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合同类型,如借款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如果我们同对方签署经济合同后,对方发生违约,并向我们支付了一定金额的违约金,那么经济合同违约金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么?可能很多人都不了解这方面的知识,下面就由律图小编给大家介绍下吧。
一、我们拿到的合同违约金是否要缴纳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应税所得包括以下11类: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自然人)因对方违反经济合同而取得的违约金,属于经济或财产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该项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赔偿责任属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范畴。损害赔偿的一般构成要件为:
1、行为人发生损害行为;
2、受损方存在实际损失;
3、实际损失与损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有过错,并以无过错原则即严格责任为例外。
三、经济合同违约金是如何确定的?
约定违约金区别于法定违约金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它充分的体现了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中的运用,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有违约金的相关约定,如果没有则不能认定此合同存在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的存在解决了法定违约金过于固定与单一的问题,使得违约金这一规定能在合同中灵活运用。然而约定违约金在适用时也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民法典》第585条对约定违约金有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关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界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按照这个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没有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按照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处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则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金数额的上限以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进行处理。所以在约定违约金时也应充分考虑法律界限。
由此可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们拿到的经济合同的违约金,属于财产损失的补偿性收入,不在个税的征收范围内,所以说经济合同违约金个人所得税是不用缴纳的。并且,我们拿到的违约金应该是合同中约定好的,如果过低的话我们可以继续向对方索赔。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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