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4年起投身法律工作,至今执业已逾16年。他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同时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
执业以来,他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尤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以及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企业负责人和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截止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且全为刑事类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实践经验。
二、主办案例
案例标题为“足疗店涉嫌组织卖淫,经过辩护,从轻处罚”,审理法院是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2023年7月至9月,刘X伙同骂XX在X市区学院路保健店组织屈XX、陈X等多人卖淫;骂XX于2023年12月27日主动联系民警接受调查;刘X于2024年1月6日主动联系民警接受调查。
辩护策略:辩护律师陈晓伟接受委托后,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骂XX,了解具体案件情况,并与承办案件警官沟通,掌握大致案情。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了解了整体案件事实。经过与骂XX沟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是骂XX在足疗店后期涉嫌从事卖淫活动期间,非实际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刘X;二是骂XX与前台假X负责经营方面的具体事务,且二人无明显上下级关系,职责分工无轻重大小之分,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认定骂XX的行为;三是即便骂XX的行为涉嫌组织卖淫罪,根据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相关情节,应认定为从犯;四是骂XX主动到案,虽对办案机关认定罪名有异议,但对自己行为能够如实供述,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五是骂XX无犯罪记录,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刘X伙同骂XX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二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刘X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对于骂XX,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证实其伙同刘X共同经营保健店,且深度参与店内经营管理,行为超出协助组织卖淫罪评价范围,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当庭辩解与刘X指证及相关电子数据相悖,现有证据锁定其为保健店控制人之一;其并非从犯,且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对其辩解及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最终,骂XX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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