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2、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3、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4、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5、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 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
其中,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2、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3、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4、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以上内容主要讲述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的内容。对于污染大气行为的处罚,其目的不是为了处罚,是为了给大家一个健康安全的生活工作环境。对一些违法的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要坚决打击,防治法的出台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一个有力的法律保障。如果还想了解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的知识,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江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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