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债务的利息是怎么计算的

最新修订 |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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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逾期借款利息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2、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了约定,对逾期借款利息没有约定。3、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出约定,也未对逾期借款利息作出约定,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定期的无息借款,一类是不定期的无息借款。
逾期债务的利息是怎么计算的

一、逾期债务的利息是怎么计算的

逾期借款,是指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返还给贷款人的款项。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对于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因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明确,一般无争议;对于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借款人应按何标准支付及支付至何时止,不仅当事人间有很大的争议,法官在裁决这类案件时适用的标准也不统一,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

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我们知道,借款合同依贷款人性质,分为商业借款和民间借款。前者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后者是自然人间及法人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对于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因借款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

1、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期限、借款期间的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有约定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从其约定。商业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民间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就应按照其约定的利率计算。

2、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了约定,对逾期借款利息没有约定。

3、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出约定,也未对逾期借款利息作出约定,此类合同多见于民间借款。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定期的无息借款,一类是不定期的无息借款。定期的无息借款,贷款人则要求借款人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不定期的无息借款,贷款人则从向借款人催讨借款或从起诉之间起要求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工若干意见》第8条、第9条的规定。

二、如何计算逾期债务的利息

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贷款人起诉之日止。持此观点的人数最少,可谓曲高和寡。其理由是: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或者经催告后仍不还款,贷款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依法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只能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并予裁决,而不得对未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决,即不能对将来发生的事实进行预决。从贷款人起诉之日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期间,是法院审查裁决阶段,根本谈不上借款人违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借款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则应承担公法上的责任,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法律意识较强的出借人在借钱给别人时,还会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以防借款人逾期还款给自己造成损失。而要是对此出现逾期清偿债务的情况,则此时可以主张逾期债务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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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债务的逾期利息
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期限、借款期间的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有约定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从其约定。商业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民间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就应按照其约定的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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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利息的债权中怎么计算利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权转让的利息对于买卖双方都会列入到累计收益里面。卖方当期持有天数的利息,由买放在交易时直接付给卖方。待下个还款日时,借款人当期还款的本金及利息直接返还给买方。
(1)转让价格申请转让本金应收利息-(申请转让本金×折让率)
(2)预期到账金额转让价格-申请转让本金×手续费率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债权转让的注意事项如下: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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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计算逾期债务的利息
商业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民间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就应按照其约定的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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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附利息的债权中该怎样计算利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附利息的债权中该怎样计算利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附利息的债权的利息计算的方式
(一)利息计算截止日受理企业破产申请之日,不是宣告企业破产之日。
(二)利息计算开始日
1、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开始日。
2、有判决书的,按判决书的判定确认开始日。
3、判决书明确规定利息计算开始时间为判决书生效之日。
生效情形:
(1)原、被告领取判决书生效;
(2)公告生效;
(3)送达生效;
(4)取得判决书后,如为一审案件的,在15天内没有上诉就生效,在15天内上诉就不生效;
(5)二审案件自判决书下达就生效。对此,我们在实务中采取的基本原则是:一审案件没有上诉的,生效时间根据判决书的日期加30天进行确认,调解书加15天进行确认;公告生效时间按照公告期满之日确认。
(三)利率的确认
1、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确认。
2、有判决书的,按判决书的利率确认。
3、未明确规定利率的,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的一年期利率或短于一年期利率确认。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债务,均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无论判决书中有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判定均应当计算其加倍利息。但该加倍利息只能计算到人民受理破产案件申请之日,不能计算至破产财产分配之日。
利息债权是指以利息的给付为目的的债权
1.利息是使用金钱或其它代替物(本金)的对价。以本金额与使用期间作为比率。根据一定的利率而支付的金钱及其它代替物。利息是法定果实的一种。与不可代替物的使用对价。如土地费.租金是不一样的。返还本金及股票的红利不是利息。关于滞纳金利息。也可称为利息。但实质上是损害赔偿。
2.利息根据消费借贷.消费寄托的契约而发生(约定利息)。也有法律上当然性的情况(法定利息)。
3.利息根据一定的利率而计算。利率可以根据契约而决定(约定利率)。但是受到利息限制法的制约。没有约定利率时。则根据法定的利率。
利息债权与本金债权的关系
利息债权是以本金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并且从属于本金债权。而且以本金的定期的利息发生为目的的“作为基本权的利息债权”。而且对据此而发生的各个具体的与清偿期的“作为分割权的利息债权”区分开来。前者对本金债权具有附从性。如果本金债权不存在。那么利息债权也不存在。本金债权转移那么利息债权也要跟着转移。而后者。如果清偿期到来。本金债权由于清偿或时效被消灭。但利息债权不能当然的消灭。本金债权即使转移。其利息也不能当然的转移。同时。相对于本金债权的清偿及转移时。要受时效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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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利息的债权中怎么样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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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判决书明确规定利息计算开始时间为判决书生效之日。
生效情形:
(1)原、被告领取判决书生效;
(2)公告生效;
(3)送达生效;
(4)取得判决书后,如为一审案件的,在15天内没有上诉就生效,在15天内上诉就不生效;
(5)二审案件自判决书下达就生效。对此,我们在实务中采取的基本原则是:一审案件没有上诉的,生效时间根据判决书的日期加30天进行确认,调解书加15天进行确认;公告生效时间按照公告期满之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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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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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明确规定利率的,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的一年期利率或短于一年期利率确认。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债务,均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无论判决书中有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判定均应当计算其加倍利息。但该加倍利息只能计算到人民受理破产案件申请之日,不能计算至破产财产分配之日。
利息债权是指以利息的给付为目的的债权
1.利息是使用金钱或其它代替物(本金)的对价。以本金额与使用期间作为比率。根据一定的利率而支付的金钱及其它代替物。利息是法定果实的一种。与不可代替物的使用对价。如土地费.租金是不一样的。返还本金及股票的红利不是利息。关于滞纳金利息。也可称为利息。但实质上是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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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息根据一定的利率而计算。利率可以根据契约而决定(约定利率)。但是受到利息限制法的制约。没有约定利率时。则根据法定的利率。
利息债权与本金债权的关系
利息债权是以本金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并且从属于本金债权。而且以本金的定期的利息发生为目的的“作为基本权的利息债权”。而且对据此而发生的各个具体的与清偿期的“作为分割权的利息债权”区分开来。前者对本金债权具有附从性。如果本金债权不存在。那么利息债权也不存在。本金债权转移那么利息债权也要跟着转移。而后者。如果清偿期到来。本金债权由于清偿或时效被消灭。但利息债权不能当然的消灭。本金债权即使转移。其利息也不能当然的转移。同时。相对于本金债权的清偿及转移时。要受时效的约束。
附利息的债权中要怎样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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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债券利息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公司债券的利息怎么算
1、债券利息是按发行日期对年对月计算的。如1989年5月份发行的一年期债券,应在1990年5月份到期还本付息。
2、一年以上期的债券的利息,可以于到期连本带利一次支付。也可以每年付息一次。如1987年6月发行三年期的债券,可以在1990年6月份到期还本时一次付给三年的利息(按三年期利率计算,不计复利);也可以在1988年、1989年的6月份各付一次利息,1990年6月还本时再付一次利息.在采取每年付息一次的做法时,债券应增印财加息票,凭以领取利息(按一年期利率计算)。3,以实物补偿债券利息的,债券加印领取实物的附加联,凭以按期定点领取实物。
4、对以奖代息的住宅债券,利息以房屋(或其他奖品)支付的,可视房屋完成支付使用日期确定开奖日期。债券要加印对号领奖联。在开奖前,企业应凭经人民银行金管部门批准的有奖住宅债券证明文件,向专业银行申请开奖,向公证处申请开奖公证。
5、债券利息一律按年利率单利计算,不计复利。
6、债券到期后,逾期领取的债券不计逾期利息;分期付息的债券,未按期领取的利息也不计逾期利息。
二、公司债券的利息领取方式
1、委托银行代付利息企业应在约定支付债券利息日前,将应付债券的利息(债券到期者含本金),按应付总额,填具。消费基金支付审查单”,连同支票,如数划给委托代理的银行,并公告发放日期(数量大的,可分为若干天)、发放地点,债券持有人凭债券(连同分次息票)向银行领取。
2、企业自行发放利息内部发行的债券由企业自行发放利息的,企业在发放前;按应发放债券利息(债券到期者含本金),填具“消费基金支付审查单”连同现金支票,向开户银行领取现金备发,并在内部公告发放日期、地点(可分车间部门),债券持有人凭债券(连同分次息票)领取。
3、单位购买的债券的本金及利息,凭券一律以转帐支付,不得付给现金。
4、开户银行对企业划付或领取个人债券利息(债券到期含本金)的支付凭证,应先查验。消费基金支付审查单”手续是否完备,再与信贷部门核对原批准企业发行个人债券总额及按原订利率应付利息总额和原发行日期,只有完全符合规定的才能给以托付或领现。
5、以实物偿付的,按原规定的日期、实物品种,规格及数量付给。
公司债券利息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公司债券的利息怎么算
1、债券利息是按发行日期对年对月计算的。如1989年5月份发行的一年期债券,应在1990年5月份到期还本付息。
2、一年以上期的债券的利息,可以于到期连本带利一次支付。也可以每年付息一次。如1987年6月发行三年期的债券,可以在1990年6月份到期还本时一次付给三年的利息(按三年期利率计算,不计复利);也可以在1988年、1989年的6月份各付一次利息,1990年6月还本时再付一次利息.在采取每年付息一次的做法时,债券应增印财加息票,凭以领取利息(按一年期利率计算)。3,以实物补偿债券利息的,债券加印领取实物的附加联,凭以按期定点领取实物。
4、对以奖代息的住宅债券,利息以房屋(或其他奖品)支付的,可视房屋完成支付使用日期确定开奖日期。债券要加印对号领奖联。在开奖前,企业应凭经人民银行金管部门批准的有奖住宅债券证明文件,向专业银行申请开奖,向公证处申请开奖公证。
5、债券利息一律按年利率单利计算,不计复利。
6、债券到期后,逾期领取的债券不计逾期利息;分期付息的债券,未按期领取的利息也不计逾期利息。
二、公司债券的利息领取方式
1、委托银行代付利息企业应在约定支付债券利息日前,将应付债券的利息(债券到期者含本金),按应付总额,填具。消费基金支付审查单”,连同支票,如数划给委托代理的银行,并公告发放日期(数量大的,可分为若干天)、发放地点,债券持有人凭债券(连同分次息票)向银行领取。
2、企业自行发放利息内部发行的债券由企业自行发放利息的,企业在发放前;按应发放债券利息(债券到期者含本金),填具“消费基金支付审查单”连同现金支票,向开户银行领取现金备发,并在内部公告发放日期、地点(可分车间部门),债券持有人凭债券(连同分次息票)领取。
3、单位购买的债券的本金及利息,凭券一律以转帐支付,不得付给现金。
4、开户银行对企业划付或领取个人债券利息(债券到期含本金)的支付凭证,应先查验。消费基金支付审查单”手续是否完备,再与信贷部门核对原批准企业发行个人债券总额及按原订利率应付利息总额和原发行日期,只有完全符合规定的才能给以托付或领现。
5、以实物偿付的,按原规定的日期、实物品种,规格及数量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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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逾期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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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怎样计算重整债务利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重整债权利息怎么计算 破产重整债权利息怎么计算: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利息。 一、重整与破产清算、和解的关系 接到破产申请之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同时,要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发出通知或公告,要求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在的监督指导之下成立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并讨论决定其他有关破产案件的事项。但是在启动破产程序以后,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就应被宣告破产。从破产程序启动到正式宣告破产之前应当确定一段法定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整也可以申请和解。和解不成,再进行破产清算;和解成功,破产程序结束。不仅如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和解程序中申请重整,和解程序则也可转化为重整程序。在破产程序启动以后,当事人如果直接选择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则分别开始相应的程序。在和解或重整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向其他破产程序转化的条件,则可在当事人的申请下转变为其他破产程序。 二、重整方案 重整方案要经过债权人分组表决,债权人的表决应该经过严格的程序,破产法应当对表决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重整方案制定之后,应当提交审查,如无正当理由,应当通过重整方案。但如果重整方案存在问题的话,也有权予以拒绝。重整方案一旦生效,则对全体利害关系人都具有约束力,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在重整方式上,可以采取比较灵活的方法。在重整期限内,重整企业可以采取改善经营、财产出让、企业兼并、资本变更等措施,在债务重组的同时实现企业再建。 三、重整中的股东参与 陷于困境的企业的重整,并不是单纯涉及债权人的利益,也涉及到股东的利益,为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必须让股东也参与到重整程序之中。在对重整方案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出资人参与,设置出资人组对重整方案中的相关事宜进行表决。当重整计划不能为所有的利害关系人组别(债权人组、出资人组等)一致通过时,还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实施。 四、重整中担保物权的行使 在重整期间内,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因为重整开始后,如果允许担保物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担保物权要求清偿其债权的话,则债务人就会被迫进入破产程序,重整就无法进行。但是关于担保物权的限制应采用何种程序,各国立法规定并不相同。英美法实行自动中止主义,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采取裁定主义,即介入重整程序后必须由作出裁定,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以及担保物权的行使。担保物权本来就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受偿的效力,债权人通过的重整协议不能当然对担保物权人产生效力,要阻却担保物权的效力还必须通过一个专门的程序,即由作出裁定来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一旦裁定生效,重整程序启动,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也不能优先受偿而必须按照重整计划实现债权,但是担保物权冻结后,由此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应给予补偿。一是因延期清偿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应给予清偿;二是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的利益时,担保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担保物权。重整计划一旦通过,对所有股东、债权人等都产生拘束力。如果通过重整计划,则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终止重整程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重整企业不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也可以申请终止重整计划的实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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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整,利息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重整债权利息怎么计算 破产重整债权利息怎么计算: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利息。 一、重整与破产清算、和解的关系 接到破产申请之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同时,要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发出通知或公告,要求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在的监督指导之下成立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并讨论决定其他有关破产案件的事项。但是在启动破产程序以后,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就应被宣告破产。从破产程序启动到正式宣告破产之前应当确定一段法定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整也可以申请和解。和解不成,再进行破产清算;和解成功,破产程序结束。不仅如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和解程序中申请重整,和解程序则也可转化为重整程序。在破产程序启动以后,当事人如果直接选择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则分别开始相应的程序。在和解或重整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向其他破产程序转化的条件,则可在当事人的申请下转变为其他破产程序。 二、重整方案 重整方案要经过债权人分组表决,债权人的表决应该经过严格的程序,破产法应当对表决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重整方案制定之后,应当提交审查,如无正当理由,应当通过重整方案。但如果重整方案存在问题的话,也有权予以拒绝。重整方案一旦生效,则对全体利害关系人都具有约束力,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在重整方式上,可以采取比较灵活的方法。在重整期限内,重整企业可以采取改善经营、财产出让、企业兼并、资本变更等措施,在债务重组的同时实现企业再建。 三、重整中的股东参与 陷于困境的企业的重整,并不是单纯涉及债权人的利益,也涉及到股东的利益,为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必须让股东也参与到重整程序之中。在对重整方案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出资人参与,设置出资人组对重整方案中的相关事宜进行表决。当重整计划不能为所有的利害关系人组别(债权人组、出资人组等)一致通过时,还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实施。 四、重整中担保物权的行使 在重整期间内,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因为重整开始后,如果允许担保物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担保物权要求清偿其债权的话,则债务人就会被迫进入破产程序,重整就无法进行。但是关于担保物权的限制应采用何种程序,各国立法规定并不相同。英美法实行自动中止主义,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采取裁定主义,即介入重整程序后必须由作出裁定,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以及担保物权的行使。担保物权本来就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受偿的效力,债权人通过的重整协议不能当然对担保物权人产生效力,要阻却担保物权的效力还必须通过一个专门的程序,即由作出裁定来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一旦裁定生效,重整程序启动,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也不能优先受偿而必须按照重整计划实现债权,但是担保物权冻结后,由此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应给予补偿。一是因延期清偿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应给予清偿;二是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的利益时,担保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担保物权。重整计划一旦通过,对所有股东、债权人等都产生拘束力。如果通过重整计划,则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终止重整程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重整企业不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也可以申请终止重整计划的实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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