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公证书加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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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人应向其住所地或者出生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如果该公证文书系发往国外使用的,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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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当我们在办理移民、出国求学、谋职、继承财产等活动时,我们往往需要提供一份《出生公证书》。那么,在时间紧迫的时候,出生公证书加急怎么办呢?为了解决您的疑问,律图小编特意为您搜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出生公证书》

出生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权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出生公证主要用于当事人办理移民、出国求学、谋职、继承财产、办理入籍手续等,是出国人员必备的公证书。当事人办理出生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已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二、《出生公证书》的加急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出生证或医院根据出生档案记载出具的证明。

3、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待业或辞职的或无业的,由其档案保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4、一式2-3份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三、《出生公证书》的注意事项

1、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当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有曾用名的,经有效证明,应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

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

3、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根据使用地(国家)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街道。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

4、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注明养父母姓名,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写生父姓名。

5、当事人所提供身份证与境外证件上(如护照、通行证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确属原发证机关工作失误造成不一致,当事人需到发证机关要求更正,然后给予公证。如公证当事人当时为了出国而谎报年龄,查清楚后应按真实年龄给予公证。

6、已在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书》,公证处经调查,未找到任何线索的,可为当事人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此公证书可做为次要证据使用。

7、公证处只能为在我国出生的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书》。在国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类证明的,应在当地有关机关取得出生证明。

综上所述,出生公证书加急办理是需要您和公证机构配合的。就您来说,您需要提前准备好上文第二部分的相应材料,以便办理时使用。就公证机构来说,公证机构需要将您的案件加急处理,从而缩小您的等待时间。当然,办理加急需要您缴纳一定的费用。关于具体的收费标准,您可以咨询公证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十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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