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易调解的离婚案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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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家庭暴力离婚案件。2、缺席审理离婚案件。1、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开庭。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缺席开庭。

不易调解的离婚案件有哪些

诉讼离婚中的调解来看,可能出现三种结果,就包括调解和好、调解离婚以及调解失败,然后由法官作出判决。但实践中,也有一些离婚案件是不易调解的。那到底不易调解的离婚案件有哪些?本文为你做详细解答。

1、家庭暴力离婚案件。

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在很多情况很难达成调解协议。这是因为调解需要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家庭暴力关系中的受害方往往因惧怕施暴方而不敢主张或坚持自己的主张,因此缺乏与受害人平等协商解决问题的能力。

双方之间的这种权利结构的失衡,使得调解应具备的最重要的平等和自愿荡然无存。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对冲突的发生都有责任,而受害人即使在婚姻中有“过错”,也不应该挨打,因此,不能对自己受害负任何责任。社会心理学告诉我们,驱使暴力行为发生的,是加害人内心强烈的控制欲。所谓受害人过错只是加害人为自己的行为寻找的借口而已。要求受害人改掉所谓的“毛病”以换取不再挨打的“待遇”,等于在说受害人有错才挨打。

调解要求双方都要放弃一部分权益,而对受害人来说,根本没有可以放弃的权益,因为其受侵害的是基本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任何公民都不能放弃的。对加害人来说,调解要求其停止殴打家庭成员,但殴打家庭成员不是加害人的权利,停止殴打更不是其放弃的权益。如果将停止殴打家庭成员作为加害人的让步,等于在说加害人有殴打他人的的权利。

正是因为家庭暴力缺乏可调解的关键元素,司法实践中调解效果并不好。

2、缺席审理离婚案件。

缺席离婚案件一般分两种情形:一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开庭;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缺席开庭。在办理该类案件时有许多问题不容忽视,如: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子女抚育问题难处理,财产状况难以查明,离婚的目的难识别,调解前置程序难落实。

按照规定,不易调解的离婚案件主要就是两种情况,即上文中介绍到的,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和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前者的情况下,若调解和好的话,势必又让受害人陷入无尽的伤害中。至于后者,当事人一方都出庭,肯定也就无法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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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立案材料判断夫妻感情现状
  
首先,根据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了解双方矛盾点和矛盾类型、大小。判断是夫妻间常为家庭琐事相互争吵,还是矛盾扩大到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甚至双方家族之间曾有过激烈冲突。如果矛盾仅停留在夫妻之间,且是因家庭琐事引发,说明矛盾还有调和的可能。如果家庭暴力非常严重,或者双方家庭成员也掺杂进来,形成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这时,恐怕就难以调和,要考虑调解离婚了。当然,夫妻一方长期离家,对家中妻儿不管不顾的以及结婚多年未能生育,双方又长期分居的也容易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对于前一种情况,说明在外的丈夫完全没有家庭责任感,未尽到基本的家庭义务,后一种情况则因为生育不能,在传宗接代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引发夫妻、婆媳矛盾,因为观念牢固,夫妻感情因处在附属地位而被迫作出让步。
  
二、交叉询问发现矛盾焦点
  
其次,根据交叉询问,发现双方离婚的真正缘由和目的。特别是婚外情这样的原因比较隐蔽,当事人出于道德上的羞耻感会故意回避,但该原因恰是其诉诸离婚的主要原因。另外还有生育能力,也可能成为提出离婚的隐性原因,因为当事人知道该原因非法定离婚的理由,故借其他理由提出离婚。基于这两类原因提出离婚的,当事人立场坚定,想法难以改变,往往难以调和,只能调解离婚。
  
三、试探性调解找对调解方向
  再次,以先调和、再调离为顺序,试探双方的态度。通常来说,原、被告的态度有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坚持不离婚,就没有调解的必要;
2.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而被告表露出同意离婚的可能性,就有调解离婚的基础;
3.如果原告态度并不坚决,只是想通过诉讼给被告一个教训,同时被告认识到错误,愿意改正,求得原告原谅,那么调解的方向当然就是调和了。
  
四、把握双方心理拉近调解差距
  
最后,在确定调解方向后,对欲调解和好的,敦促被告立即作出保证书,对原告许下承诺,求得原告的原谅,打消离婚念头。对欲调解离婚的,询问双方以前是否有过调解方案,及方案未达成的原因。再根据原告诉诸离婚的原因和对离婚时间紧迫性的需求,拉近双方在财产分配、补偿金额上的差距。如果原告急于离婚,就大多愿意在金钱上作出大幅让步,尤其是原告为男性的情况下,出于对女性的照顾心理和社会普遍观念的压力,男性一般会同意作出进一步让步。因此,从此处入手给出调解方案,既能达到调解成功的目的,又能照顾到妇女的利益,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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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需要打离婚官司,所以我想咨询下离婚调解:容易调解的离婚案件有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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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立案材料判断夫妻感情现状
  
首先,根据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了解双方矛盾点和矛盾类型、大小。判断是夫妻间常为家庭琐事相互争吵,还是矛盾扩大到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甚至双方家族之间曾有过激烈冲突。如果矛盾仅停留在夫妻之间,且是因家庭琐事引发,说明矛盾还有调和的可能。如果家庭暴力非常严重,或者双方家庭成员也掺杂进来,形成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这时,恐怕就难以调和,要考虑调解离婚了。当然,夫妻一方长期离家,对家中妻儿不管不顾的以及结婚多年未能生育,双方又长期分居的也容易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对于前一种情况,说明在外的丈夫完全没有家庭责任感,未尽到基本的家庭义务,后一种情况则因为生育不能,在传宗接代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引发夫妻、婆媳矛盾,因为观念牢固,夫妻感情因处在附属地位而被迫作出让步。
  
二、交叉询问发现矛盾焦点
  
其次,根据交叉询问,发现双方离婚的真正缘由和目的。特别是婚外情这样的原因比较隐蔽,当事人出于道德上的羞耻感会故意回避,但该原因恰是其诉诸离婚的主要原因。另外还有生育能力,也可能成为提出离婚的隐性原因,因为当事人知道该原因非法定离婚的理由,故借其他理由提出离婚。基于这两类原因提出离婚的,当事人立场坚定,想法难以改变,往往难以调和,只能调解离婚。
  
三、试探性调解找对调解方向
  再次,以先调和、再调离为顺序,试探双方的态度。通常来说,原、被告的态度有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坚持不离婚,就没有调解的必要;
2.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而被告表露出同意离婚的可能性,就有调解离婚的基础;
3.如果原告态度并不坚决,只是想通过诉讼给被告一个教训,同时被告认识到错误,愿意改正,求得原告原谅,那么调解的方向当然就是调和了。
  
四、把握双方心理拉近调解差距
  
最后,在确定调解方向后,对欲调解和好的,敦促被告立即作出保证书,对原告许下承诺,求得原告的原谅,打消离婚念头。对欲调解离婚的,询问双方以前是否有过调解方案,及方案未达成的原因。再根据原告诉诸离婚的原因和对离婚时间紧迫性的需求,拉近双方在财产分配、补偿金额上的差距。如果原告急于离婚,就大多愿意在金钱上作出大幅让步,尤其是原告为男性的情况下,出于对女性的照顾心理和社会普遍观念的压力,男性一般会同意作出进一步让步。因此,从此处入手给出调解方案,既能达到调解成功的目的,又能照顾到妇女的利益,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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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简易调解离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简易程序调解离婚流程 1、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开始 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2、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进行 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 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 3、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结束 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认可的,人民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这是不合适的。 判决离婚必须是要讲求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的证据的,所以如果走开庭、判决的方式不一定能够离婚,但是通过调解就是双方自愿的表述自己的意见,对婚姻的看法。这个时候就好像是一个主持人,真正的意见的表述还是在你们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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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简易程序调解离婚流程 1、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开始 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2、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进行 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 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 3、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结束 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认可的,人民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这是不合适的。 判决离婚必须是要讲求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的证据的,所以如果走开庭、判决的方式不一定能够离婚,但是通过调解就是双方自愿的表述自己的意见,对婚姻的看法。这个时候就好像是一个主持人,真正的意见的表述还是在你们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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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程序中怎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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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易程序如何转换成普通程序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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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们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加一并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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