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现为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已逾13年,执业证号为1341xxxxxxxxx4193,服务地区为安徽-宿州,联系地址在安徽省宿州市南翔云集律师楼8楼(宿州市中级法院北门斜对过)。
他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同时担任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第六届公司法律和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此外,他具备中级经济师职称及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
执业以来,刘刚律师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还参与办理多起由公安部及安徽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重案要案。他在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诉讼业务,以及公司上市等非诉讼业务方面业绩突出。
刘刚律师始终秉持严谨审慎的工作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坚持以诚信与正直作为执业准则,致力于在每一个案件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注重在司法实践中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善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委托人量身定制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与解决方案。他也因此获得宿州市律师协会“宿州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律图“精英律师”等荣誉。
二、主办案例
案例为单xx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由宿州市xx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时间为2021年xx月xx日。单xx自2015年起在家中雇佣员工从事炒面加工生产,生产中加入食品生产所禁止的硼砂,以让炒面更劲道、口感好。公诉机关指控其每天生产炒面1500斤左右,以每斤1元价格销售,认定单xx自2019年底至2020年10月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51万元,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刘刚律师作为辩护律师,鉴于单xx本人认罪,着重从涉案金额方面进行辩护。他提出:单xx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包含购买食用油及偿还借贷的款项,应予以扣除;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仅有单xx供述,缺乏客观证据印证;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有退货、损耗等情况,不能简单推算。
最终,宿州市xx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xx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采纳了刘刚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单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原本人民检察院指控涉案金额属情节特别严重情形,若指控成立单xx应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刘刚律师认真研究案卷材料,成功促使法院认定的涉案金额降到五十万元以下,大大降低了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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