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无效。依据法律规定,抵押权、质权属于担保物权,其存续与主债权存在密切联系。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才消灭。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限制了担保物权的存续,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特征相悖。这种约定无法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不会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
若债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法院不予保护。质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质权。所以,担保合同中关于抵押、质押担保期间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担保合同中债权人的权利如何行使
担保合同中债权人主要有以下权利及行使方式:主债权请求权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这是基于主合同产生的基本权利。担保权1.保证:若为一般保证,需先对债务人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3.质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担保合同中,债务人放弃抗辩权有效吗
在担保合同中,债务人放弃抗辩权通常是有效的。抗辩权是债务人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权利。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债务人有权自主处分自身权利,其放弃抗辩权是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只要该放弃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该放弃行为就是有效的。不过,债务人放弃抗辩权不影响保证人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抗辩权。即使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保证人仍可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就是说,保证人的抗辩权具有相对独立性,不会因债务人放弃抗辩权而丧失。
关于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有效么这一问题,我们已经进行了详细探讨。其实,除了担保期间的约定效力,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要点值得关注。比如,在担保期间内,担保权人对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权及限制等问题。又或者,当主债权发生转移时,担保合同的效力及相关担保权益如何变化。这些都是在实际涉及担保合同相关事宜时很可能会遇到的情况。若你对这些拓展内容仍有疑问,或者还想进一步深入了解担保合同的其他法律细节,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提供精准、全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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