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卢扬超律师执业于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已逾7年,执业证号为1440xxxxxxxxx8814,服务地区为佛山,律所联系地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观绿路4号顺德置业广场三座1801、1802、1810号铺。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的执业理念,法律功底扎实,为人亲和有耐心,具备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曾成功办理过多起离婚、继承、房产及债务案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一致获得当事人的好评。其擅长处理离婚、遗产继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劳动工伤六类法律事务,擅长领域包括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债权债务。
二、主办案例
1.案件类型与核心争议点: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原告许XX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与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分配协商未果。何XX已领取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但拒绝向许XX支付其应得部分。
2.律师介入时机与办案策略:原告委托卢扬超律师代理本案。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首先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厘清许XX的法律地位,并取得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XX主张全部补偿权益;其次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然后精准核算应得补偿,结合评估报告等逐项论证许XX的合法权利;最后有效反驳对方抗辩,针对何XX的主张进行驳斥。
3.具体法律行动:卢扬超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开展各项法律行动。一方面通过梳理租赁关系,明确许XX的权利主体地位;另一方面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锁定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在核算补偿时,结合评估报告等进行精准计算。在庭审辩论中,针对何XX的抗辩,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
4.最终裁判结果与社会影响: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认可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最终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在本案中,卢扬超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确立原告的补偿请求权基础、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精准计算补偿金额以及平衡说理,最大化维护了客户利益,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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