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昭通的法律服务领域,有这样一位资深律师——程隆银,他已在法律行业深耕逾11年,是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同时还担任昭通市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其执业证号为1530xxxxxxxxx0608,服务地区主要为昭通,律所位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二环西路龙韵雅苑一期9-10号商铺,有着本科学历的他,经办案件达200多件。
程隆银律师始终坚守“法理精湛,暖心为民”的执业理念。在接待当事人咨询时,他会耐心倾听诉求,感同身受当事人的急难愁盼;分析案件时,反复推敲法律关系,精准找出争议焦点;梳理证据时,逐页核对细节,为当事人维权筑牢事实根基;庭审交锋时,凭借扎实的法理功底据理力争,全力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程隆银律师经办的众多案件中,有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辩护成功案例尤为引人注目。被告XX丙公司与XX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多份《劳务合同》,承接昆明XX相关工程,之后XX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朱XX、安XX。朱XX又与原告徐XX签订《联合施工协议》,将XX号路电力管道安装工程分包给徐XX施工。工程施工中,监理单位提出质量整改要求,XX丙公司也出具了整改承诺。之后因款项未结清,徐XX将XX丙公司等诉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主张朱XX借用XX丙公司资质施工,要求XX丙公司与其他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XX丙公司委托程隆银律师与杨XX律师共同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XX丙公司与朱XX、安XX是否构成挂靠关系,以及XX丙公司是否应就拖欠徐XX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接受委托后,程隆银律师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首先,他通过提交XX丙公司与XX乙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派驻项目负责人证明等证据,明确双方系劳务分包关系,而非徐XX主张的“挂靠关系”,朱XX、安XX并非XX丙公司员工,XX丙公司未授权其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徐XX与朱XX签订的《联合施工协议》对XX丙公司无约束力。其次,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强调徐XX与朱XX、安XX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工程款结算、支付均发生在他们之间,XX丙公司未参与合同签订、履行及结算,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再者,针对工程质量与付款条件进行抗辩,提出案涉工程存在整改情况,且徐XX施工部分的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返工费用尚未明确,同时根据《联合施工协议》约定,工程款支付需满足验收合格等条件,徐XX主张全额付款及逾期利息的条件尚未成就。最后,强化证据链支撑,梳理XX丙公司与XX乙公司的工程款支付凭证、整改通知回复等证据,证实XX丙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XX丙公司与朱XX、安XX并非挂靠关系,XX丙公司并非《联合施工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合同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朱XX、安XX连带支付徐XX工程款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徐XX对XX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程隆银律师在建设工程类纠纷中的专业价值。他精准界定法律关系,成功反驳了徐XX关于“挂靠关系”的核心主张;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维护了XX丙公司的合法权益;全面抗辩降低了XX丙公司的法律风险,高效地帮助XX丙公司摆脱了无法律依据的连带付款责任,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也为企业后续工程分包业务的合规开展提供了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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