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关系的种类

最新修订 | 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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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
债权债务关系的种类

债权债务关系的种类 有哪些

1 、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的给付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主要包括合同之债。

2 、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种类之债多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具有可替代性。一般不会发生履行不能,因为即使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因意外损失,可以以同性质的物品代替。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

3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在简单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简单,一般不容易发生争议

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于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选择之债给付的选定亦即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选择;二是履行不能。

选择是指当事人之间可以自己选择以某种物品作为标的物,而履行不能的时候,则只能选择可以履行的部分,这时选择之债就转化为简单之债。

4、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都仅为一人的债。大多数债都是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5、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多数人之债又依据多数人之间是否有连带关系划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美系的为连带债务。连带之债对外承担全部的责任,对内按约定或按比例承担责任。

6、主债和从债

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主债和从债。

主债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为前提的债。

从债不能独立存在,须以其他债的存在为成立前提的债。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应以给付一定财物履行债务的债。

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以提供一定劳务履行债务之债。

8、一时之债和继续之债

债依据是否可以一次履行而履行完毕划分为一时性债和继续性债。

一时性债,是指当事人可以仅因一次履行而使债履行完毕。

继续性债,是指当事人无法一次履行完毕,债的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持续履行,债的内容则持续增加。

9、无因管理之债

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因无因管理而形成的管理人请求受益人支付管理费用,受益人应当偿付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无因管理之债。

10、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因为不当得利发生之债权债务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债权人享得利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在了解债权债务关系的种类之后,我们才能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时候,第一时间知道如何入手去解决该债权债务的纠纷,同时在知道债权债务关系的种类有利于我们对于生活中的纷繁复杂的事情,高效率和有针对性的去解决,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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