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受理委托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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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司法鉴定受理委托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我们进行司法鉴定的时候,一般是需要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的,但是也可以提出委托受理。那么,司法鉴定受理委托的大致受理流程有哪些呢?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要注意什么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要注意什么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二、司法鉴定受理决定的作出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三、给予受理和不给予受理的情形

(一)给予受理的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二)不给予受理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四、司法鉴定受理的大致流程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综上所述,在进行司法鉴定受理委托的时候,我们要注意,首先,我们一定要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书,来给双方的行为做出一定的约束,从而形成一定的保障,另外,如果出现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情况,也要向其说明相应的理由,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莱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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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委托追款委托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委托追款委托有哪些注意事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全权委托”、“独家代理”慎重选择
委托中介卖房一般有“全权委托”、“独家代理”两种方式。“全权委托”就是指房主委托中介代理自己行使全部权利,可以代为确定交易条件、签订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等。
“独家代理”是指售房者承诺只委托一家中介代自己出售房屋,不可自行或另行委托其他中介出售。这种情况下,如果中介不积极的帮售房者卖房的话,售房者就会处于一个被动的地位。
总之,委托中介卖房的话,采取“全权委托”或“独家代理”的方式,应该在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上做出一定限制:比如签订合同或者收款时产权本人亲自确认才有效;中介代理的有效期限是何时;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出售的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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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过程中,中介往往会要求房主把房产证等证件交给自己保管,其实,这对售房者是很不利的,如果买卖双方发生纠纷的话,中介很有可能不返还这些证件。就算是后要回了这些证件,也是浪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
所以,售房者可以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交给中介,如果需要原件的话,一定要产权本人亲自出面办理。证件复印件也需要在上面标注授权范围等约束性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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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者签订合同的时候尽量仔细阅读,并且填写的时候不要留空白,即使有空白也要用笔划掉。这样可以防止中介或者对方在空白处填写对自己不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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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者与中介签订协议之前就应该了解清楚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应该由谁承担,把这些费用写明并由各方确认。防止合同签订之后因为费用的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委托司法鉴定鉴定的程序
[律师回复] 司法鉴定流程也就是司法鉴定程序,是指按照司法鉴定活动的客观规律所制定的司法鉴定的具体步骤。司法鉴定程序的制定在于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司法鉴定活动所涉及的相关人员的人格尊严,实现司法鉴定的公正、效率目标。 鉴定程序 首先要有鉴定的申请和决定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 其次需要有委托鉴定 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以委托公安机关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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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了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以及声像资料鉴定等。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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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委托合同有何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委托合同有何注意事项
委托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委托事务,应对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是受托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委托事务
在委托合同中,应对委托事务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尤其是委托事务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受托人能够很好地完成委托事务,同时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如果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或委托人减少其相应的报酬。没有经委托人指示,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能将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利益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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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合同中,应对期限进行明确的约定,受托人应按约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事务。如果受托人因自己的过失不能按时完成,则构成违约,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损失。
受托人损害赔偿
委托合同若是有偿的,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因委托人自己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遭受不应有损失的,该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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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在订立合同,建议根据实际具体委托事项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并尽可能保障作为承租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有密切的联系,但两者又有明显的不同:
1、适用范围不同。就代理关系而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多种类型,而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同时,委托合同还适用于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经济行为和单纯的事务行为。
2、效力范围不同。代理关系是存在于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效力涉及这三方面的当事人,代理人必须有代理权,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建立、变更或消灭则对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委托合同则与此不同,其法律约束力仅及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即使在委托代理中,委托合同也只是为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提供了法律前提,但其本身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委托炒股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委托炒股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协议,无论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只要为双方确认,通常作为委托合同和当事者意思自治原则加以认可。 其次,签订委托炒股协议,特别是将自己的帐户、密码、资金或筹码交给受托人操作、经营和交易,最好找法律人士咨询一下,以防患于未然,并尽量不要采取口头委托方式。签定委托炒股协议至少应当注意如下问题:明确写明受托人只有操作权(即买卖股票),无权存取款、撤销或申请指定交易等;写清楚收益分配关系,利益与风险共担关系等;写明委托人的资金帐户与委托人的深、沪股东帐户一一对应,不能和任何其他资金帐户和股东帐户联通;对受托人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资金加筹码低于某一数值,应当允许委托人中止操作;如果有可能,可以授权证券公司,在委托人资金帐号和股东帐户中资金加筹码低于某一数值时,及时通知委托人,等等。 再次,委托人应当经常了解一下自己的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的情况。须知,受托人的许多行为不管其动机如何、盈亏如何,都是代表委托人的。有些越权行为,虽然委托人一无所知,但由于委托人没有尽到监督检查责任,也往往会推定委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承担一部分责任甚至承担丧失诉讼时效的后果,对此,委托人不可不察。 第四,不要对受托人给予过高的期望,充分注意证券市场的市场风险和受托人的人格风险,并有充分的防范措施。由于我国未建立欧家存在的证券经纪人(个人)制度,受托人的专业技术水平、信用信誉水平、道德水平和委托代理保证能力无从考证,找到的受托人往往由于其宣传的结果、熟识的原因等。而恰恰是因为这些自称的专家,被委托人所信赖,却在金钱和利益面前辜负委托人的信任,损害委托人利益甚至走向犯罪。 第五,委托人要注意一些承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例如,让受托人保证最低收益率,或者保证本金不亏,或者高比例的盈利分成,或者不承担风险或亏损等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也不要让协议中出现同意或默许同意进行透支的条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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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因此提前了解中介卖房的花招是很重要的。
1、 订立“霸王”合同
委托中介售房需要签订委托合同,但是你签订的这份合同很可能是一份“霸王”合同。中介一般都希望你能将房屋交易的所有权利委托给他们,以方便他们给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因此就会在合同中写上“全权委托”等字样,但其实这就是“霸王”条款。
2、 不办事先交钱
委托中介售房就需要给中介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费用,按理说,这笔费用应该在交易完成之后再支付,但一些中介为了赚取利益,往往会要求你先交钱,否则就不帮你售房,多数人为了能够更好地卖房就只能交钱。
3、 吃差价
吃差价是中介最常用的手段,他们会一边以房价太高不好出手为借口劝你降价,一边又以房主坚持不降价为由劝购房者加价,等到交易完成之后,他们就可以将中间的差价收入囊中。
中介卖房
委托售房需谨慎
为了不上当受骗,你在委托中介卖房时还是需要多加注意,并且学习一些应对方法。
1、 坚持合理委托
即使中介说得天花乱坠,告诉你全权委托有多好多好,你也要坚持使用合理委托的方式售房。所谓“合理委托”就是指授权范围要合理,而且授权时间也不能过长,最好是按照交易进行的环节来授权。
2、 绝不轻易支付中介费
中介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必须提前商议好,不要听信中介的话,选择先付钱再办事的方式,即使他们拍着胸脯向你保证一定可以办好,中介费应该是事后再支付,如果协商一致就记得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明。
3、 争取与买家面对面
中介不想让你和买家见面无非就是为了不让你们谈价,这恰恰也说明了房屋交易价是有问题的,所以你最好主动要求与买家面对面,参与到卖房过程中去,这样也就让中介没有了动手脚的机会,自然也降低了你上当受骗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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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股票交易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炒股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首先,委托炒股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协议,无论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只要为双方确认,通常作为委托合同和当事者意思自治原则加以认可。 其次,签订委托炒股协议,特别是将自己的帐户、密码、资金或筹码交给受托人操作、经营和交易,最好找法律人士咨询一下,以防患于未然,并尽量不要采取口头委托方式。签定委托炒股协议至少应当注意如下问题:明确写明受托人只有操作权(即买卖股票),无权存取款、撤销或申请指定交易等;写清楚收益分配关系,利益与风险共担关系等;写明委托人的资金帐户与委托人的深、沪股东帐户一一对应,不能和任何其他资金帐户和股东帐户联通;对受托人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资金加筹码低于某一数值,应当允许委托人中止操作;如果有可能,可以授权证券公司,在委托人资金帐号和股东帐户中资金加筹码低于某一数值时,及时通知委托人,等等。 再次,委托人应当经常了解一下自己的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的情况。须知,受托人的许多行为不管其动机如何、盈亏如何,都是代表委托人的。有些越权行为,虽然委托人一无所知,但由于委托人没有尽到监督检查责任,也往往会推定委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承担一部分责任甚至承担丧失诉讼时效的后果,对此,委托人不可不察。 第四,不要对受托人给予过高的期望,充分注意证券市场的市场风险和受托人的人格风险,并有充分的防范措施。由于我国未建立欧家存在的证券经纪人(个人)制度,受托人的专业技术水平、信用信誉水平、道德水平和委托代理保证能力无从考证,找到的受托人往往由于其宣传的结果、熟识的原因等。而恰恰是因为这些自称的专家,被委托人所信赖,却在金钱和利益面前辜负委托人的信任,损害委托人利益甚至走向犯罪。 第五,委托人要注意一些承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例如,让受托人保证最低收益率,或者保证本金不亏,或者高比例的盈利分成,或者不承担风险或亏损等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也不要让协议中出现同意或默许同意进行透支的条款等等。
委托中介买房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委托中介售房 1、 一定要选对中介 卖房毕竟是一件大事,很多人应该都不会想把这件事委托给一个看起来不靠谱的中介公司,因此选中介就十分重要。你需要选一个正规、合法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而不是一个连营业执照都没有的公司。 2、 别轻易使用“独家代理” “独家代理”听起来好像是中介想要为你打造专属的服务,但其实只不过是为了方便他们自己获利,所以千万不要轻易使用“独家代理”。否则,一旦交易出现问题,你连换别家代理公司的机会都没有。 3、 不要使用“全权委托” 给中介授权的范围和时间都要有所限制,最好不要使用“全权委托”。合同的签订,房款的接收等都尽量做到亲自处理,如果是实在不能即时处理的,就在合同中约定必须亲自确认过后才有效,这样才能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二、个人售房 1、 价格一定要合理 个人售房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对价格抱有过于理想化的心态,忽视了市场均价、国家政策以及影响房价的各项因素,认为自己定出的价格就是最合理的价格。如果有这样的想法,那么你的房子将很难出售。 2、 态度一定要端正 不论是带人看房还是跟人议价,交易双方肯定都会出现意见不统一的时候,这时你就需要注意态度,心平气和地交流远比无谓的争吵带来的效果要好,而且良好的态度也会增加房屋出售的几率、 3、 合同内容要明确 房屋买卖合同是房产交易的重要凭证,千万不能忽视。很多售房者本身很有可能并不清楚一份正规的合同都有哪些内容,这时就需要自己多学习,多了解,也可以请专业人士帮忙,力保明确合同的每一个细节,以免日后出现问题。
委托买股票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炒股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首先,委托炒股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协议,无论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只要为双方确认,通常作为委托合同和当事者意思自治原则加以认可。 其次,签订委托炒股协议,特别是将自己的帐户、密码、资金或筹码交给受托人操作、经营和交易,最好找法律人士咨询一下,以防患于未然,并尽量不要采取口头委托方式。签定委托炒股协议至少应当注意如下问题:明确写明受托人只有操作权(即买卖股票),无权存取款、撤销或申请指定交易等;写清楚收益分配关系,利益与风险共担关系等;写明委托人的资金帐户与委托人的深、沪股东帐户一一对应,不能和任何其他资金帐户和股东帐户联通;对受托人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资金加筹码低于某一数值,应当允许委托人中止操作;如果有可能,可以授权证券公司,在委托人资金帐号和股东帐户中资金加筹码低于某一数值时,及时通知委托人,等等。 再次,委托人应当经常了解一下自己的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的情况。须知,受托人的许多行为不管其动机如何、盈亏如何,都是代表委托人的。有些越权行为,虽然委托人一无所知,但由于委托人没有尽到监督检查责任,也往往会推定委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承担一部分责任甚至承担丧失诉讼时效的后果,对此,委托人不可不察。 第四,不要对受托人给予过高的期望,充分注意证券市场的市场风险和受托人的人格风险,并有充分的防范措施。由于我国未建立欧家存在的证券经纪人(个人)制度,受托人的专业技术水平、信用信誉水平、道德水平和委托代理保证能力无从考证,找到的受托人往往由于其宣传的结果、熟识的原因等。而恰恰是因为这些自称的专家,被委托人所信赖,却在金钱和利益面前辜负委托人的信任,损害委托人利益甚至走向犯罪。 第五,委托人要注意一些承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例如,让受托人保证最低收益率,或者保证本金不亏,或者高比例的盈利分成,或者不承担风险或亏损等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也不要让协议中出现同意或默许同意进行透支的条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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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是什么?
1、选择鉴定机构,当事人应当依据法院通知,按照规定的时间、指定地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2、补充材料。3、交纳鉴定费。4、鉴定结论的异议。5、拍卖,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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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签订委托书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委托事务 2、委托合同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一般来说,当事人一方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例如行使或履行某一权利义务,实施某一法律行为,但又基于某种原因而不能亲自处理时),才通过订立委托合同的办法来解决。因为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结果直接由委托人来承担,所以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总要挑选他所信任的人或者具有一定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良好信誉的人来担任。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严格的人身属性。法律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委托事务,非经委托人事先授权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的需要,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事务擅自转委托他人办理。 3、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委托合同系以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行为为客体是因为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一定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受托事物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例如买卖、借贷、诉讼、登记等,也包括非法律事务,例如委托去医院探视病人、在生日晚会上代读生日贺词、受托抄写文稿、顺路代为捎带物品等。但是,所托事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外,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事务(如结婚登记、订立遗嘱、收养子女等)不得进行委托。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性亦可是无偿性 自然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有时是亲友或熟人之间所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与彼此信任,合同多半是无偿的,但是,在法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一些较为复杂、履行的要求较高的委托合同,一般都是有偿的。 需注意的是,委托合同的有偿性应该把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与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相区别。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并非合同中的对价关系,因此并不表现委托合同的有偿性。 5、委托合同为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一经成立,无偿有偿与否,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例如,受托人主要有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报告的义务、转移受托事项所得权益的义务等,而委托人则主要有进行指示、提供和补偿委托事务必要的费用的义务、以及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支付报酬的义务。 6、委托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的订立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还应有受托人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承诺。如果受托人予以承诺的,则委托合同自该承诺生效之日起即成立,无须再以物交付或履行某种行为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委托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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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委托协议应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委托事务 2、委托合同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一般来说,当事人一方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例如行使或履行某一权利义务,实施某一法律行为,但又基于某种原因而不能亲自处理时),才通过订立委托合同的办法来解决。因为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结果直接由委托人来承担,所以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总要挑选他所信任的人或者具有一定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良好信誉的人来担任。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严格的人身属性。法律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委托事务,非经委托人事先授权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的需要,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事务擅自转委托他人办理。 3、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委托合同系以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行为为客体是因为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一定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受托事物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例如买卖、借贷、诉讼、登记等,也包括非法律事务,例如委托去医院探视病人、在生日晚会上代读生日贺词、受托抄写文稿、顺路代为捎带物品等。但是,所托事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外,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事务(如结婚登记、订立遗嘱、收养子女等)不得进行委托。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性亦可是无偿性 自然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有时是亲友或熟人之间所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与彼此信任,合同多半是无偿的,但是,在法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一些较为复杂、履行的要求较高的委托合同,一般都是有偿的。 需注意的是,委托合同的有偿性应该把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与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相区别。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并非合同中的对价关系,因此并不表现委托合同的有偿性。 5、委托合同为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一经成立,无偿有偿与否,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例如,受托人主要有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报告的义务、转移受托事项所得权益的义务等,而委托人则主要有进行指示、提供和补偿委托事务必要的费用的义务、以及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支付报酬的义务。 6、委托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的订立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还应有受托人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承诺。如果受托人予以承诺的,则委托合同自该承诺生效之日起即成立,无须再以物交付或履行某种行为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委托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股票委托买卖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炒股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首先,委托炒股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协议,无论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只要为双方确认,通常作为委托合同和当事者意思自治原则加以认可。 其次,签订委托炒股协议,特别是将自己的帐户、密码、资金或筹码交给受托人操作、经营和交易,最好找法律人士咨询一下,以防患于未然,并尽量不要采取口头委托方式。签定委托炒股协议至少应当注意如下问题:明确写明受托人只有操作权(即买卖股票),无权存取款、撤销或申请指定交易等;写清楚收益分配关系,利益与风险共担关系等;写明委托人的资金帐户与委托人的深、沪股东帐户一一对应,不能和任何其他资金帐户和股东帐户联通;对受托人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资金加筹码低于某一数值,应当允许委托人中止操作;如果有可能,可以授权证券公司,在委托人资金帐号和股东帐户中资金加筹码低于某一数值时,及时通知委托人,等等。 再次,委托人应当经常了解一下自己的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的情况。须知,受托人的许多行为不管其动机如何、盈亏如何,都是代表委托人的。有些越权行为,虽然委托人一无所知,但由于委托人没有尽到监督检查责任,也往往会推定委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承担一部分责任甚至承担丧失诉讼时效的后果,对此,委托人不可不察。 第四,不要对受托人给予过高的期望,充分注意证券市场的市场风险和受托人的人格风险,并有充分的防范措施。由于我国未建立欧家存在的证券经纪人(个人)制度,受托人的专业技术水平、信用信誉水平、道德水平和委托代理保证能力无从考证,找到的受托人往往由于其宣传的结果、熟识的原因等。而恰恰是因为这些自称的专家,被委托人所信赖,却在金钱和利益面前辜负委托人的信任,损害委托人利益甚至走向犯罪。 第五,委托人要注意一些承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例如,让受托人保证最低收益率,或者保证本金不亏,或者高比例的盈利分成,或者不承担风险或亏损等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也不要让协议中出现同意或默许同意进行透支的条款等等。
委托中介卖房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介卖房花招多 “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因此提前了解中介卖房的花招是很重要的。 1、 订立“霸王”合同 委托中介售房需要签订委托合同,但是你签订的这份合同很可能是一份“霸王”合同。中介一般都希望你能将房屋交易的所有权利委托给他们,以方便他们给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因此就会在合同中写上“全权委托”等字样,但其实这就是“霸王”条款。 2、 不办事先交钱 委托中介售房就需要给中介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费用,按理说,这笔费用应该在交易完成之后再支付,但一些中介为了赚取利益,往往会要求你先交钱,否则就不帮你售房,多数人为了能够更好地卖房就只能交钱。 3、 吃差价 吃差价是中介最常用的手段,他们会一边以房价太高不好出手为借口劝你降价,一边又以房主坚持不降价为由劝购房者加价,等到交易完成之后,他们就可以将中间的差价收入囊中。 中介卖房 委托售房需谨慎 为了不上当受骗,你在委托中介卖房时还是需要多加注意,并且学习一些应对方法。 1、 坚持合理委托 即使中介说得天花乱坠,告诉你全权委托有多好多好,你也要坚持使用合理委托的方式售房。所谓“合理委托”就是指授权范围要合理,而且授权时间也不能过长,最好是按照交易进行的环节来授权。 2、 绝不轻易支付中介费 中介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必须提前商议好,不要听信中介的话,选择先付钱再办事的方式,即使他们拍着胸脯向你保证一定可以办好,中介费应该是事后再支付,如果协商一致就记得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明。 3、 争取与买家面对面 中介不想让你和买家见面无非就是为了不让你们谈价,这恰恰也说明了房屋交易价是有问题的,所以你最好主动要求与买家面对面,参与到卖房过程中去,这样也就让中介没有了动手脚的机会,自然也降低了你上当受骗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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