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让
从诉讼角度来看,如果双方的债权债务事实客观存在,债权转移也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为了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即使通知的行为存在瑕疵,也应当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这样更有利于客观、及时、高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通知的行为既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行通知,两种通知的法律效果应同等。
(一)该条款只规定了“应当通知”债务人,并没有规定应当由谁来履行“通知”义务,即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主体并没有规定明确。
1、《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语句模糊,不能直接得出由转让人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唯一结论。
2、债权转让通知是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如果仅限于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果是债权人一旦怠于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合同无法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受让人的权益将可能受到损害。
3、《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必须履行通知义务,立法目的是要打破债权转让双方当事人与债务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僵局,在确保受让人的债权得以尽快实现的同时,不致使债务人履行错误。而债务人对债权转让引起的债权主体变更本身,只能以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行使抗辩权。至于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债务人对债权人或转让人的债权提出抗辩的,可以依照《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列债权人或转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清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是否成立这一问题,从而达到法律保护或不损害债务人权益的立法目的。
4、赋予受让人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并不损害债务人或转让人的利益,而且受让人为更有效地实现其债权,并无不愿意承担这一通知义务的例外。
(二)、如果受让人可以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受让人未经通知就直接起诉债务人是否可以认定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这一问题实际上就是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是否受限的问题。总结现实中的债权转让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四种:
1、非诉的信件、电话、传真等方式;
2、张贴、刊登公告;
3、转让人、受让人与债务人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受让人直接起诉。权衡四种通知方式的利弊,第一种通知方式,如果遇到债务人否认,债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不易举证。第二种通知方式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2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但依照该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这一通知方式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而没有普遍的适用性。
二、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其中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合同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根据本案并没有原债务人与受让人的签章转让免责合同,所以债务承担人为加入型,不免除原债务人的义务。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针对“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给大家做的相关分析。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其实是紧密相连的,一旦债权人要想将自己的债权进行转让,那么在通知债务人的情况后,债权人推出该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进入之后,发生债务承担。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河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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