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红桃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武汉市环泰投资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于2004年4月12日签订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同年7月又签订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甲方将其持有的8152万股东湖高新法人股股份(占东湖高新总股本的29.58%)转让给乙方。由于乙方未能按照计划完成增资,使得其对上述股份受让无法实施。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终止本次东湖高新法人股股份转让。
2、甲方如在本合同解除后将所持有的8152万股东湖高新法人股股份转让给第三人,乙方可以同意受让方将应支付给甲方的股权转让款直接支付给乙方,作为甲方退还乙方的股权转让款。在甲方将乙方前期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全部退还给乙方之前,双方同意暂不解除双方所签的《质押协议书》。甲方应按乙方的指令办理退款手续。
3、乙方保证在满足乙方提出的退款条件的同时或者在甲方提出向第三人转让该股份转让的合理期限内,办理解除股权质押手续。甲、乙双方均应出具符合股权质押登记机关规定的解除质押的有关文件,共同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的相关手续。
4、甲、乙双方均保证已按照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签署本合同的相关授权。
5、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费用以及甲方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六、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谢圣明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二、股权辨析
行政审批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关系问题不仅在实践中经常引发纠纷,而且在理论上也颇具争议,其主要根源在于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合同法交错适用的复杂性: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3条,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则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批准手续应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两种效力界定规范之间显然存在冲突。
为统一裁判尺度,以定分止争,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台的《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即对未经行政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作出权威解释。
未审批合同的效力认定
虽然从终极意义而言,合同效力状态可以归为有效和无效两类;但交易实践的丰富性又导致了并非所有合同在任何缔约阶段均具备非此即彼的确定性效力,而是存在着大量的效力未决状态,如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未生效合同等,其共同特点在于最终效力归属的不确定性,有待效力补正机制的决定。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从成立到最终生效,需经过几个在时间上相互继起、效力上逐渐完备的环节。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而言,行政审批只是最后一项特殊生效要件,如果仅以未经行政审批为由即贸然认定其无效,而不考虑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不仅有违意思自治原则,且易诱使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
通过对上述文章的大致阅读,相信对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范本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认识了。范本中的撤销股权和股权辨析是范本中必不可少的。协议一定要是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决定的,不能存在逼迫等问题。如果您还有疑问的话,可以询问律图网站进行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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