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写工程纠纷委托书有哪些注意事项?

最新修订 |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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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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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2、致送单位3、委托工程纠纷具体事项4、委托处理工程纠纷权限5、工程纠纷中全权代理的问题六、委托人对授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七、委托期限八、委托人的落款签名。
书写工程纠纷委托书有哪些注意事项?

工程领域牵扯到的内容很多,因工程质量工程款结算等发生纠纷的事情也很多。如果当事人不便亲自处理,可以写一份工程纠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相关纠纷。工程纠纷委托书书写也没有固定的格式,但是有些内容需要注意,下面就由律图小编简单介绍下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

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工作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尽量完备和详细,这样方便第三人核对相关信息,以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在实务中,这些基本信息不一定要全部表述,但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可或缺。授权委托书是由委托人签署,出具给第三人表明受托人有代理权,所以在授权委托书中不仅要有受托人的基本信息,也得有委托人的基本信息。

二、致送单位

在授权委托书场合的致送单位具体就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与之发生代理行为关系的第三人。如果事先已经有明确第三人,就需要在授权委托书中加上致送单位,这样能固定授权委托书的使用范围,受托人再向其他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对委托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受托人毕竟不是委托人本人,只是委托人做事的工具,就存在可能不尽责而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可能性,明确致送单位,就能尽量限制受托人不当行为的风险。

三、委托工程纠纷具体事项

委托处理工程纠纷事项一定要表达清楚,希望受托人处理工程纠纷就在授权委托书中一项一项列清楚,这样才能预期受托人行为的范围,以便达到控制自己的风险。如果委托处理工程纠纷事项不明确,基于保护第三人对于法律文书的信赖,授权委托书会被认定为授权不明,从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授权不明,受托人就可能超越委托人的本意做事,但委托人却要为此承担责任;受托人本是为他人做事,行为后果应当由委托人承担,但却因授权不明而承担了补充连带责任,所以说委托事项不明的,对第三人没什么风险,但对委托人和受托人风险较大。

四、委托处理工程纠纷权限

让受托人处理工程纠纷已经在委托事项中表达清楚了,下面就得说明受托人可以在多大权限内干这件事,这就是委托权限。受托人的代理权限可以分为“宽授权”和“窄授权”。宽授权顾名思义代理权限比较广,受托人能干的事比较多。宽授权便于受托人做事,对第三人比较有利,代理人自己就能拍板做事,不需要事事向委托人汇报,这样能提高做事效率。宽授权对委托人的风险就是较难防范受托人不当行为带来的风险。窄授权就是授权范围比较窄,受托人可能只是个传声筒,事事需要向委托人汇报,等委托人拍板。不管是宽授权还是窄授权都要把委托权限表达清楚,受托人有什么权限就一项一项列清楚,避免在列举委托权限后面加上“等”这样的字样,这会带来授权不明的法律风险。宽授权里值得说道说道的就是全权代理的问题。

五、工程纠纷中全权代理的问题

全权代理又称全权委托简单理解就是委托人能干的事受托人都能干。因为全权委托的受托人的权限过大,但受托人毕竟不是委托人本人,并不能向委托人那样保护自身的利益,所以法律对全权代理还是有所限制的。代理具体可分为民事代理和诉讼代理,前者指代理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后者指代理委托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六、委托人对授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自然得由委托人承担。需要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委托人对于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予以认可,并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

七、委托期限

实务中很多授权委托书非常简单,根本没有关于委托期限的表述。明确委托期限对各方都非常重要。对委托人来说,如果没有委托期限,就不可预期受托人不当行为带来的风险。一旦有明确委托期限,委托人知道其只对受托人在委托期限内的行为负责。对受托人来说,只能在委托期限内行事,超过委托期限,必须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否则行为的后果就需要自己来承担。对于第三人来说,只可在委托权限内与受托人进行法律行为,超过委托期限必须让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否则有委托人不承担受托人超过委托期限行为后果的风险。

八、委托人的落款签名

落款签名看似简单,其实大学问。授权委托书主文无论以什么形式出现,不管是打印稿还是手写的,只有落款处是委托人本人签收的才生效,所以要确保落款处委托人的签章有效。

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在外地不便亲自处理工程纠纷,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但是一定要规范书写工程纠纷委托书,像委托人信息、委托权限、委托处理工程纠纷具体事宜等都要具体写清楚,并且要签字,这样委托书才会生效。因为工程纠纷一般涉及到的金额比较大,所以当事人还是最好亲自处理,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江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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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委托追款委托有哪些注意事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全权委托”、“独家代理”慎重选择
委托中介卖房一般有“全权委托”、“独家代理”两种方式。“全权委托”就是指房主委托中介代理自己行使全部权利,可以代为确定交易条件、签订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等。
“独家代理”是指售房者承诺只委托一家中介代自己出售房屋,不可自行或另行委托其他中介出售。这种情况下,如果中介不积极的帮售房者卖房的话,售房者就会处于一个被动的地位。
总之,委托中介卖房的话,采取“全权委托”或“独家代理”的方式,应该在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上做出一定限制:比如签订合同或者收款时产权本人亲自确认才有效;中介代理的有效期限是何时;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出售的违约责任等。
2.权属证书原件应该由产权人持有
房产交易过程中,中介往往会要求房主把房产证等证件交给自己保管,其实,这对售房者是很不利的,如果买卖双方发生纠纷的话,中介很有可能不返还这些证件。就算是后要回了这些证件,也是浪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
所以,售房者可以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交给中介,如果需要原件的话,一定要产权本人亲自出面办理。证件复印件也需要在上面标注授权范围等约束性的语言。
3.交易时三方应该亲自确认交易内容
售房者一定记得在签订合同等重要环节的时候由买卖双方以及中介三方共同确认相关交易条件并共同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有的中介瞒着买卖双方“吃差价”的话,肯定不会让交易双方轻易见面。所以,交易双方见面交流确认交易,还能避免一些纠纷。比如,房主已经告知房子的缺陷,但是中介为了谋取利益,没有告诉购房者,后交易完成,购房者追究责任,那就是后悔也晚了。
4.签署合同等文件不可留空白
售房者签订合同的时候尽量仔细阅读,并且填写的时候不要留空白,即使有空白也要用笔划掉。这样可以防止中介或者对方在空白处填写对自己不利的内容。
5.委托中介前确认清楚交易中需要的费用
售房者与中介签订协议之前就应该了解清楚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应该由谁承担,把这些费用写明并由各方确认。防止合同签订之后因为费用的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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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委托合同有何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委托合同有何注意事项
委托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委托事务,应对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是受托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委托事务
在委托合同中,应对委托事务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尤其是委托事务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受托人能够很好地完成委托事务,同时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如果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或委托人减少其相应的报酬。没有经委托人指示,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能将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利益据为己有。
委托合同之期限
在委托合同中,应对期限进行明确的约定,受托人应按约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事务。如果受托人因自己的过失不能按时完成,则构成违约,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损失。
受托人损害赔偿
委托合同若是有偿的,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因委托人自己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遭受不应有损失的,该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委托合同若是无偿的,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之报酬
委托合同如果是有偿的,应在合同中对于报酬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进行明确的约定。
1、明确约定报酬的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或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
2、明确约定报酬支付时间,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应支付约定的报酬给受托人。同时,委托人还应支付给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垫付的相关必要费用。
3、明确约定委托事务因受托人的过失而未能完成,委托人可以不支付报酬或是就已经完成的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
其他事项
在订立合同,建议根据实际具体委托事项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并尽可能保障作为承租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有密切的联系,但两者又有明显的不同:
1、适用范围不同。就代理关系而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多种类型,而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同时,委托合同还适用于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经济行为和单纯的事务行为。
2、效力范围不同。代理关系是存在于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效力涉及这三方面的当事人,代理人必须有代理权,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建立、变更或消灭则对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委托合同则与此不同,其法律约束力仅及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即使在委托代理中,委托合同也只是为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提供了法律前提,但其本身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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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及书写注意事项?
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必须写明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基本情况。写明授权的范围,不能简单写"全权委托",而应当逐项写明授权的内容。如委托代理诉讼,就应写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有无放弃、承认诉讼请求的权利,有无反诉权,有无和解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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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中介卖房要注意什么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介卖房花招多
“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因此提前了解中介卖房的花招是很重要的。
1、 订立“霸王”合同
委托中介售房需要签订委托合同,但是你签订的这份合同很可能是一份“霸王”合同。中介一般都希望你能将房屋交易的所有权利委托给他们,以方便他们给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因此就会在合同中写上“全权委托”等字样,但其实这就是“霸王”条款。
2、 不办事先交钱
委托中介售房就需要给中介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费用,按理说,这笔费用应该在交易完成之后再支付,但一些中介为了赚取利益,往往会要求你先交钱,否则就不帮你售房,多数人为了能够更好地卖房就只能交钱。
3、 吃差价
吃差价是中介最常用的手段,他们会一边以房价太高不好出手为借口劝你降价,一边又以房主坚持不降价为由劝购房者加价,等到交易完成之后,他们就可以将中间的差价收入囊中。
中介卖房
委托售房需谨慎
为了不上当受骗,你在委托中介卖房时还是需要多加注意,并且学习一些应对方法。
1、 坚持合理委托
即使中介说得天花乱坠,告诉你全权委托有多好多好,你也要坚持使用合理委托的方式售房。所谓“合理委托”就是指授权范围要合理,而且授权时间也不能过长,最好是按照交易进行的环节来授权。
2、 绝不轻易支付中介费
中介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必须提前商议好,不要听信中介的话,选择先付钱再办事的方式,即使他们拍着胸脯向你保证一定可以办好,中介费应该是事后再支付,如果协商一致就记得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明。
3、 争取与买家面对面
中介不想让你和买家见面无非就是为了不让你们谈价,这恰恰也说明了房屋交易价是有问题的,所以你最好主动要求与买家面对面,参与到卖房过程中去,这样也就让中介没有了动手脚的机会,自然也降低了你上当受骗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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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办事需预付费用吗,委托人支付费用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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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他人办事需预付费用吗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往往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事先提供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和补偿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的费用。由于委托合同的特点是受托人用委托人的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受托人对于费用没有垫付的义务,预付费用可以说是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如委托律师向提讼,就应当先预付诉讼费。因为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支出的,它与合同约定的报酬不是一个概念。对于委托人支付的预付款,如果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尚有剩余,受托人应当返还给委托人。由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由委托人事先预付费用,受托人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垫付了,则有请求偿还的权利,即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应当把委托人支付报酬与偿还处理委托事务所应负担的费用相区别。偿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不是对价关系。所谓必要费用,比如差旅费用、有关财产的运输费、仓储费、交通费、邮费等等。受托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不仅会有金钱支出,有时也会有物的消耗。至于判断费用的支出是否必需,应当依据所委托事物的性质及处理时的具体情况来定。何为“必要”,其标准是什么,我们认为,支出费用的合理原则应从三个方面考虑,其
一,直接性原则。受托人支出的费用应与所处理的事务有直接联系;其
二,有益性原则。受托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利于委托人,目的是使委托人受益;其
三,经济性原则。受托人在直接支出费用时,应尽善良人的行为,采用尽量节约、适当的方法处理事务。也就是说,必须是客观上确有必要,才可以请求偿还,以防其滥用。不能以受托人主观上是否认为支出为必要为标准。而应以受托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状态作为标准。
二、委托人支付费用的注意事项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委托人预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应预付多少费用以及预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应依照委托事务的性质和处理的具体情况而定。预付费用系为委托人利益使用的,与委托事务的处理并不成立对价关系,因此两者之间不存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非经约定,受托人无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在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的场合,若因委托人拒付费用以致影响受托人基于该合同的收益或者给其造成损失时,受托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委托人偿还受托人支出必要费用的义务。如果受托人垫付了费用,则有请求委托人偿还的权利。委托人偿还的费用一般应限于受托人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所谓“必要费用,是指处理受托事务不可缺少的费用,例如交通费、食宿费、手续费等。当事人就必要费用的范围发生争议时,委托人应对其认为不必要的部分举证。在确定必要费用的范围时,应充分考虑委托事务的性质、受托人的注意义务以及支出费用的当时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费用。在支付当时为必要的,其后即使是无必要的,也为必要费用。相反,在支付当时为不必要的,即使其后为必要的也不是必要费用。另外,委托人偿还费用时应加付利息。利息应从垫付之日起计算。委托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以当时的法定存款利率计算。对于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时所支付的有益费用,若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根据情况按照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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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项权证授权委托书怎么写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及身份证的相关信息。内容及委托事项:代委托人办理他项权证。相关材料及委托期限,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字,委托截止日期为。附件要有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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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委托委托书公证需要多少费用?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办委托公证的费用如下:
一、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1、金额2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25%,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200万元1000万元部分,收取0.2;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收取0.1。
3、5000万元1亿元部分,收取0.05;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二、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三、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的,每件收费400元。
2、生父母单方的,每件收费600元。
3、其他监护人的,每件收费800元。
四、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比率收费
1、20万元以下的按2收取,20万元50万元部分按1.5收取。
2、50万元100万元部分按1收取。
3、1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最低收费200元。扩展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人亦称被代理人,受托人又称代理人,委托人与受托人均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总体而言,委托人须亲自向中国领事公证人提出委托书公证申请,并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委托人须提交的基本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或者法人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2、与房产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如房屋产权证明以及产权是否与他人共有的证明材料等。
3、由委托人填写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4、由委托人和中国领事公证人共同完成的《公证认证接谈笔录》。
5、由委托人草拟的《委托书》。
6、其他需要出示的材料。
(二)《公证认证申请表》及《公证认证接谈笔录》的基本内容
1、委托人及其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委托书公证的事项及其用途。
3、申请房产委托书公证的名称。
4、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
6、申请公证的日期。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委托书》的基本内容
1、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如委托人是法人,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及简称、法人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称等)。
2、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如受托人是法人,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及简称、法人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称等)。
3、委托原因。其是指委托人不能亲自到中国内地处理有关房产事宜的原因。
4、委托事项。其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理的具体事项。
5、委托权限。其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理的权利限度,即:是“个项委托”或“全权委托”。
6、委托期限。其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理的时间限度,即:写明“起止日期”或“办妥为止”。
7、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其是指委托人是否授权受托人在代理过程中,根据需要将受托权转让给第三人。如是,其转让委托的权限、期限不得超过原始的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
8、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委托地点和委托日期。其是指委托人须在其《委托书》的落款处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并写明委托地点和委托日期。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委托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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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异地年审要开委托书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异地年检委托书办理所需证件:
1、注册地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委托检验通知书;
2、机动车定期检验表;
3、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车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行政公章的复印件;
5、车属单位、车主委托他人办理的要开具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出具居民身份证;
6、车架号码的拓印件、车辆相片、路费单;
7、检测报告、年审地待检车辆的交强险合同。
根据2012年9月12日修改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条中规定:除了大型载客汽车和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先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的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的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车主需要到车辆登记地车管所开具车辆年检委托通知书,同意委托异地车管所进行该车辆的年检。办理车辆年检委托通知书,要带上办理人的身份证、车辆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开具车辆年检委托通知书,一定是需要到车辆登记地的车管所,如果没有办理车辆年检委托通知书,车辆是不能异地年检的。但是,办理委托通知书时,车主本人并不是一定非要自己去,可以由亲戚朋友去车辆登记地代为办理即可。
委托中介售房和个人售房有什么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委托中介售房和个人售房有什么注意事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委托中介售房
1、 一定要选对中介
卖房毕竟是一件大事,很多人应该都不会想把这件事委托给一个看起来不靠谱的中介公司,因此选中介就十分重要。你需要选一个正规、合法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而不是一个连营业执照都没有的公司。
2、 别轻易使用“独家代理”
“独家代理”听起来好像是中介想要为你打造专属的服务,但其实只不过是为了方便他们自己获利,所以千万不要轻易使用“独家代理”。否则,一旦交易出现问题,你连换别家代理公司的机会都没有。
3、 不要使用“全权委托”
给中介授权的范围和时间都要有所限制,最好不要使用“全权委托”。合同的签订,房款的接收等都尽量做到亲自处理,如果是实在不能即时处理的,就在合同中约定必须亲自确认过后才有效,这样才能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二、个人售房
1、 价格一定要合理
个人售房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对价格抱有过于理想化的心态,忽视了市场均价、国家政策以及影响房价的各项因素,认为自己定出的价格就是最合理的价格。如果有这样的想法,那么你的房子将很难出售。
2、 态度一定要端正
不论是带人看房还是跟人议价,交易双方肯定都会出现意见不统一的时候,这时你就需要注意态度,心平气和地交流远比无谓的争吵带来的效果要好,而且良好的态度也会增加房屋出售的几率、
3、 合同内容要明确
房屋买卖合同是房产交易的重要凭证,千万不能忽视。很多售房者本身很有可能并不清楚一份正规的合同都有哪些内容,这时就需要自己多学习,多了解,也可以请专业人士帮忙,力保明确合同的每一个细节,以免日后出现问题。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条件,实施收费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收费的;
(四)违反已签定的协议(合同)实施收费的;
(五)违反自愿原则,与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六)公证性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服务成果收费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的;
(八)违反规定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九)违反规定搞不正当价格竞争,以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的;
(十)其它违反本规定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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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二手房委托公证,委托书需要公证吗,委托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代签合同时如果操作不当,常常会带来风险,并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此购房者应该小心为是。  但业内人士表示,代签合同的方式比较常见,在房价平稳时期并不会出现问题,不过在房价波动时如上涨或者下跌,代签往往会成为终止合同的借口,甚至被心怀叵测之人所利用。  推荐阅读:  二手房交易流程  二手房屋买卖交易流程全知道  史上最全的二手房交易流程  当然代签这种交易方式本身并没有错,而且为法律所允许,只不过要求交易双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方能避开风险,做到安全交易。  
第一招:委托书公证后方可签约  案例一:北京的李先生购买一套夫妻共有房产,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妻子因故不能到场,虽然中介出具妻子同意出售的证明,但李先生坚持要求对方对委托书进行公证之后才与之签约。  解析:对于房屋所有权人实在是无法到场签订合同的,那么一定要求委托人提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该授权委托书必须经公证。签约后,对方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应与合同一起妥善保管。如果没有提供委托书,签约后可在合同中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对方提供上述委托书之前或房屋所有权人补签之前,合同不生效。  
第二招:代理人的权限时限需明确  案例二:上海的朱女士在买房时,因为卖家不能亲自到场而由卖家的父亲代为签字。朱女士在专业人士的建议下,详细了解了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解析: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代理范围包括签订定金合同、买卖合同、代理收取定金、办理产权转移、支付税费、交房等十一项内容,买家必须要了解清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多大,同时,其代理时限有多长。对于境外人士而言,必须是由领事馆出具的公证书才具备法律效力。  
第三招:对非常规做法要当心  案例三:杭州的迟先生购买了一套共有房产,对方在没有提供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与之签署了买卖合同,随后因共有人反对而导致交易流产,耗费了不少精力不说,房价上涨致使成本增加。  解析:目前有不少中介公司为了促成交易,往往先让买卖双方签约,并声明其他所有权人都同意出售,随后让房产所有权的其他人来对交易进行追认。不过这种做法风险在于,如果房价上涨,其他所有权人可能会故意不进行追认而导致交易中断,并致使买家利益受损。因此对于这种情况而言,买家要么暂缓签约,要么签约之后要求对方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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