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员错误有什么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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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仲裁员出现因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依据明显错误的将被追究责,违反规定,故意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 2、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因过失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3、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劳动争议仲裁员错误有什么责任

一、违规行为要究责

《办法》要求,劳动仲裁员出现因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依据明显错误的将被追究责任。列入到追究责任范围内的行为包括:

1、违反规定,故意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

2、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因过失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

3、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涂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的,或者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6、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记录、仲裁委员会讨论记录的;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等10项行为。

二、错案追究时效一年

《办法》规定,错案追究时效为一年,自认定错案事实发生之日起算。在错案追究的有效期间,根据错案情节轻重,对错案责任人给予处理,错案频繁,仲裁员当年发生2件或以上错案,审批人当年发生4件或以上错案的,要受到暂停办案、审批或不予通过年审的处理,经省劳动仲裁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再继续履行职责;情节严重,错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取消仲裁员资格,解聘仲裁员职务;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服处罚者可申请复议

《办法》还规定,一经认定为错案,所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立即对案件进行纠正。明知案件有错而坚持不予纠正或阻碍上级对错案进行查处的,对发生错案的仲裁机构领导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按规定从重处理。而主动承认错误,积极纠正错案,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案责任人对错案的认定及应承担责任不服的,在一定时限内可申请复议或复查。但复议、复查期间,不停止对错案责任人的追究决定执行。

小编整理了一些仲裁员出现的哪些错误是要追究责任的,特别是伪造证据,或者以不正当的手段取得证据,这些错误是一定要追究法律责任。仲裁员如果在一年内出现了2件以上错案,会被暂停办案,如果造成的后果严重还要被取消仲裁资格。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员错误 的认定不服,要及时的申请复议或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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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司法实务中,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的,人民才予以受理。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综上,就是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的全部内容。首先,我们要明白,不是所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都是劳动争议,一定是因为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后,一定要先申请仲裁,不经仲裁直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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