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制代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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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制定企业改制方案。2、做好清产核资 协助产权界定。3、规范改制程序 实现改制目标。4、提供改制咨询服务。5、根据企业需要,为改制企业提供其他有关法律服务。
公司改制代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制定企业改制方案

不同的企业具有不同的形式、条件、特点、性质、规模和内部运行机制,这就决定了企业改制的方向和目标不同。基于企业的不同需求,专门为不同类型的企业拟定科学的改制方案,并提出具体的法律意见。

1.实地考查改制企业,提出改制方向和目标;

2.根据企业形式、条件、特点、性质、规模和内部运行机制,制定企业改制的总体方案。

3.根据改制总体方案,制定企业改制的程序和步骤;

4.根据改制总体方案,制定企业的产权界定方案;

5.根据改制总体方案,制定企业的资产评估方案;

6.根据改制总体方案,制定企业的债权、债务筹划方案;

7.根据改制总体方案,制定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

8.根据改制总体方案,提出企业改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法律分析报告。

二、做好清产核资 协助产权界定

(一)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进行产权界定,是企业改制工作的首要环节。产权界定是对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由于历史原因,《在公司法》实施以前,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注册登记的企业,普遍存在着产权不清的问题。因此,企业改制的前提是做好产权界定工作。

1.设计近期、中期、远期目标,制定相关项目方案;

2.制定改制企业承受人或者参与人的目标评定方案;

3.制定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4.审核企业产权结构,规划资产重组方案;

5.制定企业产权、股权转让方案;

6.制定企业产权确认、交易、转移方案;

7.制定企业产权交易中的拍卖与招投标实施方案;

8.制定企业改制分流方案;

9.制定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10.制定企业职工身份转换方案。

(二)针对企业改制方向和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包括:

1.制定公司制改组的改制方案: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设计方案;股权转让操作方案;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的参股实施方案;公司治理结构调整方案;管理层收购方案;公司制改组的项目融资方案;职工持股和经营者股权信托操作方案;利用外资改组企业实施方案。

2.制定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方案: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方案;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方案;职工增资扩股方案。

3.制定企业分立方案:新设分立方案;派生分立方案。

4.制定企业债权转股权方案:债权转股权协议方案;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制定的持股或者控股方案;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制定转让股权方案;股权回购方案。

5.制定企业出售方案:企业出售行为方案;企业出售合同方案;为改制企业提供买受人评定方案。

6.制定企业合并方案。吸收合并方案;新设合并方案;承债式兼并方案;购买式兼并方案;股份吸收兼并方案;控股式兼并方案;要约收购兼并方案;协议收购兼并方案。

7.根据企业需要,制定其他改制方案:如资产并购方案;资产转移方案;租赁经营方案;承包经营方案等。

三、规范改制程序 实现改制目标

企业改制程序一般包括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项目备案与审批等环节。不同类型的改制企业必须经过不同的改制程序,否则,改制的最终结果将不被国家所认可。针对我国企业改制程序步骤复杂,涉及法律法规众多,审批程序繁琐等特点,为改制企业提供规范的改制程序和步骤。

1、提供改制的普通程序。

2、提供企业资产的产权界定和清产核资方案。

3、提供企业资产评估方案。

4、提供产权登记方案。

5、提供人员安置方案。

6、提供企业财务审计与处理方案。

7、提供项目审批方案。

8、提供新实体运作方案。

9、根据企业需要,提供其他与改制有关的程序步骤。

四、提供改制咨询服务

企业改制政策性强,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较多,有些规定还相互矛盾,甚至抵触。因此,只有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才能使改制企业少走弯路,降低改制过程中的各种法律风险。

1、提供国资管理新体制下各项国有企业改革方针、政策的咨询服务。

2、为改制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之间的关系及适用的咨询服务。

3、为改制企业提供各种法律意见书、草拟各种法律文书。包括各种法律分析报告、法律意见书,涉及到本企业的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并购协议,产权转让协议,产权、股权出让协议,登记审批材料,企业规章制度,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方案的法律意见书,改制方案设计、执行情况的综合法律评估报告,以及以往企业改制的不足补救、指导性重新改制方案等法律意见书。

五、根据企业需要,为改制企业提供其他有关法律服务。

1、改制债权债务重组

企业改制过程中,经常发生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为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改制企业的切身利益,减少经济纠纷,化解因改制带来的风险。

2、维护改制职工利益

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是非常棘手的问题,改制不规范,容易发生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最终引发社会问题。为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改制企业的切身利益,减少劳资纠纷,化解改制风险。

综上所述,就是小编对公司改制代理内容的解答。公司进行改制是一项巨大的工程,需要很大的工作量,从一种公司形式改头换面为另一种公司形式。可想而知其复杂程度。所以公司改制有必要请代理公司协助进行。这样更加有保障和效率。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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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
(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
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
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债务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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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具体内容是什么?
资产评估内容:1.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评估,目的是为了评价企业或经营者的经营业绩;2.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资产评估,目的是为了资产现值来确定参与投资各方合理的权益;3.资产拍卖、转让、破产清算的资产评估,目的是确定资产拍卖的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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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步骤,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步骤: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般采用发起设立的方法,即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全部公司股份。这与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采取发起设立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法不同。在我国,除了发起设立之外,还有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的方法,适用于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出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原国有企业,《公司法》规定,凡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即国家)的,可以依照该法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该法改制成前述第一种有限责任公司,即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改制与发起设立有所不同,但是考虑到与发起设立还是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因此于此一并论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具备后,按照下列程序设立公司: (一)发起人达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 公司发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行政法规的规定,缔结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对公司的设立承担责任的公司创办人。法人和符合创办条件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通过平等协商,达成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其中数位发起人具体办理申请登记等设立事务,也可以委托专门从事代理该项业务的第三人作为受托人(代理人)办理该事务。公司可行性报告、公司章程等文件一般也是由发起人起草。在股份制试点阶段,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实际上是由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设立决定,成为事实上的发起;或者由企业自己提出申请,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形成发起的事实。 (二)进行资产评估,界定产权关系 股东的出资必须经过国家核准登记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如果涉及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其产权归属,切实维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三)制订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并由全体股东在该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法》第22条):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5、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与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 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股东缴纳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即为公司的股本总额,是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认缴的资金总额。公司股本总额必须由股东一次性认足,股东认缴的股份必须一次性缴清。违反设立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数额的,该股东应当对其他履行了认缴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股东出资的实物应当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物、设备或者其他物资;同时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数额不大的,可以由股东各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该实物的价值和作价;其中用国有资产出资作价的,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资、确认。同时根据《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股东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但是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股东办理公司登记前,应当将公司的货币出自一次足额地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该股东应当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 (五)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应当由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验资机构一般为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一般需要两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签名,才具有法律效力。 (六)申请登记注册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则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国家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在获得批准文件之日起的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经审批。 1994年7月1日,颁布了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配合《公司法》的颁布实施。该条例将过去的公司设立审批登记制改变为国际通行的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制,又称准则制;并以企业类型代替过去的所有制类型的登记;以注册资本代替注册资金;适当集中登记权,仅由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省、市、县工商管理机关负责公司的登记,城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负责公司的登记,但非公司性的企业的登记权,仍然可以行使;公司类型成为划分各级工商管理机关公司登记管辖权的依据。如该条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国家工商局和省级工商局负责登记;其他公司的登记由其他各级工商局负责登记;统一使用由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公司登记申请,对新公司使用新格式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程序如下: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设立登记前,必须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进行该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以及《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在保留期内,发起人或股东不得利用该预先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转让该名称。 2、申请设立登记。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公司章程;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聘用或者选举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 (七)填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该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该股东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股东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八)进行公告。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通常在报刊上发表公告,以昭示大众。有些还宣布原企业解散,新公司成立。公告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经步骤,因此即使不经公告,也不会对公司设立的效力产生影响。公司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进行设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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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2、 第一审作出判决后,当事人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有十五天的上诉时间,十五天内没有上诉的,判决即生效。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自动履行的,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3、 第二审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被告即开始计算自行履行期限。期限届满未履行的,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判决是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经过法定程序审理后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在刑事诉讼中,的判决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所以不存在不执行判决的问题。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经常有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予执行或者不全面执行的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对方当事人可以持已生效的判决书,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自己义务部分的财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人民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在采取后两项措施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强制执行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制执行由以下人民负责: 1、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执行。 3、人民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建设工程五项制度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工作五项制度是指: 一、公示制度。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在拆迁基地内设立公示栏,内容为:基地的拆迁补偿方案;基地最低补偿价和价格补贴系数;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有关规定;按时搬迁的奖励政策和其他补助政策;评估单位名称、评估人员姓名;房屋评估基准价;评估鉴定机构;拆迁公司名称、基地负责人姓名、上岗工作人员工号;基地工作时间、公司和基地联系电话等等。 二、接待制度。拆迁单位应在拆迁公告之日起在基地设立接待室,落实接待人员,规定接待时间,双休日、节假日要坚持照常接待。 三、举报制度。各区县房地局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每一个拆迁基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箱由专人定期开启,对举报反映的问题根据职责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在举报箱上告示市、区县房地局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四、承诺书制度。承诺书必须明确拆迁电位的责任,严格依法动迁,严禁对动迁户哄、吓、骗,严禁对未签约居民户断水、电、气、通信,严禁动迁工作人员打人、骂人等行为。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将拆迁人及其拆迁实施单位履行《房屋拆迁管理承诺书》的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和年检的依据。 五、监管制度。各区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区县长牵头,监察、政法、、建设、房地部门组成的拆迁管理办公室,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行为实施全过程的管理、监督,以及拆迁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负责化解由拆迁引起的矛盾。市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委办局加迁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拆迁单位的违规行为一定要坚决制止,直至吊销拆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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