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江湖中,总有一些律师以其精湛的专业能力和独特的办案风格脱颖而出,孙培伦律师便是其中之一。他是浙江天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及民商事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拥有新疆大学法学学士学位,自2021年执业至今,已在法律领域深耕多年。
孙培伦律师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专业负责”的执业理念,注重从情理、法律、社会三个维度为客户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在复杂案件中,他总能突破传统辩护思路,通过技术性辩护与战略性谈判结合,最大化维护客户权益。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深入了解孙培伦律师的专业能力。2021年XX月29日,原告新XX公司与被告郑XX签订《木制品板材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被告位于XX市X群众文化活动中心的木制品工程。合同总价为295,236元,工期至2021年6月15日,验收期为20天,逾期未验收视为合格。若被告逾期付款,每日按合同总价5‰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守约方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原告依约于2021年10月完成施工,但被告仅支付104,276元,余款长期拖欠。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22年12月向新疆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郑XX辩称工程未经验收,且原告所用多层板材及龙骨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拒绝付款,同时请求法院调低违约金。
孙培伦律师代理原告处理此案。他首先全面梳理合同履行证据,提交《木制品板材施工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完工后双方确认的施工面积测量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原告已依约完成施工且被告已实际使用工程;还申请证人周XX出庭作证,证实被告曾多次到现场监督施工,对施工质量未提出异议,强化“视为验收合格”的主张。在精准适用合同条款与法律规定方面,他依据合同中“20日内未验收视为合格”的约定,反驳被告“未验收不付款”的抗辩;引用《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违约金调整及律师费承担的相关规定,系统论证原告各项诉求的合法性。在合理主张违约责任时,虽原告原主张按15%计算违约金,但律师配合法院对违约金合理性进行审查,接受法院酌定调整,确保核心权益不受损;针对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指出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依法不应采信。此外,他充分利用合同中“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约定,提交律师费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确保该项费用获法院全额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实际施工面积为1,030.2916㎡,按单价278元/㎡计算,工程总价为286,421.06元;扣除已付104,276元,被告尚欠工程款182,145.06元;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但原主张违约金过高,法院酌定为10,000元;律师费15,000元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因与违约金功能重叠且合同未明确约定双重赔偿,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郑XX支付工程款182,145.06元、违约金10,000元、律师费1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45.74元,由被告承担4,190元。
在这个案件中,孙培伦律师有效破解“未验收拒付”困局,保障合同约定权益落地,平衡违约金主张与司法裁量,强化举证应对质量抗辩,实现高效债权回收。他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智慧,为客户解决了难题,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孙培伦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着自己的执业理念,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责任与担当,在法律的道路上,为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也为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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