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执行逮捕的权力有哪些
执行逮捕的权力主要由公安机关行使。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书后,应立即执行逮捕。执行时,必须出示逮捕证。
执行逮捕过程中,公安机关有权对被逮捕人进行人身搜查,以防止其携带危险物品或证据被隐匿、毁灭;有权对被逮捕人的住所、工作场所等相关地点进行搜查;有权将被逮捕人带至看守所羁押。
此外,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并且要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执行逮捕的时限规定是怎样的
执行逮捕需在获得逮捕证后立即执行。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应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还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逮捕时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三、执行逮捕的第二日起要做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也就是执行逮捕第二日起,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同时,公安机关对被逮捕的人,应当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另外,案件进入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会继续开展对案件的侦查工作,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若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关于执行逮捕的权力有哪些,除了明确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外,还需了解其适用的前置条件。只有对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仍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嫌疑人,才会启动逮捕程序。此外,逮捕后还有法定后续要求:公安机关需在24小时内讯问嫌疑人,若发现不应当逮捕则立即释放;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通知有碍侦查外,需24小时内通知家属。若您对逮捕的条件认定、执行程序有疑问,或遇到相关情况需要帮助,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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