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是什么
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受理费每件50元。
1、法院对管辖权异议驳回是用裁定的方式,则根据法律规定,上诉期为十天;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二、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审判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予以中止:
1、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综上所述,这就是关于管辖权异议上诉中止的简要介绍。要知道,管辖权异议依然存在一些制度问题,在实务层面还有很多注意事项,因此处理起来并不容易。比如,哪些主体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这些主体又在什么期间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等等。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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