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执行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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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执行活动的时候需要一定的规范来统一管理,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大众利益,尊重国家法律尊严,使我国社会发展更加和谐,人民安居乐业。那么,民诉法执行程序又是怎样的呢?律图小编在下文中为您带来详细解答。
民诉法执行程序是什么

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执行活动的时候需要一定的规范来统一管理,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大众利益,尊重国家法律尊严,使我国社会发展更加和谐。那么,民诉法执行程序又是怎样的呢?律图小编在下文中为您带来详细解答。

一、民诉法执行程序

( 一)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概念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以实现债权债务为目的,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程序。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性手段, 强制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诉讼活, 目的是使诉讼审判程序中已经确定的民事权利及其内容在事实上得到实现。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并非诉讼的必然程序,而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时才启动的一种强制性程序,这种程序是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和基础, 是民事审判的后续和保障。

( 二)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征

1、障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强制权,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包括仲裁机关、部分行政机关)解决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权均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

2、执行程序是与强制性措施合为一体的法定程序。民事执行以其明显的强制性为主要特征,它表现在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迫使执行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

3、执行是以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工作,根据的是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的主要依据。第四,执行一般是以当事人申请为主要依据的有偿程序。申请执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在一般情况下, 当事人不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不应自动启动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当事人就应交缴一定的执行费用,所以是一种有偿的程序。

二、民诉法修改前判决执行难的原因

1、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赋予执行员裁决执行中的纠纷的权力,执行员应如何正确行使职权;处理缓执行,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回转,执行承担等事项,缺乏有操 作性的规定,

2、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不足以起到威慑力的作用。在罚款形式以及数额方面没有给出严厉的具体措施。

3、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要求有第一审人民法院履行执行工作,但在许多案例中,第一审人民法院既不是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也非被执行财产所在地,这大大降低了执行工作的可操作性,同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导致案件不能开展执行工作的情况常有出现。

4、执行异议制度并不完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缺乏相应的救济途径

5、申请执行的期限较短,一方面降低了债权人债务人达成和解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对于某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申请执行的案件,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6、由于存在执行通知,所以给被执行人提供了转移、藏匿财产的机会,这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极大威胁。

三、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所解决的问题

1、拘留适用的对象扩大了, 提高了罚款金额。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了对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予以拘留,有利于促使有关单位履行协 助执行义务。 同时对罚款数额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了十倍。加大了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利于促使有关单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增强了威慑力。

2、执行主体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修改为了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这一修改对于异地执行、委托执行、地方保护主义带来的问题提供了解决办法,为执行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保障。

3、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这一规定为部分长期难以执行的案件提供了一条新的解决途径。

4、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有了新的规定,这对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5、申请执行期限得以延长,不在区分自然人和法人,两者统一使用一个期间标准,即统一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这对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时间上的保障,同时也为被执行人积极组织生产经营、改善经济条件、履行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提供了更加充足 的时间。

6、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有了新的规定。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还加入了强制执行的措施,这对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提供了解决的途径,有效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之一。强制执行制度与法院发出执行通知的做法并不是非此即彼,而是互为补充的两种做法。只是在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可能的情况下,执行员才可以不经事先通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四、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面临的问题

1、设立独立的执行机构

从民事执行立法与民事诉讼关系看,各国有“审执会”的立法模式与“审执分立”的立法模式,前者是指在民事诉讼法中包含有民事执行法的内容;后者是指民事审判程序方面的内容,执行程序的内容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规定。两种立法模式孰优孰劣,并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各国的社会背景,司法体制不同,但一般来说,审执分立的立法模式下单独的民事执行法,由于有独立的立法结构,统一的立法原则,相对更为详尽的法律规范,因此具有更 强的操作性。即便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我国仍是属于审执合一的立法模式,这对执行程序的操作性仍存在影响。

2、整合现有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

由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得基层法院新收执行案件数量大增,案多人少的矛盾在进一步激化,这就要求提高执行效率,加大执行的力度,以便更好的完成案件的执行工作。

3、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加强学习。

民诉法大多数以执行为其修改内容,因此,执法人员应当尽快熟悉和掌握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领悟其实质,确保法律的准确使用。其次加强执法人员的公正意识和学习机会,也对避免“人情问题”和提高执行效率有所帮助。

小编在上文中不仅明确给出了民诉法执行程序,也即民诉法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执行,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等等,而且分析对比了修改之前的民诉法和修改之后的民诉法之间的差别和优缺,以方便您能够更好地理解民诉法执行程序。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民诉法相关方面的信息,您可以咨询律图娄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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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强制执行听证程序的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的听证程序是如何的 为了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将执行听证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听证准备 (一)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异议书。 (二)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或 第三人对提出的主张或理由如实提供相应证据。 (三)执行员在听证前七日内传唤、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异议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庭组成人员。 (四)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在听证前三日相互交换证据。 (五)执行员三人组成执行合议庭,其中一人为主持人, (六)听证开始前,主持人分别核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异议人或执行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审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 2、听证调查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听证人有申请回避、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反驳、辩论的权利和必须遵守听证秩序的义务,向听证参与人讲明提供虚假证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异议人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说明。 (三)申请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被执行人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并提供证据。 (四)被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异议,进行反驳,并提出相关事实和证据。 (五)异议人出示证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出示证据,异议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异议人对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主持人出示调查收集的证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进行质证。 3、听证辩论 (一)按异议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顺序发言。 (二)按发言顺序相互进行辩论。 (三)听证辩论终结时,根据自愿、公平原则,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4、合议裁决 合议庭对双方质认的证据进行认证,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对是否应予执行及如何执行作出裁定。 第二,执行异议成立的,返还已执行的案外人财产或裁定中止执行;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异议。 第三,符合变更、追加条件的,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执行听证的全部内容,应由书记员记录在卷,交听证参与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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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是什么?
1、法院受理。2、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4、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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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群租房民事起诉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群租房民事诉讼启动执行程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1998年《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8条对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作了规定,其中第1款第4项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出了要求,该项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执行依据不够明确的问题,其中既存在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问题,也存在法律文书中的给付内容不明确的问题。后一类问题更为突出,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由于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未严格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给付内容,导致法律文书主文存在瑕疵;二是由于有关实体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据此作出的法律文书缺乏具体的给付内容。
第二种情形在实践中更为常见,最为典型的就是合同继续履行类法律文书。这类法律文书的主文一般都表述为“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之所以如此,主要缘于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类法律文书虽然符合有关实体法的规定,但由于其给付内容不明确,能否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执行存在较大争议。比如实践中常见的继续履行合作开发合同的判决,如果判决主文仅笼统表述为“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一旦进入群租房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由于此类合同履行周期长,新生问题多,执行人员将不得不判断当事人之间具体的义务与责任,补充合同条款,处理实体争议,显然不符合审执分离原则。如不允许对该类判决申请执行,又会造成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无法通过公权力实现的问题,合同法关于“合同继续履行”这一违约责任制度也难以得到落实。在讨论的过程中,上述两种意见相互影响,最终形成的《解释》第501条,实际上是两种意见的折衷,即在第二种意见的基础上,吸收了
第一种意见关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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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租房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群租房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群租房民事诉讼启动执行程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8条对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作了规定,其中第1款第4项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出了要求,该项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执行依据不够明确的问题,其中既存在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问题,也存在法律文书中的给付内容不明确的问题。后一类问题更为突出,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由于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未严格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给付内容,导致法律文书主文存在瑕疵;二是由于有关实体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据此作出的法律文书缺乏具体的给付内容。
第二种情形在实践中更为常见,最为典型的就是合同继续履行类法律文书。这类法律文书的主文一般都表述为“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之所以如此,主要缘于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类法律文书虽然符合有关实体法的规定,但由于其给付内容不明确,能否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执行存在较大争议。比如实践中常见的继续履行合作开发合同的判决,如果判决主文仅笼统表述为“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一旦进入群租房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由于此类合同履行周期长,新生问题多,执行人员将不得不判断当事人之间具体的义务与责任,补充合同条款,处理实体争议,显然不符合审执分离原则。如不允许对该类判决申请执行,又会造成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无法通过公权力实现的问题,合同法关于“合同继续履行”这一违约责任制度也难以得到落实。在讨论的过程中,上述两种意见相互影响,最终形成的《解释》第501条,实际上是两种意见的折衷,即在第二种意见的基础上,吸收了
第一种意见关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内容。
律师你好,我是法学院的学生,最近看了民法的有关问题,我想咨询一下民事申请执行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3、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申请人民调解程序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调解启动人民调解程序。发生纠纷后,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均应当受理并及时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此外,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也可以代其申请调解。 关于申请形式。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可以不拘形式。既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无论采取哪种申请形式,人民调解委员会都应当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记录在案,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先调解后记录。 关于纠纷管辖。人民调解不像诉讼和仲裁那样具有严格的管辖,但应当遵循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原则、就近原则和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原则,是指当事人最好选择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居住地、户籍地、纠纷发生地、工作单位等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就近原则,是指当事人最好选择与其距离较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纠纷当事人在同一社区,可选择本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纠纷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可选择本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纠纷当事人互相不认识,可选择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有利于纠纷解决原则,是指当事人最好选择能够较好解决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纠纷属于某一行业领域或者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可以选择行业性或者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当事人认为纠纷疑难复杂、涉及面广或者属于群体性的民间纠纷,或者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可以向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还可以申请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没有单独的受理环节,也不需要给当事人发受理通知书,只要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申请事项属于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即应开始对纠纷进行调解,即意味着已经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应由国家专门机关管辖,不属于民间纠纷范畴,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指引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请。人民调解法不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专人负责受理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不需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其他特定的人提出,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何人提出都是可以的。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员提出调解申请的,必要时人民调解员可以立即对纠纷进行调解,事后再向委员会报告,并做好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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