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同时部分情况适用过错推定。 患者需对医疗关系和损害结果举证,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且自身受到损害,如提交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若主张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患者一般要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可通过医疗损害鉴定完成。 医疗机构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举证责任。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些情况适用过错推定,医疗机构需自证无过错。此外,对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医疗机构就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等抗辩事由举证。
二、医疗纠纷中精神抚慰金如何计算
医疗纠纷精神抚慰金计算需考虑多因素。依据相关法律,应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确定。 造成患者死亡的,精神抚慰金赔偿年限最长不超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3年。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综合全案情况酌定金额。如医院过错明显、患者伤残严重或死亡,精神抚慰金会相对高;若医院过错轻微、损害后果不严重,金额则较低。
三、医疗纠纷中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医疗纠纷中鉴定费用承担需分情况确定。若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若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在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至关重要。一般来说,患者需要对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以及受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医疗机构则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会有所不同。比如在因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引发的纠纷中,患者只需证明因使用医疗产品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就需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医疗产品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您对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具体举证流程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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