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的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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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务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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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一)我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1、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依据上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为以下两种情况: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务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三、撤销权的行使

1、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何人为被告,依对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

2、依折衷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自应以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因为行使撤销权既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又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利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因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3、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应有除斥期间。债权人自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依《民法典》第541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其中一年与五年皆为除斥期间。

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的情形如上所述,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债务人的行为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才能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另外,提起撤销权有相应的权利限制,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这样法院才会允许从而达到保护债权的目的。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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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情形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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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律师回复] 一、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可撤销合同,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消灭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条件的合同。
二、《民法典》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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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当具体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所取得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撤销权之诉,而不能单方面直接向对方行使。但可撤销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超过了法定期限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合同被撤销后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纠纷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纠纷怎么处理
要正确掌握撤销权的法律依据
撤销权是我国《合同法》新规定的一种权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及出现纠纷处理方法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为尽早稳定法律关系,各国立法例均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间。这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效果,易涉及第三人,如果使其常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很难保护交易的安全。且如果债权人可长期主张撤销权,势必对债务人财产的自由处分造成一定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交易安全。
纵观各国,撤销权行使的期间有多种规定,有的国家规定为除斥期间,我国《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条规定了两个期限:一是关于“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适用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其起算点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二是关于“五年”的规定,适用于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其起算点为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该期限实际上是撤销权行使的固定期限,只要在该期限内不行使权利,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都将导致权利的消灭。
根据最高对《合同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终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故《合同法》五年的规定应为除斥期间。法律之所以规定除斥期间,其原因在于因为这些原因而使撤销权长时间的延续,使第三人的权利长期不能得到确定,必然会有害于交易,所以规定了除斥期间来消除这个问题。可见法定的两个期间中的任何一个期间届满,债权人的撤销权均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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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纠纷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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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2、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3、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5、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7、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8、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9、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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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权有哪些情形,行使撤销权应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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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销权有哪些情形关于善意第三人撤销权。《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据此,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之善意第三人不能决定自己行为生效,但可拒绝其生效,即决定其不生效;此时行使的是拒绝权,为不完全决定权,非撤销权。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之善意第三人行为是可不完全决定行为,非可撤销行为。在法理上,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之善意第三人行为,属表意不真行为之特殊形式;善意第三人拒绝自己的行为生效,属拒绝表意不真行为生效。该行为之生效可能侵害他人权利,故善意第三人只享有不生效决定权,不享有生效决定权。无权代理场合之善意第三人,可决定自己行为不生效;但因构成表见代理,第三人可请求本人承担代理行为后果,法理上视为本人对外观授权负责。故无权代理善意第三人行为是可完全决定行为。无权处分场合之善意第三人,可决定自己行为不生效,不能决定自己行为生效,故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行为是可不完全决定行为。但因适用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二、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什么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受到以下几点限制:

1)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则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2)第三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是处于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无权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无权代理。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故意与之进行民事行为,第三人就没有撤销权,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由第三人和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撤销的内容原则上须及无权代理行为的全部,不能撤销对自己不利部分而保留有利部分,也不允许第三人只撤销其义务部分保留其权利部分,但如果行为内容是相互可分的,也可以行使部分撤销权。

4)撤销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应向被代理人表示,但向无权代理人进行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同样有法律效力。另外,撤销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应以具体情况而定。

5)撤销权的行使,并不影响善意第三人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撤诉可否撤销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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