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7日,被告陈某、邓某夫妻因经营生意需要向陈某全借款11万元;2010年4月20日,两被告再次向陈某全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债权人陈某全于2013年9月9日因意外身亡,此后的半年时间来,林某某、严某美、陈某荣、陈某玲作为陈某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陈某全遗留下来的借条,多次向陈某、邓某夫妻追索欠款,陈某、邓某仅还款2000元,尚欠借款15.8万元未归还,林某某、严某美、陈某荣、陈某玲便将陈某、邓某夫妻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陈某、邓某共同归还四原告借款本金15.8万元。
结果:法院支持继承人要求债务人还款的诉讼请求并调解结案
两被告在收到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后,主动找到承办法官,称:四原告是陈某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无异议,其借陈某全借款16万元是事实,但是,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了1.05万元,通过现金支付方式归还了3.2万元,合计已还款4.25万元,仅尚欠借款11.75万元未还。鉴于与陈某全生前是称兄道弟的关系,同意归还尚欠的借款。希望在法院的主持下,能与四原告协商解决。
主办法官经过认真细致阅卷后,查明债权人陈某全死亡后,四原告确实为陈某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债权并取得向被告主张债权的权利,随即在开庭前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主办法官在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辩理后,要求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和气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四原告对两被告已归还的借款4.25万元予以认可,同时,鉴于目前两被告的经济困难,同意两被告分期归还尚欠的借款11.75万元;两被告亦深知四原告失去亲人之痛,所借款项理应归还,故自愿限在2015年6月1日前归还四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在6月1日前归还四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在6月1日前归还四原告借款本金3.75万元。
至此,一起继承人状告债务人的纠纷经法官耐心调解圆满画上了句号。
评析:
债务应当清偿。在该案中,被告陈某、邓某借陈某全借款16万元是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对于此笔借款予以承认。被告对该笔借款依法应当予以偿还。债权人陈某全去世后,该案四位原告均系债权人陈某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与债权人存在法定继承关系,对该笔债权依法可以继承,因此对四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了1.05万元,通过现金支付方式归还了3.2万元,合计已还款4.25万元,四原告认可,所以法官根据相关事实,成功调解了结了此案,双方握手言和,此案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由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债权人死亡继承人 可以向债务人追债吗?这个问题已经有了一个很明确的答案。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所以说如果债权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是可以凭借法律要回属于自己的合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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