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代理行为与双方代理行为是原经济合同法中的概念,那么在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中,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行为是什么?两者之间的性质、责任及存在什么风险?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自己代理行为与双方代理行为的定义:
自己代理订立合同: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
双方代理订立合同:是指代理人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订立合同。在此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合同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相对人,或同时为合同关系中的双方代理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
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的情况,即一个人既作为卖方的代理人又作为买方的代理人。
二、自己代理行为与双方代理行为的性质: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应属效力待定合同。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在表象上具有滥用代理权的特征。在前者,实际上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形成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关系未涉及第三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应享有撤销权,如果自己代理订立的合同未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也未主张撤销,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自始发生效力。在后者,由于合同关系没有第三者加入进来,合同由代理人一人包办,一个人同时代表双方利益,难免顾此失彼,难以达到利益上的平衡。但这种“一手托两家”为双方代理订立合同的行为,有时也能“一碗水端平”,同时能满足两个被代理人的利益。若两个被代理人皆大欢喜,均不主张撤销,此合同亦应自始发生效力。
此类合同之所以为效力待定合同的理由还在于:虽有违代理的本质特征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其后果有利于被代理人时,符合立法者设立代理制度的宗旨,且该合同无关社会公共利益。将该类合同的效力留待被代理人去决定,被代理人如欲使合同生效,即予以同意;如欲使合同无效,即予以拒绝或撤销,而不应由法律去强行规定这类合同的效力。建议将来修改合同法时在第四十九条后增加两条,即第五十条:“自己代理订立合同,为代理人自己与被代理人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效力。”第五十一条:“双方代理订立合同,未经双方人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效力。一方被代理人可以催告对方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对方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合同法未作修改前,实践中处理这类案件,可类推适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关于无权代理订立合同的规定。
在交易中,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总是互相冲突的,通过讨价还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达到平衡。而由同一个人代表双方利益,可能会只反映了代理人一人的意志,难免顾此失彼。 由于双方代理不符合代理权的基本原则,有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所以各国法律一般予以禁止。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在我国,双方代理行为是否当然无效,要做具体分析。如果双方代理事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追认,法律承认其效力。
三、自己代理行为与双方代理行为的责任:
如双方代理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事后未得到各方的追认,被代理人可因此而解除代理关系,如造成损失亦应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四、自己代理行为与双方代理行为的风险:
双方代理存在最大的风险就是代理人欺骗双方的被代理人从中渔利,自己代理也存在这样的风险。按照现在比较流行的信息不对称原理,代理人对这两种情况下被代理人的情况一清二楚,被代理人处于劣势。因此也有专家认为,按照人性恶的前提,无效是比较合理的后果。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自己代理行为与双方代理行为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自己代理行为与双方代理行为,我们可以从定义、性质、责任和风险上对两者来进行区分,相信通过小编的介绍您对两者之间的区别有了一定的认识。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难题,可联系律图的专业律师,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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