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无效婚姻案件财产子女如何处理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财产权益。
关于子女,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孩子抚养权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二、无效婚姻案件能否予以撤诉处理
无效婚姻案件不能撤诉处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无效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
婚姻无效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违法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且该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因为婚姻效力问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处分。所以,一旦法院启动对婚姻效力的审查,就会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定,不会因当事人撤诉而改变程序和结果。
三、无效婚姻案件的原告是否可以撤诉
无效婚姻案件的原告不可以撤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婚姻无效属于法定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婚姻效力的认定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并非当事人可自由处分。法院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会依法作出判决,且一旦判决婚姻无效,该判决自作出时即生效,不可上诉。所以,无效婚姻案件原告不能撤诉,法院会依职权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定。
当探讨无效婚姻案件财产子女如何处理时,需明确其与合法婚姻的核心差异。无效婚姻自始无法律效力,双方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财产方面,除需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边界外,若同居期间财产无法证明各自份额,通常按共同共有分割,但一方因继承、赠与获得的个人财产仍归其个人所有;子女权益则不受婚姻无效影响,抚养权归属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未直接抚养方需承担抚养费,若双方就抚养费数额、支付周期有争议,还可能涉及协商或诉讼。若您对无效婚姻的财产认定、子女抚养费标准等仍有疑问,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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