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该怎么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认定方式如下:-若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或承诺支付而未支付之日为发生之日;未明确拒绝或承诺的,以劳动者追索且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之日确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发生之日。但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经济补偿,到期未支付,以承诺支付期满之日为发生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时间的,以该时间为发生之日;不能证明的,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发生之日。
二、劳动争议的结案期限是多久
劳动争议处理有调解、仲裁、诉讼三种途径,结案期限各有不同。若走调解程序,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仲裁程序中,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延期的,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进入诉讼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三、劳动争议的有效期是多久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若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当探讨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该怎么认定时,要知道这关系到劳动者维权的时效。除了法定的几种认定情形外,实践中还可能会因各种复杂情况产生不同的判断。比如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具体认定以及后续维权流程等还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得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剖析,助你清晰把握自身权益,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