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地域管辖的原则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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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确定地域管辖权的原则应当是:1、行政主体独占行使管辖权。2、行政主体便利行使管辖权。3、行政主体有效行使管辖权。
行政地域管辖的原则是怎样的

地域管辖是对行政主体之间分工和权限的规定,简单的说就是各司其职。然而现实中由于行政事务的繁杂,行政主体之间的管辖权又不得不出现交叉、重叠的现象。那么,行政地域管辖有哪些规定呢?今天小编要说的就是:行政地域管辖的相关内容。

一、行政地域管辖的定义

地域管辖是指行政主体系统中确定同级行政主体之间首次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任何一个行政主体都有其独立的行政管辖区域,但是,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由于行政事务的繁杂而导致的分工,在行政主体之间因行政事务的管辖权会出现交叉、重叠。如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这种行政管辖权的交叉、重叠现象可以说是确立行政事务地域管辖权的现实基础。为了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管辖权,科学地划分行政事务的地域管辖权相当必要。

二、行政地域管辖的原则

确定地域管辖权的原则应当是:

1、行政主体独占行使管辖权。

2、行政主体便利行使管辖权。

3、行政主体有效行使管辖权。

三、行政地域管辖的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可以分别不同情况按照一 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办理:

1、一般地域管辖

即一般情况下的地域管辖制度。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一般地域管 辖的情况包括两种:

(1) 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2) 原告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复议决定不服而提 起诉讼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情况的地域管辖制度。在具体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权 时,特殊地域管辖优越于一般地域管辖。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有 二种: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最 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与复议机关所在地往往不一致,这就出现了两个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行政案件的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人可以在两个管辖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3) 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行政诉讼官司中,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 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行政案件。

② 因征用不动产而发生争议的行政案件。

③ 因建筑物的拆迁、翻建、扩建等而起诉的行政案件。

④ 因污染不动产而提起的行政案件等。

综上所述,行政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两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行政事务的繁杂性,各行政主体之间的管辖权是会出现交叉、重叠现象的,所以科学的划分行政地域管辖权就十分必要了。而确定地域管辖权是根据以上所述三个原则来定的,目的是更清晰、科学的划分行政地域管辖权,以尽到各司其职减少交叉、重叠现象。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信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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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动产提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讼的,被告和原告所在地人民都有管辖权。原告所在地包括: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身自由被限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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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近来陪父母看法律节目,一直看到一个词儿“地域管辖”,想知道什么是地域管辖,有哪些原则?
[律师回复]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迅速查明案情,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司法实践中,公民在其户籍迁出后,迁入异地之前,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仍然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其住所地。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按照司法解释,下列诉讼也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1 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1条第2款)。
  2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8条)。
  3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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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最近申请了行政复议,我也是刚刚才知道的,比较震惊了,咨询下行政复议地域管辖原则
[律师回复] 为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条例具体规定了“法定条件”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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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针对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条例规定,首先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对于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对于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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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人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目前,大部分实行属地管辖权原则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公民的利益,也开始以属人原则作为补充:凡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本国人,其中一方居住在本国国内,本国法院可以藉此主张管辖权;在实行属人管辖权原则的国家,对于诉讼标的物在本国境内的案件,也开始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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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1、行政主体独占行使管辖权。独占行使管辖权是指某一行政事务所确定的管辖权只能归属于一个行政主体,一般不能确定为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管辖。在行政实践中,一个行政事务如为法律确定为由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行使管辖权,可能是立法者出于加强行政管理良好愿望或是受制客观条件所表现出的无奈。这一原则的法律意义在于,它可以提高行政主体的责任心,避免行政管辖权的互相推诿。
2、行政主体便利行使管辖权。便利行使管辖权是指行政主体能以最低的成本管理行政事务。如行政事务发生地往往存在着可以证实该行政事务的主要证据,从便利性的角度出发,地域管辖权一般都由行政事务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这便利具有行政管辖权的行政主体收集证据,走访证人。我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地域管辖就是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依据。这一原则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既有利于行政主体减轻行政管理的成本,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主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行政主体有效行使管辖权。有效行使管辖权是指确定行政事务的管辖权能确保行政主体实现行政职权的目的,从而产生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正常秩序。行政主体对行政事务行使管辖权,从经济学的角度上讲,它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这些公共产品包括秩序、安全等。因此,有效行使管辖权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将行政职权限制在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否则必然导致行政职权的滥用。也就是说,要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管辖权,其管辖的事务必须严格限于公共领域,不能涉足于私人领域,更不能与私人争利。这一原则的法律意义在于,必须严格划定政府的职能,才能有效地确立行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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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事情涉及了行政处罚法,对于这个的管辖,想要问问,这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管辖原则是哪些?
[律师回复] 涉及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管辖原则是哪些请参考以下内容: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确定对某个行政违法行为应由哪一级或者哪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法律制度。
  确立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是以有利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权,有利于及时有效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前提的。
  第
一,由于行政管理活动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因此,在行政处罚管辖问题上,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了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及时纠正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分组织进行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为管辖的基本原则。
  第
二,解决了级别管辖问题。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县级政府。在通常情况下,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如县政府、县工商局等行政机关管辖。这样规定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时地发现违法行为并便于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和作出处罚决定,也有利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同时,也考虑到行政处罚案件仅仅由县级政府管辖是不够的,有些案件需要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行政部门管辖,因此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管辖。
  第
三,对职能管辖作出规定。为了使行政处罚更准确,体现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精神,行政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如对扰乱集贸市场的行为,应当由工商管理机关管辖;污染环境的行为,就应当由环保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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