,而对受害人来说,根本没有可以放弃的权益,因为其受侵害的是基本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任何公民都不能放弃的。对加害人来说,调解要求其停止殴打家庭成员,但殴打家庭成员不是加害人的权利,停止殴打更不是其放弃的权益。如果将停止殴打家庭成员作为加害人的让步,等于在说加害人有殴打他人的的权利。

正是因为家庭暴力缺乏可调解的关键元素,司法实践中调解效果并不好。

2、缺席审理离婚案件。

缺席离婚案件一般分两种情形:一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开庭;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缺席开庭。在办理该类案件时有许多问题不容忽视,如: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子女抚育问题难处理,财产状况难以查明,离婚的目的难识别,调解前置程序难落实。

按照规定,不易调解的离婚案件主要就是两种情况,即上文中介绍到的,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和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前者的情况下,若调解和好的话,势必又让受害人陷入无尽的伤害中。至于后者,当事人一方都出庭,肯定也就无法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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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易调解的离婚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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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简易调解离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简易程序调解离婚流程 1、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开始 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2、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进行 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 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 3、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结束 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认可的,人民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这是不合适的。 判决离婚必须是要讲求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的证据的,所以如果走开庭、判决的方式不一定能够离婚,但是通过调解就是双方自愿的表述自己的意见,对婚姻的看法。这个时候就好像是一个主持人,真正的意见的表述还是在你们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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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调解离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简易程序调解离婚流程 1、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开始 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2、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进行 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 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 3、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结束 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认可的,人民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这是不合适的。 判决离婚必须是要讲求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的证据的,所以如果走开庭、判决的方式不一定能够离婚,但是通过调解就是双方自愿的表述自己的意见,对婚姻的看法。这个时候就好像是一个主持人,真正的意见的表述还是在你们夫妻双方。
简易简易程序中如何调解,简易简易程序如何转换成普通程序
[律师回复]
一、简易程序中怎样调解
(一)应当先行调解的简易案件除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案件以外,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民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最高《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4条):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二)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最高《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5条)。
(三)调解书的生效时间人民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领取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最高《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6条)。
(四)调解书的补正当事人以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调解书的相关内容(最高《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7条)。
二、简易程序如何转换成普通程序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在人民作出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人民按照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
1、发现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2、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3、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疑问的;
4、人们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加一并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4条)。
简易程序调解离婚手续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简易程序调解离婚流程
1、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开始
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2、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进行
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
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
3、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结束
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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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简易流程调解离婚流程问题解答如下, 简易程序调解离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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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进行
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
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
3、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结束
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认可的,人民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这是不合适的。
判决离婚必须是要讲求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的证据的,所以如果走开庭、判决的方式不一定能够离婚,但是通过调解就是双方自愿的表述自己的意见,对婚姻的看法。这个时候就好像是一个主持人,真正的意见的表述还是在你们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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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步骤调解离婚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简易程序调解离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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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简易程序调解离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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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调换房屋能交易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产权调换房屋能交易吗问题解答如下, 这其实就是拆迁安置房,是可以交易的,但如果暂时还没有拿到房屋产权证,订立合同就要约定严厉的违约惩戒条款,否则房价浮动太大就容易出现违约。如果这样的房子无法拿到产权证,最好不要购买。
对有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需要过户的,双方带着各自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再到地税交税,最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
房产置换是需要缴税的,主要是契税、贴花、产权登记费都是需要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1、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2、个人以房换房除契税外还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6个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交换双方按照各自房产的评估价格计算交纳印花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由卖房者缴纳。
3、具体的征收办法请到产权交易市场的地税征收窗口咨询。
1、那有关于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泗泾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对有关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泗泾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3、需有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泗泾补偿被拆迁房屋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4、有周转补偿费,用于泗泾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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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现在妹妹和她老公正在闹离婚,我想请问一下关于离婚调解:容易调解的离婚案件有哪些,那如果调解不成功的话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从立案材料判断夫妻感情现状
  
首先,根据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了解双方矛盾点和矛盾类型、大小。判断是夫妻间常为家庭琐事相互争吵,还是矛盾扩大到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甚至双方家族之间曾有过激烈冲突。如果矛盾仅停留在夫妻之间,且是因家庭琐事引发,说明矛盾还有调和的可能。如果家庭暴力非常严重,或者双方家庭成员也掺杂进来,形成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这时,恐怕就难以调和,要考虑调解离婚了。当然,夫妻一方长期离家,对家中妻儿不管不顾的以及结婚多年未能生育,双方又长期分居的也容易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对于前一种情况,说明在外的丈夫完全没有家庭责任感,未尽到基本的家庭义务,后一种情况则因为生育不能,在传宗接代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引发夫妻、婆媳矛盾,因为观念牢固,夫妻感情因处在附属地位而被迫作出让步。
  
二、交叉询问发现矛盾焦点
  
其次,根据交叉询问,发现双方离婚的真正缘由和目的。特别是婚外情这样的原因比较隐蔽,当事人出于道德上的羞耻感会故意回避,但该原因恰是其诉诸离婚的主要原因。另外还有生育能力,也可能成为提出离婚的隐性原因,因为当事人知道该原因非法定离婚的理由,故借其他理由提出离婚。基于这两类原因提出离婚的,当事人立场坚定,想法难以改变,往往难以调和,只能调解离婚。
  
三、试探性调解找对调解方向
  再次,以先调和、再调离为顺序,试探双方的态度。通常来说,原、被告的态度有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坚持不离婚,就没有调解的必要;
2.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而被告表露出同意离婚的可能性,就有调解离婚的基础;
3.如果原告态度并不坚决,只是想通过诉讼给被告一个教训,同时被告认识到错误,愿意改正,求得原告原谅,那么调解的方向当然就是调和了。
  
四、把握双方心理拉近调解差距
  
最后,在确定调解方向后,对欲调解和好的,敦促被告立即作出保证书,对原告许下承诺,求得原告的原谅,打消离婚念头。对欲调解离婚的,询问双方以前是否有过调解方案,及方案未达成的原因。再根据原告诉诸离婚的原因和对离婚时间紧迫性的需求,拉近双方在财产分配、补偿金额上的差距。如果原告急于离婚,就大多愿意在金钱上作出大幅让步,尤其是原告为男性的情况下,出于对女性的照顾心理和社会普遍观念的压力,男性一般会同意作出进一步让步。因此,从此处入手给出调解方案,既能达到调解成功的目的,又能照顾到妇女的利益,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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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同意和解的,由人民法院在平等、自愿的原则是进行调解,同意调解的签订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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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产权调换房屋可以交易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产权调换房屋可以交易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这其实就是拆迁安置房,是可以交易的,但如果暂时还没有拿到房屋产权证,订立合同就要约定严厉的违约惩戒条款,否则房价浮动太大就容易出现违约。如果这样的房子无法拿到产权证,最好不要购买。
对有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需要过户的,双方带着各自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再到地税交税,最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
房产置换是需要缴税的,主要是契税、贴花、产权登记费都是需要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1、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2、个人以房换房除契税外还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6个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交换双方按照各自房产的评估价格计算交纳印花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由卖房者缴纳。
3、具体的征收办法请到产权交易市场的地税征收窗口咨询。
1、那有关于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泗泾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对有关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泗泾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3、需有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泗泾补偿被拆迁房屋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4、有周转补偿费,用于泗泾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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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需要打离婚官司,所以我想咨询下离婚调解:容易调解的离婚案件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从立案材料判断夫妻感情现状
  
首先,根据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了解双方矛盾点和矛盾类型、大小。判断是夫妻间常为家庭琐事相互争吵,还是矛盾扩大到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甚至双方家族之间曾有过激烈冲突。如果矛盾仅停留在夫妻之间,且是因家庭琐事引发,说明矛盾还有调和的可能。如果家庭暴力非常严重,或者双方家庭成员也掺杂进来,形成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这时,恐怕就难以调和,要考虑调解离婚了。当然,夫妻一方长期离家,对家中妻儿不管不顾的以及结婚多年未能生育,双方又长期分居的也容易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对于前一种情况,说明在外的丈夫完全没有家庭责任感,未尽到基本的家庭义务,后一种情况则因为生育不能,在传宗接代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引发夫妻、婆媳矛盾,因为观念牢固,夫妻感情因处在附属地位而被迫作出让步。
  
二、交叉询问发现矛盾焦点
  
其次,根据交叉询问,发现双方离婚的真正缘由和目的。特别是婚外情这样的原因比较隐蔽,当事人出于道德上的羞耻感会故意回避,但该原因恰是其诉诸离婚的主要原因。另外还有生育能力,也可能成为提出离婚的隐性原因,因为当事人知道该原因非法定离婚的理由,故借其他理由提出离婚。基于这两类原因提出离婚的,当事人立场坚定,想法难以改变,往往难以调和,只能调解离婚。
  
三、试探性调解找对调解方向
  再次,以先调和、再调离为顺序,试探双方的态度。通常来说,原、被告的态度有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坚持不离婚,就没有调解的必要;
2.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而被告表露出同意离婚的可能性,就有调解离婚的基础;
3.如果原告态度并不坚决,只是想通过诉讼给被告一个教训,同时被告认识到错误,愿意改正,求得原告原谅,那么调解的方向当然就是调和了。
  
四、把握双方心理拉近调解差距
  
最后,在确定调解方向后,对欲调解和好的,敦促被告立即作出保证书,对原告许下承诺,求得原告的原谅,打消离婚念头。对欲调解离婚的,询问双方以前是否有过调解方案,及方案未达成的原因。再根据原告诉诸离婚的原因和对离婚时间紧迫性的需求,拉近双方在财产分配、补偿金额上的差距。如果原告急于离婚,就大多愿意在金钱上作出大幅让步,尤其是原告为男性的情况下,出于对女性的照顾心理和社会普遍观念的压力,男性一般会同意作出进一步让步。因此,从此处入手给出调解方案,既能达到调解成功的目的,又能照顾到妇女的利益,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简易程序中调解,简易程序如何转换成普通程序
[律师回复]
一、简易程序中怎样调解
(一)应当先行调解的简易案件除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案件以外,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民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最高《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4条):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二)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最高《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5条)。
(三)调解书的生效时间人民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领取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最高《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6条)。
(四)调解书的补正当事人以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调解书的相关内容(最高《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7条)。
二、简易程序如何转换成普通程序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在人民作出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人民按照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
1、发现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2、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3、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疑问的;
4、人们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加一并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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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交通事故案件适合调解
适合调解的交通事故案件是:一、虽然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但并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案件。二、没有任何人员受伤,只是产生了财产损失的案件。三、造成老年人伤残、死亡,但是对适用农村标准或城镇标准没有争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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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二手房交易前怎样产权调查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二手房交易前怎样产权调查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一步要做的是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产权证书、身份证件、资格证件以及其它证件。
产权证书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工作证和户口簿;资格证件是指查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例如:商品房出售要查验出售方房屋开发经营资格证书;代理人要查验代理委托书是否有效;共有房屋出售,需要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等等。其它证件是指:出租房产,要查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协议或证明;共有房产,要查验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的协议或证明;中奖房产,要查验中奖通知单和相应的证明等。
第二步是向有关房产管理部门查验所购房产产权的来源。
查验的具体方式是:查验产权记录。包括:
1、房主是谁,假如为共有财产,则应注意各共有人的产权比例及拥有权形式;
2、档案文号,即该宗交易的文件编号,假如查询者希望获得整份文件,可依此编号向有关方面取阅该份文件副本;
3、登记日期,此日期为该项交易的签订日期;
4、成交价格,即该项交易的成交价,查询者应注意如果成交价是注明“部分成交价”,则代表该成交价不单只包括该房屋,并且包括其它房地产成品;
5、其它内容,如房屋平面图等。
第三步是查验房屋有无债务负担。
房屋产权记录只登记了房主拥有产权的真实性以及原始成交事实。至于该房屋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和责任,则必须查验有关的证明文件。
包括:抵押贷款的合同、租约等,还要详细了解贷款额和偿还额度、利息和租金的金额,从而对该房产有更深的了解。
另外,购房者还需了解的内容有:所购房有无抵押、房屋是否被查封等。
最后,应提醒购房人注意的是,购买二手楼房,尤其要搞清楚所购房源是否属于房改出售的房屋。
因为按照房改的有关规定,城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房屋,在购房后5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之后,如果出售房屋,原产权单位也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购买的是这样的房屋,就有可能出现问题。
总之,要了解房屋产权的真实情况,购房者除了要向卖房方索要一切产权文件,仔细阅读外,还要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有关房产的产权记录,两者对照,才能清楚地知道该房的一切产权细节,不至于有所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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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关联交易人为调节利润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常用手法
当上市公司为维护形象或达到增资配股目的需要增加利润时,往往利用关联交易来虚增利润。其
一,关联购销。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出售产品,价格高出正常公允市价,而且是挂账销售(应收账款)。而大股东往往最终未将产品销售出去,形成企业集团的内部利润。其
二, 转让、置换和出售资产。如广电股份1997年11月将6926 万元的土地以2192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母公司,确认了15000万元的收益, 同年12月又将账面净资产为1454 万元的一家下属公司整体产权以941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母公司,确认了7960万元的营业外收入。仅此两项交易就带来了22960万元的收益,占该年度利润总额9733万元的23
5.9%。若剔除这两笔交易,该公司1997年度实际上亏损了13227万元,是关联交易的“魔力” 掩盖了广电股份的巨亏。其
三,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无视法规规定,进行资金拆借,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数额巨大的资金,而上市公司则通过计收资金占用费来粉饰会计报表。如2001年猴王集团,三九医药、美尔雅,ST九州等上市公司因未及时披露大股东和关联方占用资金而遭谴责和惩罚。其
四,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通过不良资产抵债,或以非公允价格进行非货币交易等手段为调节器,以达到虚增资产,少计负债,虚增利润之目的。
2.识别方法
(1)从往来账项变动情况分析公司经营状况及其风险。此问题分析要特别关注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中的其他应收款“应收关联公司的款项”,从中分析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又计提资金占用费形成历年利润的现象,该事实发生,会一方面虚增公司资产;另一方面虚增公司利润,从而导致公司资金紧缺,营运能力下降。所以, 分析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时, 要特别关注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中的其他应收款“应收关联公司的款项”。
(2)利用有关财务指标的计算及其与同行业对比,分析公司经营状况。利用财务报表资料进行有关财务指标的计算,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分析公司的偿债能力;利用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分析企业资本营运能力;运用营业收益率、资本收益率、成本费用收益率等指标分析公司的盈利能力;同时将各项财务指标与同行业进行横向数据的比较,分析公司在同行业中的状况及业绩,分析指标是否异常,借以分析其业绩的真实性。
(3)通过有关指标对比,判断是否存在不确认或少确认费用以虚增利润的现象。从借款额度与借款费用增长比例,判断借款费用的处理是否存在隐匿、转移现象;从销售收入与销售费用的增长,判断是否存在少计销售费用的现象。如果销售收入成倍增加,但仓储费、运输费等却分文没有增加或增加的比例很小,按一般逻辑也能推出该公司有造假现象。
二手房交易前怎么产权调查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二手房交易前怎么产权调查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步要做的是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产权证书、身份证件、资格证件以及其它证件。
产权证书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工作证和户口簿;资格证件是指查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例如:商品房出售要查验出售方房屋开发经营资格证书;代理人要查验代理委托书是否有效;共有房屋出售,需要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等等。其它证件是指:出租房产,要查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协议或证明;共有房产,要查验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的协议或证明;中奖房产,要查验中奖通知单和相应的证明等。
第二步是向有关房产管理部门查验所购房产产权的来源。
查验的具体方式是:查验产权记录。包括:
1、房主是谁,假如为共有财产,则应注意各共有人的产权比例及拥有权形式;
2、档案文号,即该宗交易的文件编号,假如查询者希望获得整份文件,可依此编号向有关方面取阅该份文件副本;
3、登记日期,此日期为该项交易的签订日期;
4、成交价格,即该项交易的成交价,查询者应注意如果成交价是注明“部分成交价”,则代表该成交价不单只包括该房屋,并且包括其它房地产成品;
5、其它内容,如房屋平面图等。
第三步是查验房屋有无债务负担。
房屋产权记录只登记了房主拥有产权的真实性以及原始成交事实。至于该房屋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和责任,则必须查验有关的证明文件。
包括:抵押贷款的合同、租约等,还要详细了解贷款额和偿还额度、利息和租金的金额,从而对该房产有更深的了解。
另外,购房者还需了解的内容有:所购房有无抵押、房屋是否被查封等。
最后,应提醒购房人注意的是,购买二手楼房,尤其要搞清楚所购房源是否属于房改出售的房屋。
因为按照房改的有关规定,城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房屋,在购房后5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之后,如果出售房屋,原产权单位也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购买的是这样的房屋,就有可能出现问题。
总之,要了解房屋产权的真实情况,购房者除了要向卖房方索要一切产权文件,仔细阅读外,还要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有关房产的产权记录,两者对照,才能清楚地知道该房的一切产权细节,不至于有所遗漏。
二手房交易前如何产权调查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步要做的是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产权证书、身份证件、资格证件以及其它证件。
产权证书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工作证和户口簿;资格证件是指查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例如:商品房出售要查验出售方房屋开发经营资格证书;代理人要查验代理委托书是否有效;共有房屋出售,需要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等等。其它证件是指:出租房产,要查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协议或证明;共有房产,要查验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的协议或证明;中奖房产,要查验中奖通知单和相应的证明等。
第二步是向有关房产管理部门查验所购房产产权的来源。
查验的具体方式是:查验产权记录。包括:
1、房主是谁,假如为共有财产,则应注意各共有人的产权比例及拥有权形式;
2、档案文号,即该宗交易的文件编号,假如查询者希望获得整份文件,可依此编号向有关方面取阅该份文件副本;
3、登记日期,此日期为该项交易的签订日期;
4、成交价格,即该项交易的成交价,查询者应注意如果成交价是注明“部分成交价”,则代表该成交价不单只包括该房屋,并且包括其它房地产成品;
5、其它内容,如房屋平面图等。
第三步是查验房屋有无债务负担。
房屋产权记录只登记了房主拥有产权的真实性以及原始成交事实。至于该房屋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和责任,则必须查验有关的证明文件。
包括:抵押贷款的合同、租约等,还要详细了解贷款额和偿还额度、利息和租金的金额,从而对该房产有更深的了解。
另外,购房者还需了解的内容有:所购房有无抵押、房屋是否被查封等。
最后,应提醒购房人注意的是,购买二手楼房,尤其要搞清楚所购房源是否属于房改出售的房屋。
因为按照房改的有关规定,城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房屋,在购房后5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之后,如果出售房屋,原产权单位也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购买的是这样的房屋,就有可能出现问题。
总之,要了解房屋产权的真实情况,购房者除了要向卖房方索要一切产权文件,仔细阅读外,还要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有关房产的产权记录,两者对照,才能清楚地知道该房的一切产权细节,不至于有所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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