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程隆银律师拥有本科学历,执业证号为1530xxxxxxxxx0608,已在法律行业执业逾11年,现任职于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合伙人律师。同时,他还是昭通市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其办公地址位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二环西路龙韵雅苑一期9-10号商铺,服务地区为昭通。他累计办理案件200多件,在法律服务中始终秉持“法理精湛,暖心为民”的执业理念,注重在深耕专业的同时传递法律温度,将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融入案件全流程。接待咨询时耐心倾听诉求,案件分析时精准把握争议焦点,证据梳理时注重细节,庭审交锋时据理力争。他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劳动工伤、建筑工程等领域。
二、主办案例:
案情介绍:被告XX丙公司与被告XX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多份《劳务合同》承接昆明XX相关工程,后XX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朱XX、安XX。朱XX与原告徐XX签订《联合施工协议》,将XX号路电力管道安装工程分包给徐XX施工。施工中监理提出质量整改要求,XX丙公司出具整改承诺。朱XX、安XX与徐XX结算后尚欠工程款未结清,徐XX将XX丙公司等诉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主张朱XX借用XX丙公司资质施工构成挂靠关系,要求XX丙公司与其他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律师办案过程:程隆银律师与时任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的杨XX律师共同担任XX丙公司诉讼代理人。他们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制定辩护策略。通过提交《劳务合同》、派驻项目负责人证明等证据,主张XX丙公司与朱XX、安XX系劳务分包关系而非挂靠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XX丙公司未参与徐XX与朱XX、安XX的合同签订等,不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针对工程质量与付款条件抗辩,提出工程存在整改情况,徐XX主张全额付款及逾期利息条件未成就;梳理XX丙公司与XX乙公司的工程款支付凭证等证据,证实XX丙公司已按约履行义务,不存在过错。
案件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XX丙公司与朱XX、安XX并非挂靠关系,XX丙公司并非《联合施工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合同责任。最终判决朱XX、安XX连带支付徐XX工程款XX0032.5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徐XX对XX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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