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申请书原告主体不适格的理由是否成立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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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其原告主体不适格,不享有诉权,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这里隐含着一个前提,“原告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只有适格主体才能自愿处分其撤诉的诉讼权利。原告主体不适格是不能享有撤诉的。
撤诉申请书原告主体不适格的理由是否成立

一、什么是原告主体不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同时符合4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把“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起诉要件之首位,足见其份量之重。

由此可知,要想成为适格的原告,则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必须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之一。当事人适格,法院才有裁判的必要,不适格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正的权利义务。其次,司法实践中,对不适格的被告可以追加、变更,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不适格的原告则不能。

二、原告主体不适格是否享有撤诉

此外,究竟应适用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问题上,经开庭审理查明,原告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法人,其没有分支机构,但有企业内部车间分别对外命名并进行交易行为,将自然人的这种交易行为认为是原告的行为,原告不能证明与被告之间的主体法律关系。被告也不予认。因此,原告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但究竟应适用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存在着分歧。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可以发生在案件审理前,也可以发生在案件审理后,是对程序上的评判。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对原告的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因此,其原告主体不适格,不享有诉权,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这里隐含着一个前提,“原告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只有适格主体才能自愿处分其撤诉的诉讼权利。原告主体不适格是不能享有撤诉的。

以上是关于撤诉申请书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况是否成立这个问题的解答,根据上文详细分析说明,可见原告主体不适格不享有起诉权,没有起诉的权利就更不能享有撤诉权了,所以原告主体一定要适格才能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葫芦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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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到各种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只要主张自己有给付请求权,就是适格的原告,而被原告主张有给付义务的人,即为适格的被告。至于是否确实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负担给付义务,是在审理过程中要查明的事实,是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理由,而不是当事人适格的要件。
3、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要求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因此在确认之诉中,就该法律关系有争执的当事人为适格的原被告。由于确认之诉可以对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因此与有无管理权、处分权无关。只要实体法律关系在当事人间不明确且有保护的必要,就可提起确认之诉。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若能够通过其他诉讼得到救济,则不能提起确认之诉。原告要求确认的必须是法律关系,纯粹事实不得提起确认之诉。但现代各国为发挥确认之诉解决纠纷与预防纠纷的功能,规定对于法律关系的基础事实是否存在也可以提起确认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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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处分人。当交易主体无权处分合同标的,将影响合同效力。
(2)不具有法定的资格。法律依据一些商业活动只能由具有特定资格的民事主体才能进行,而普通民事主体从事这些活动将导致主体不适格。
(3)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律禁止一些主体从事特定交易活动,若对方恶意利用这种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企业面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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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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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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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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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案由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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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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