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估费。借款人所购住房为二手房及贷款受理机构认定的其它需要评估的房屋的,必须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需要向评估机构交纳评估费。其收费标准及依据如下:
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的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文件。
收费标准:按抵押物评估价值的3‰收取评估费,最低收费300元,最高收费1500元。
2.担保服务费。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目前主要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其他担保方式(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应向担保中心交纳担保服务费。
按照京房保担字〔2009〕1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3月9日起,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按贷款额的3‰收取(最低收费300元)。
组合贷款分为商业银行发起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起两种方式,借款申请人可带齐公积金贷款及商业银行贷款所需资料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远郊管理部及相对应的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流程,对于个人而言与纯公积金贷款基本一致。
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购买政府部门审批的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原则上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前6个月应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2.购买非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原则上申请贷款前12个月应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3.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办理时限
放款时间依房屋性质、担保方式、是否为组合贷款等不同而有所区别。
收费标准
按照京房保担字〔2009〕1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3月9日起,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按贷款额的3‰收取(最低收费300元)。
以上就是关于北京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费用这一问题的相关解答。综上所诉以及我国的法律实施的实际情况,住房组合型借贷包括商业性质的银行和政府部门主管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这两种类型。当事人应携带北京公积金贷款抵押和商业银行贷款规定的有关材料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向相关的银行提请借贷申请,并依照有关的规定进行抵押费用的支付。如果您还想了解其他方面的法律常识,欢迎您直接咨询律图网站的律师获得满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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