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归责原则的基本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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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归责即将损害后果归于制造此种损害的原因者承担,不确定归责于谁,就无所谓如何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就是将损害归于侵权者的根本规则,归责的形式或手段是赔偿。侵权损害的赔偿原则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后者为赔偿的规则,前者为归责的规则,后者受前者制约,是归责原则的具体落实规则。
医疗事故的归责原则的基本内容

医患关系的紧张程度愈演愈烈,究其根本,一则是患者及家属医学知识的欠缺和伤心激动下的不理智,二来就是确实存在义务人员的过失。医疗事故的发生是让人痛心的,当然我们不能一味地伤心难过,该面对终究是逃不过的,我们没有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那我们自身的权益就应该好好维护!365律师小编将为大家介绍一下医疗事故的归责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医疗事故中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在处理医疗事故中应适用哪种法律规范。

医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当一方违约时,就可依此追究另一方的责任,这里的责任当然是合同责任。但是医疗事故却同时符合两种法律规范,即依医疗合同规定,医院或医务人员应负违约责任,因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有义务注意不因其过错发生医疗事故。而依侵权行为法规定,应负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因过错发生事故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即在此出现了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责任竞合,有些情况下不管权利人行使何种请求权,所获赔偿差别不太,但另些情况下,权利人行使何种请求权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涉及能否获得赔偿或获得多少赔偿。在举证责任方面,一般而言,侵权行为应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有故意或过失,特殊侵权除外,而合同责任,原告只须证明被告违约并造成损害即可,无须证明被告是故意或过失违约,被告只要不能证明存在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责任。在赔偿范围方面,合同责任主要赔偿直接损失,并且合同当事人可约定赔偿性违约金,而侵权责任赔偿的范围涉及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且当事人不能约定限额,依法律的一般规定赔偿。

由此,就赔偿范围而言,权利人主张侵权责任较为有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从有利于患者的利益出发,医疗事故处理即适用了侵权法的法律规范。

二、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归责即将损害后果归于制造此种损害的原因者承担,不确定归责于谁,就无所谓如何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就是将损害归于侵权者的根本规则,归责的形式或手段是赔偿。它与侵权损害的赔偿原则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后者为赔偿的规则,前者为归责的规则,后者受前者制约,是归责原则的具体落实规则。

就现代侵权损害而言,因具有不同的类型,归责原则就不可能划一,不可能存在普通适用的原则,在归纳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时,应从侵权损害的不同类型出发,现今的侵权损害无非四类:

1、加害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所致,

2、现代企业、动物、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企业、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负的危险责任等特殊侵权行为,

3、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而应依社会公平观念分担责任。

4、侵权损害决定了归责原因有过错、违背了行使权利不得侵害他人利益的义务、公平观念,与此相应的归责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这是一个完整的归责原则体系,可使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无一遗漏地得以解决。

三、过错责任原则。

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决定赔偿时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归责根据,其行为人是指责任人自身,而非指责任人所控制的行为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更不包括第三人的过错,其前提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是过错原则。

四、医疗行为侵权赔偿诉讼的举证规则---举证责任倒置。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就涉及到举证责任。过错责任的举证方式有两种:

谁主张谁举证,即由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而加害人无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过错推定,即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而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举证责任的倒置。

在处理医疗事故时,如果要病员及家属举证证明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一般的病员是不可能了解高深的医学知识,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无法提供确凿证据,再加上医院控制着病历等原始资料,使得不懂医学知识的患者及家属的举证困难重重,故在处理医疗事故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将会使病员、患者的利益因难以举证而得不到维护。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明确了医疗事故争议诉讼的举证规则----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单位和责任医护人员举证证明自己在诊疗护理过程中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小心谨慎,高度负责,不存在过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是本行业的专家,懂得按常规护理和诊疗,有能力从医学上举证证明自己是否存在诊疗护理过错,从而达到保护自己利益的目的。因此,实行过错推定有利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是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是指在一定情形下,对特定的待证事实,不按民事证明责任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将一般情况下由原告负担的证明责任予以免除,而将该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被告负证明责任。

当然,举证责任倒置并不等于医疗机构负全部举证责任,而只是部分举证倒置,医疗机构只是在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这两个要件上承担举证责任,患者也不是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医患双方需举证或要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及损害的程度等,可向当地司法鉴定机关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的归责纠纷是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一环,处理好这一事项的关键就是要普及医疗事故归责原则的基本内容,让每一名公众都清楚才能方便医患之间的沟通协调,增加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任,从而从根源上缓解医患矛盾。当然了,医疗的纠纷牵涉太广,目前的知识普及还没有做到高的覆盖,遇事还是可咨询律图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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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的原则2、坚持医患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3、坚持过错原则这里的过错原则,不仅是在对患者治疗中的过错,包括在履行医疗合同整个过程中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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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双方自愿,并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②当事人双方有权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法》第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当事人协商选定,被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必须仲裁。
③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由当事人自愿选任。
④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程序中依法可约定的事项。仲裁法规定了许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如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可约定是否开庭仲裁、是否公开仲裁、是否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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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归责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正文】
一、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或应受谴责性,是对行为人的行为的否定评价。过错责任的意义表现在,根据过错责任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其目的在于引导人们行为的合理性。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产生影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即构成共同过错,应由共同加害人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危险事项的增多,加害人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也越来越困难,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过错责任原则开始逐渐作为一种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得到运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的主要情形有: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等。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应注意三个方面。其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或当事人随意扩大适用;其
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其
三,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如果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法定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就不能适用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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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小侄子不小心犯了一些违反法律的一些事情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下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3)禁止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明确性表示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定运用的对象。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刑法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新《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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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医疗纠纷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处理医疗纠纷的基本原则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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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投诉处理基本原则有哪些
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3、患方不认可或不同意医务科、护理部向患方传达的院方意见时,上报省医调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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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一,《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二,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都必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两种医疗损害责任类型要求构成赔偿责任必须具备过错要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三,对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必须以过错为要件,只是过错要件的证明实行推定而已;

四,即使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对于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产品损害的最终责任也必须有过错,医疗机构如果对于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受到损害没有过错,则只可以承担中间责任而不承担最终责任,其可以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
(二)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殊情形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二款和
第七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例外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平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是否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有的认为可以适用于医疗损害责任,该原则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适用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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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一,《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二,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都必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两种医疗损害责任类型要求构成赔偿责任必须具备过错要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三,对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必须以过错为要件,只是过错要件的证明实行推定而已;

四,即使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对于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产品损害的最终责任也必须有过错,医疗机构如果对于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受到损害没有过错,则只可以承担中间责任而不承担最终责任,其可以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
(二)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殊情形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二款和
第七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例外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平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是否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有的认为可以适用于医疗损害责任,该原则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适用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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