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赵骄虎律师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11年起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1455,现任职于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总所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以及“守护者”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他服务地区为南京,主要在位于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78号玄武科技园2号楼3楼的总所办公。赵骄虎律师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十余年间,累计承办民事、行政、刑事案件1000件以上,其中刑事案件近200件,成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辩护成果。他深耕刑事诉讼业务,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不起诉、取保候审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危险驾驶罪等专项辩护,秉持“必用吾之所学,践行吾之诺言”的执业理念。
二、主办案例
1.案件类型与核心争议点:这是一起养老项目非吸案。2011年,被告人甲X注册成立X养老服务管理公司,在2014年至2019年间,该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投资X老年公寓养老项目”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公诉机关指控涉案公司累计向16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1亿余元,造成损失60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庚X参与向17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900余万元,造成损失500余万元。核心争议在于指控庚X的非吸数额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符合证据“三性”要求,涉案数额中员工投资等部分是否应扣除,以及庚X是否应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存”区分量刑。
2.律师介入时机与办案策略:庚X委托赵骄虎律师担任辩护人后,赵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提出辩护意见。他指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资质存疑、材料来源不完整、数据重复/遗漏等问题,不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且涉案数额中多数为员工投资,相关人员、金额应扣除,同时庚X自行投资及返利也应扣除。还强调庚X涉及的员工及员工亲属投资并非其主动吸收、也无授意,量刑时应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存”区分。另外,提出庚X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等情节,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相对较轻且家庭情况特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具体法律行动:赵律师对案件证据进行细致审查,发现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问题并提出质疑。同时,收集和整理关于庚X从犯、自首、退赃等情节的证据,撰写详细的法律文书阐述辩护意见,并在庭审中进行有力辩论。
4.最终裁判结果与社会影响: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公司及各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对辩护意见审查后,未采纳“单位犯罪”“员工投资数额扣除”等意见,但采纳了“庚X系从犯、具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庚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罚(部分适用缓刑);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部分被告人需连带退赔损失。在本案中,赵骄虎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展开针对性辩护,精准梳理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结合被告人实际情况重点主张缓刑适用,最终助力被告人获得缓刑判决,既让被告人承担了刑事法律责任,又避免了实刑羁押对个人及家庭的冲击,切实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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