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不计入办案期限

最新修订 | 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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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民事诉讼中,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和解决管辖权争议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但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对他们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除此以外的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处办案期限。
什么情况不计入办案期限

什么情况不计入办案期限

一、在民事诉讼中,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和解决管辖权争议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但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对他们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除此以外的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处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变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应当将路途上的时间扣除,例如从外地押解回侦查机关需要2天时间,则这2天应从24小时讯问和通知其家属或单位的法定期间内扣除,但路途时间仍然计算在侦察羁押期限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无论法院收到诉讼文书是在原定的期间内还是超过了原定的期间届满日,均不算过期,该诉讼文书的交付日期,以该文书交邮时邮局在该文书邮件所盖的邮戳上的日期为准。

三、在刑事诉讼中,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形主要有:(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依《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3)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4)对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5)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四、根据我国 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 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认定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有精神病,对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中,由 于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状态的确定比较复杂,情况也多种多样,往往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鉴定工作才能得出结论,而这段时间的长短与作精神病鉴定的医院和犯罪嫌疑 人的病情密切相关,而非公安、检察等机关所能控制,因此适应实践中对此类案件作慎重鉴定的需要。

上述可知,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有特殊情况的时候,都是不计入办案期限。遇到这些情况,办案期限就不能按常规的计算,要根据情况的不同,按照不同的方法计算,灵活的变通。更多疑问,可以登录我们律师356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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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况有哪些?
1、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应计入办案期限)2、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00条)3、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刑诉法第2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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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刑诉中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有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诉、刑诉中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有哪些情况问题解答如下, 案件审理期限是指一个案件从受理到做出裁判的法定期间。由于每个案件的案情不一,会出现公告、鉴定、拍卖、管辖权异议等情况,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所以,必须从规定的审理期限内予以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一)上级人民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民诉、刑诉中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有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诉、刑诉中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有哪些情况问题解答如下, 案件审理期限是指一个案件从受理到做出裁判的法定期间。由于每个案件的案情不一,会出现公告、鉴定、拍卖、管辖权异议等情况,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所以,必须从规定的审理期限内予以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一)上级人民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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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期限计入办案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事诉讼中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所以,司法鉴定时间是不计入办案时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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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刑诉中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有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诉、刑诉中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有哪些情况问题解答如下, 案件审理期限是指一个案件从受理到做出裁判的法定期间。由于每个案件的案情不一,会出现公告、鉴定、拍卖、管辖权异议等情况,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所以,必须从规定的审理期限内予以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一)上级人民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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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土地有了纠纷,需要官司来解决,想要延期审理在协调,延期审理期间计入审限吗?可否计入呢?
[律师回复] 应该是不计入审限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以上是延期审理期间计入审限吗的内容。
我哥哥因为涉嫌盗窃罪被抓了,现在案件在延期审理。不知道一般情况下延期审理计入审理期限吗?
[律师回复] 应该是不计入审限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刑事案件中出现延期审理情况,应计入审理期限吗
[律师回复] 延期审理,不计入审理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的; (四)申请人民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 (五)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六)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七)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在人民开庭审理前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延期审理。第四百五十六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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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期限是否计入办案期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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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期限指什么?鉴定计入办案期限吗?
办案期限指的是侦查人员必须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审结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判决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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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个公司,上班很久了,我入职的时候忘记了签订合同,所以,公司就没有给我发工资,我就把公司起诉了,延期审理计入审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审理期限是指某一案件从受理到做出裁判的法定期间。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不得申请延长,如无法按时审结,应转入普通程序。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4)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由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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